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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办法】北京市密云区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02 14:20:08 来源:网络

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防汛工作秩序,严肃防汛工作纪律,提高防灾减灾工作效率,切实保证各项防汛措施落实到位,保障全区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北京市密云区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北京市密云区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仅供参考)



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防汛工作秩序,严肃防汛工作纪律,提高防灾减灾工作效率,切实保证各项防汛措施落实到位,保障全区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和《北京市迎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按照分工协作、统一调度、各司其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实行防汛工作责任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是负责全区防汛工作的最高指挥机构,在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全区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地区)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区防指发布的指令、调度、通知等。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以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岗位责任制,各镇街(地区)要成立由镇长(主任)任指挥,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镇街(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防指和各分指挥部的领导下,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逐级签订防汛工作责任制,将防汛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 有防汛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任务及职责,在汛期设立防汛机构,在区防汛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六条 在防汛工作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北京市迎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责任追究事项有专门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一)未按职责制定相应预案;不执行有关防汛抢险方案、不执行防汛指挥部的防汛调度及抢险指令。

(二)玩忽职守,未按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及防汛措施导致造成损失。未履行本地区、本单位防汛主责;重点部位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未落实;责任人的责任制未落实。

(三)未执行汛期24小时防汛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接到汛情、预警或通知处置不及时,造成损失。

(四)雨、水情测报不及时准确,情报传递延误,造成灾害损失。

(五)未落实抢险队伍,抢险队伍未按要求及时到位、主动抢险,造成灾害损失。

(六)未认真进行防汛隐患排查,不及时处理各类防汛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防汛安全隐患,造成灾害损失。

(七)未落实人员安全避险责任人和措施,未及时组织危险房区、泥石流易发区、采矿区住户安全避险转移。

(八)未落实防洪、排水工程措施或抢险不力;虚报、瞒报灾情或者仿造、篡改灾情统计资料。险情和灾情报告、统计不及时、不准确。

(九)未严格执行上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下达的整改指令,未及时清除河道内阻水建筑物、障碍物、工程渣土、造成阻洪、滞洪责任事故。

第七条 发生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区防指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认定责任性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防汛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密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61日起执行,《密云县防汛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密政发〔200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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