当前位置:首页 > 心得体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1000字(7篇)

时间:2023-08-01 09:30:02 来源:网络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1000字

  

  教师对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新时代,我国的社会矛盾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随着近几年扫黑除恶工作的不断开展深入,黑恶势力得到了遏制,但在部分地区及领域仍然较为突出,并未被彻底根除。其活动也逐渐隐蔽,游走于犯罪和违法之间,同时其组织形态、获取利益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黑恶不除,则民不安、国不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具有中国特色优势的扫黑除恶的制度机制,能确保扫黑除恶有法可依、常态开展,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还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入系统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流程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行医、依法治院。

  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个人,我认为我们应认真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自觉防范身边的有组织犯罪并及时举报。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应首先做到不参与、抵制有组织犯罪,还应该及时举报有组织犯罪情况,为维护社会安全贡献力量。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1000字

  

  【新法速递】《中华?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法律责任篇“反有组织犯罪法”简介:?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三??次会议12?24?表决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2年5?1?起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作?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扫?除恶专项?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除恶?作。《中华?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录第?章??总????则第?章??预防和治理第三章??案件办理第四章??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第五章??国家?作?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第六章??国际合作第七章??保障措施第?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章《法律责任》篇第六?六条??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作?员包庇、纵容?社会性质组织,以及?社会性质组织、恶势?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的?社会组织的?员到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七条??发展未成年?参加?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的规定,禁?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业主管部门。第六?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并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参加境外的?社会组织的;(?)积极参加恶势?组织的;(三)教唆、诱骗他?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他?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

  (三)教唆、诱骗他?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他?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场所等?持、协助、便利的;(五)阻?他?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有有组织犯罪?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教唆、诱骗未成年?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未成年?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第七?条??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财产及?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付、临时冻结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持和协助的;(?)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的。第七?三条??有关国家机关、?业主管部门拒不履?或者拖延履?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取证,或者在其他?作中滥?反有组织犯罪?作有关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员和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个?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五条??国家?作?员有本法第五?条、第五??条规定的?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六条??有关单位和个?对依照本法作出的?政处罚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1000字

  

  普法宣传《中华?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中华?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1?、依法从严惩治?恶犯罪(1)明确什么是有组织犯罪、恶势?组织、“软暴?”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百九?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社会性质组织、恶势?组织实施的犯罪。恶势?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软暴?”是指为了谋取?法利益或者?法影响,有组织地进?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形成?理强制,?以限制???由、危及??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段。(2)严格掌握从宽政策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成员要严格掌握取

  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同时,要充分运?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等刑罚。(3)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段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

  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

  单独羁押。(4)异地执?、慎重减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组织的?要分?被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治区、直辖市

  异地执?,需

  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

  检察机关、执?机关参加审理。固定布局?具条上设置固定宽?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字以及制作??的模板?、深挖?恶势?“保护伞”(5)国家?作?员有下列?为,将被全?调查:?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在查办组织犯罪案件?作中失职渎职的;?

  利?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预反有组织犯罪?作的;?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为。(6)多部门协作配合,建?线索移送沟通机制监察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作?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固定布局?具条上设置固定宽?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字以及制作??的模板三、严防?恶势?渗?基层(7)为防??恶势?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条对基层群众性?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资格进?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固定布局?具条上设置固定宽?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字以及制作??的模板四、防??恶势?死灰复燃(8)明确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全?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被告?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出售、变现或者变卖。(9)明确被告?实施?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且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度可能属于?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10)全?调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11)报告个?财产及动向因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刑罚执?完毕之?起,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

  报告个?财产及?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

  五年。固定布局?具条上设置固定宽?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字以及制作??的模板五、防?未成年?遭受侵害(12)未成年?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恶势?裹挟、利?、侵害,为此,明确教育?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下列情形:?

  发展未成年?参与?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诱骗未成年?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未成年?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给予?政处罚。固定布局?具条上设置固定宽?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字以及制作??的模板六、保障相关?员个?权益(13)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保护举报?、控告?、证?等相关?员??安全:?

  不公开个?信息;?

  不暴露外貌、真实声?等出庭作证措施;?

  禁?特定?员接触;?

  对??和住宅专门性保护;

  对??和住宅专门性保护;?

  变更?份,重新安排住所和?作单位;?

  其他必要措施。中华?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24?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录第?章 总则第?章 预防和治理第三章 案件办理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第五章 国家?作?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第六章 国际合作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章 总则第?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条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社会性质组织、恶势?组织实施的犯罪。本法所称恶势?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境外的?社会组织到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本法。第三条反有组织犯罪?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法律、经济、科技、?化、教育等?段,建?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第四条反有组织犯罪?作应当坚持专门?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第五条反有组织犯罪?作应当依法进?,尊重和保障?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反有组织犯罪?作应当依法进?,尊重和保障?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察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作。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作的义务。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作的单位和个?给予保护。第?条国家?励单位和个?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章 预防和治理第九条各级?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纳?考评体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第?条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监察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新闻、?播、电视、?化、互联?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第??条教育?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政部门报告。第??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资格进?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条市场监管、?融监管、?然资源、交通运输等?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健全?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第?四条监察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向相关?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反馈。第?五条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业领域或者场所。重点区域、?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即停?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持和协助。?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关闭相关?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即执?,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录,协助调查。对互联?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第?七条国务院反洗钱?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融机构和特定??融机构履?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条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促进其顺利融?社会。第?九条对因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刑罚执?完毕之?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财产及?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第??条曾被判处刑罚的?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组织的?要分?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级管理?员的,相关?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第???条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境外的?社会组织?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的?社会组织的?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境、不予签发?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境证件作废。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社会组织的?员?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第三章 案件办理第???条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的适?条件,充分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等刑罚。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被告??愿如实供述??的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条利??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为谋取?法利益或者形成?法影响,有组织地进?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形成?理强制,?以限制???由、危及??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段。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运?现代信息技术,建?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处置。公安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五条有关国家机关在履?职责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或者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第??七条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可以查询嫌疑?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信息。公安机关核查?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时。期限届满或

  者适?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即解除紧急措施。第???条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的,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侦查。第??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出境?境管理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第三?条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被告?,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被告?的家属和辩护?。第三??条公安机关在?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员隐匿?份进?侦查。第三??条犯罪嫌疑?、被告?检举、揭发重?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或者提供侦破重?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证据,同案处理可能导致其本?或者近亲属有??危险的,可以分案处理。第三?三条犯罪嫌疑?、被告?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作,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要分?的地位、作?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三)为查处国家?作?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被告?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政处罚或者处分。第三?四条对?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第三?五条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组织的?要分?被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死刑缓期?年执?的,应当跨省、?治区、直辖市异地执?刑罚。第三?六条对被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死刑缓期?年执?的?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组织的?要分?减刑的,执?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民法院裁定。对?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组织的?要分?假释的,适?前款规定的程序。第三?七条?民法院审理?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民检察院、执?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第三??条执?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以及?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履??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第三?九条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被告?有罪或者?罪的各种财物、?件,应当依法查

  第三?九条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被告?有罪或者?罪的各种财物、?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被告?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应当配合。第四?条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第四??条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关的财物,应当在三?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被害?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被告?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活费?和物品。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第四?三条对下列财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主要负责?批准,可以依法先?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犯罪嫌疑?、被告?或者其近亲属:(?)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票等;(三)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经权利?申请,出售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的。第四?四条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在审理有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对与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有关的事实、证据进?法庭调查、辩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第四?五条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的本?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被告?实施?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度可能属于?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第四?六条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为?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于?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三)利?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第四?七条?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被告?逃匿,在通缉?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被告?死亡,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被告?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第四??条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发现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

  第四??条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发现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第四?九条利害关系?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听取其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后,利害关系?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第五章 国家?作?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第五?条国家?作?员有下列?为的,应当全?调查,依法作出处理:(?)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作中失职渎职的;(五)利?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预反有组织犯罪?作的;(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为。国家?作?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五??条监察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作?员涉嫌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发现国家?作?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五??条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作?员,不得有下列?为:(?)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向违法犯罪?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五)其他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为。第五?三条有关机关接到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作的执法、司法?作?员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防?犯罪嫌疑?、被告?等利?举报?扰办案、打击报复。对利?举报等?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作的执法、司法?作?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第六章 国际合作第五?四条中华?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

  第五?四条中华?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合作。第五?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第五?六条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五?七条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的除外。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条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第五?九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建?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量,加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有组织犯罪?作能?。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有组织犯罪?作经费列?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因举报、控告和制?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或者其近亲属的??安全?临危险的,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作单位等个?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特定的?接触被保护?员;(四)对??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变更被保护?员的?份,重新安排住所和?作单位;(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六??条采取本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保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根据本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变更被保护?员?份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应当配合。第六?三条实施有组织犯罪的?员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等?作,对侦破案件或者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的,可以参照证?保护的规定执?。第六?四条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作?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保护、禁?特定的?接触等保护措施。第六?五条对因履?反有组织犯罪?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第?章 法律责任第六?六条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作?员包庇、纵容?社会性质组织,以及?社会性质组织、恶势?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势?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的?社会组织的?员到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七条发展未成年?参加?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的规定,禁?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业主管部门。第六?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并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参加境外的?社会组织的;(?)积极参加恶势?组织的;(三)教唆、诱骗他?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他?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场所等?持、协助、便利的;(五)阻?他?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有有组织犯罪?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教唆、诱骗未成年?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未成年?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第七?条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财产及?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付、临时冻结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持和协助的;(?)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的。第七?三条有关国家机关、?业主管部门拒不履?或者拖延履?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取证,或者在其他?作中滥?反有组织犯罪?作有关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员和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个?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五条国家?作?员有本法第五?条、第五??条规定的?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六条有关单位和个?对依照本法作出的?政处罚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政诉讼。第九章 附则第七?七条本法?2022年5?1?起施?。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1000字

  

  1000字新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20XX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心得体会优秀篇

  第1篇

  我们在单位领导的组织下,通过多种形式。我们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使我们又得到了一次学习的机会,下面就我个人对学法的体会谈一下学习心得。

  一、学习宪法体会:

  (一)、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意义。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特别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进行的修改是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执政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二)、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现实性和以民为本。

  二、学习《安全生产法》体会。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

  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种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现出来的安全管理理念,从而促使所有人员表现出较高的重视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从而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自己工作的行动指南。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司已将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纳入到了各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指标考核中去,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个监督和防

  范的作用。然而,还存在着重视对安全事故的考核,轻视对不安全因素、异常的监控。在这种安全管理体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种侥幸的心里。孰不知,小病不医,终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找原因谈几不放过晚矣。因此,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包含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责任链的监控系统,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2篇

  法律永远是公正严肃的。它捍卫着公民的权利,维护着公民的合法利益。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规定的方圆。就本人对学习法律知识看法:

  一、必须培养强烈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由来已久,作为我们处在现代社会的人,在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社会文明中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个人的社会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律而进行,因此,更应该学法、懂法,用法、遵循法律。

  常常会在电视、报纸的报道中看到一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他们甚至在受到不法侵犯的时候还不知道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有的选择暴力、有的选择忍受。这是一种悲哀,我们要吸取教训,培养自身的法制观念,同时也员工进行普法宣传,只有大家都有法制观念了,法律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

  二、坚持理论实际、学以致用的务实的态度去学习普法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学法的目的就是学以致用,明白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要在法律所限定的框架内做事。学习过程中认识到培养和树立诚信守法、依法执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要将普法学习落到实处

  普法的学习必须要有针对性,要有所的有所获,对于个人来讲,在普法学习中受益匪浅,通过学习不仅认识和纠正了自身所存在的一些法律盲区,同时通过学法可以很好的指导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对日常工作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明显的。

  因此,普法知识的学习是一举两得的好事,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

  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在提高了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同时也提高了的自身业务素质,普法学习不能是三分钟的热度,今后一定要将普法学习坚持下去,树立终生学法的观念。

  第3篇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制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本学期我们泰山小学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多途径,全方位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教师、学生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及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把法制教育视为学校全面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学法培训活动的开展,使全体教职工受到了良好的法律法规教育,收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

  在这次活动中,我们学习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等。通过学习,使学校教师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我在学习中也收益非浅、感触颇多,下面就个人学习所得谈几点体会:

  一、教师要爱国守法,我们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教学工作中。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内容。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这其实只指出了老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教师职业最大的特点是培养塑造下一代,因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学生,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最大限度的激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要自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歧视学生,更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使学生在京口实小这个大家庭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要与家庭、社会密

  切配合,课内外、校内外多种方法结合,调动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发挥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篇二:六五普法学习心得体会1000字

  六五普法学习心得体会1000字

  六五普法学习>心得体会1000字(一)

  经过持续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市经济地不断深入发展,普法教育中存在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相应地产生,这些都是我们在’六五’普法中要高度重视的。今后的五年中,如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全面推进’工业强市’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搞好’六五’普法,要在狠抓’四个到位’上下功夫。

  一、思想重视,认识到位

  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工程,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建设进程的重要保证,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社会进步、科技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保障。我县实施’四大战略’的目标对法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法治的呼唤也更为迫切。只有广大群众都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并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才有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按照依法治理的要求,全县各项管理工作都要纳入法治化轨道,这就客观而迫切地要求广大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要努力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以适应依法治理的迫切要求。因此,基层党政领导一定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认识普法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普法工作真正列入到我县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中去。法制宣传教育不仅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各部门、各单位要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杜绝法制宣传教育的盲区和死角。

  二、完善制度,职责到位

  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着’软指标’的问题,有认识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缺少规范的、过硬的制度作保证。制度建设是根本性建设,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是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长久之策。虽然经过了长期普法,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不强,’以权代法’的现象仍然很突出,普法与执法脱节的问题在不少地方尚未很好解决。由于广大群众应有的合法权益不能很好地得到维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在群众心中的权威地位。领导干部是社会管理的决策者,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学法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和一个单位的学法热情,关系到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法治化建设水平。因此,在’五五’普法

  中,要把各级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作为重中之重突出出来。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大力推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另外,为保障基层普法工作落到实处,可试行建立法制宣传教育点制度,安排有关领导各负责一个点,定期到点调查研究、检查指导,督促点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依法治县领导小组要定期对普法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凡不按要求落实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与年度综合评比挂钩。只有这样,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教育到位

  要做到以人为本,了解广大群众在不同时期思考什么、关注什么、需要什么,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分类施教。一是瞄准教育对象,加强针对性。针对行政执法人员,要集中搞普法培训班,重点进述《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提高其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堵住普法教育在实施者层面上的漏洞。针对农民群众的普法教育,要继续开展’送法下乡’

  活动,利用农村集市,对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法律咨询,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针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要在中小学开展’法进校园’活动,由普法工作人员担任法制教员,结合青少年的心理、生理特点,重点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促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二是选准教育内容,突出关联性。要把那些事关公民权利义务、事关社会发展稳定和与人民群众日常工作、生活紧密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内容深入宣传,抓出成效。这两年,由于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老百姓对种地的热情重新高涨了起来,随之而来的各种矛盾纠纷也应运而生,到县政府上访的次数也多了起来,这极大地影响了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及时向农民群众宣传《土地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让老百姓意识到,无论做什么事都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四、形式多样,宣传到位

  要拓展普法思路,创新普法手段,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充实普法内容,以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每年年初要层层召开动员会,同时利用县乡村三级干部普法培训班,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文件精神,部署当年工作,广泛宣传’五五’普法的重大意义。二是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同时利用重大节日和’3·15’维权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时机集中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三是通过广播、板报、橱窗、宣传栏、标语等有效手段,同时采取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

  群众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增强法律知识,感受法律威严,养成守法品格。四是坚持长期开展’法进社区’、’法进校园’等活动,发放普法资料、现场调解矛盾纠纷,同时还要结合典型事例进行现场、现身法制宣传,营造法制氛围,提高宣传效果。五是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我县’三个文明’建设之中,特别是要与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紧密结合,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有血有肉,扎实有效。六五普法学习心得体会1000字(二)

  通过认真学习’六五普法’,我深受启发和教育,对下一步普法工作的重点更加明确,完成任务的信心更加振奋。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到:

  一是要抓好学习。不断加强学习是提高自我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把学习作为普法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努力用丰富科学知识来充实自己,使自己的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有新的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仅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也有很强的理论性。只有做到理论的清醒,才会做到行动的自觉。因此要从繁重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抽出一定的时间,多学一些>政治理论,多看一些法律书籍,同时,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学习一些经济、政治、新闻、络等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是要扎实工作。当前,实现依法治国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公>民法治观念仍然不强,还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法治的观念还很淡薄,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的发生,说到底还是公民法治观念不强引起的。虽然我们已经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公民法律素质有了显著提高,但是,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所以,我要按照上级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目前能做的事情,扎扎实实地提高自我法律素质。

  三是要开拓创新。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永远保持活力的强劲动力。在社会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法制宣传教育如何发挥应有的作用,迫切需要大力创新。一方面是在形式上不断创新,增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传播效率,提高覆盖面;另一方面是在内容创新,不断提高法制宣传的文化内涵,增加法制宣传的渗透力,这样,法制宣传教育才能迸发出勃勃生机。在

  ‘六五’普法即将开始之际,我们要用创新的思维来思考、来谋划、来部署、来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争在’六五’普法期间,在理念、机制、内容、手

  段、方式等各个方面,都有大的创新和突破,努力开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篇三:学习宪法心得体会1000字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1000字(一)

  按照总站党总支学习安排,我认真学习《宪法》方面的知识,现对学习后

  的心得,我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自觉学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同一般法律相比,有以下3个特点:第一,从地位看,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统一到哪里?统一到宪法。从法律体系内部来说,宪法是母亲,一般法律是子女,正如人们通常说的,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二,从内容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宪法解决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一般法律只是解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问题。第三,从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各政党”当然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宪法上述规定同

  《1000字新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10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2.24?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一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第四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第五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

  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

  和治理工作。

  第十条

  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

  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

  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

  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第十九条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入境证件作废。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

  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或者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

  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紧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条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或者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证据,同案处理可能导致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人身危险的,可以分案处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

  (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三)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

  (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

  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五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

  刑罚。

  第三十六条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假释的,适用前款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

  第三十八条

  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

  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三十九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第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

  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第四十三条

  对下列财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

  (一)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

  (三)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权利人申请,出售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

  在审理有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对与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第四十六条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第四十七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听取其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后,利害关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关机关接到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对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

  法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合作。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

  第五十六条

  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能力。

  第六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一条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二条

  采取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保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变更被保护人员身份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

  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人员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对侦破案件或者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参照证人保护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等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

  (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的。

  第七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取证,或者在其他工作中滥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1000字

  

  带着感恩的心前行作文600字

  “羊有跑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由此看来,不只是人,在这大自然中的动物也有着一颗感恩的心,而我们人,更要去践行感恩,报答那些爱着我们的人。

  那是一个难忘的周末,我去姥姥加找哥哥和妹妹玩,姥姥家就在城里的城中村,有着一个大院子,我的童年大部分快乐时光都是在这里度过的。

  我们在院子里聊天,买来零食吃,到了中午,随着姥姥一声:“吃饭了!”我立刻奔向客厅,我知道姥姥又做了我爱吃的面片,每次来玩她都会做这个。我坐在凳子上,想到还没有拿勺子,不料碰到了颤巍巍端着碗的姥爷,有几滴汤水滴在我身上,而更多滚烫的汤水则是溅在姥爷的手上,手背上。我愣了一下,刚准备去取抹布擦。

  “没事吧?没烫到你吧?烫到了没有?”姥爷似乎很着急,生怕我受了伤,我又呆住了,姥爷患过中度脑梗,平时反应不可能这么快的呀?为什么今天反应这么快?一遍又一遍地问我有没有事。我一点事都没有,只是他的手已经烫得通红了。姥爷他更关心的是我!我明白了,鼻头一酸,说了声,“我没事。”转头就去拿抹布,给姥爷把手擦干。这时我想起了他大脑清醒的日子里对我们的所有好,他以前为我们操心,现在大脑不灵活了还在为我们操心,我的心中涌起了温暖的热浪。

  听妈妈说,下棋之类的游戏对老人的脑梗有治疗延缓的作用,于是,我用零花钱买了一副跳棋,从此以后,一有时间,便去陪姥爷下棋,姥爷也有了久违的笑容。

  我要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报答姥爷对我的爱,报答为我付出的任何人,把感恩当做一种使我前行的力量。

篇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10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组织犯罪法500字作文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该法出台将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

  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推荐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1000字 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