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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制度若干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03 10:10:05 来源:网络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为切实规范单位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制度若干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制度若干意见(精选文档)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

制度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规范单位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财务管理,明确主体责任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主体。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就应对纳税人负责,独立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单位承担的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法纪的主体责任;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其结果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主体责任;及时、完整、细化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公开的主体责任;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为先导的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

二、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

(三)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要将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完整、规范、细化、透明。

(四)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完整地编列收入预算。包括上年结余(转)收入、财政经费拨款(补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拨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安排的资金、单位往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单位支出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反映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人员经费预算根据相关文件政策及组织人社等部门批复标准计算编制;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按照定编人数和有关定额标准计算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反映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等确定的标准或额度编制。

(六)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七)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对年初预算之外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的新增重大支出,确需调整预算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县人大审批。

三、加强收入管理,确保预算资金完整

(八)单位收入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除经财政部门批准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外,其他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严禁单位以任何方式私自设立“小金库”。

(九)单位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收入类会计科目核算。严禁将收入纳入资产类、负债类会计科目核算,严禁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纳入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会计科目核算。

(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政策。执收执罚单位的所有收费和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或罚没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卖、转让非法票据。非税收入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征收,坚决杜绝乱收滥罚和擅自越权减免,严禁单位对执收执罚人员下达收入任务,并与个人奖励相挂钩。严格执行收缴、罚缴分离制度。所征收的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四、加强支出管理,规范开支范围及标准

(十一)各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财务活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要严格预算执行,努力节约支出,制止奢侈浪费,坚持勤俭办事,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各单位要加强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武功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对因公出国(境)严格按照《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有关管理规定。

(十三)切实加强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重点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武功县县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实行会前审批、会后公示制度。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必须一会一单,禁止将多次会议经费一次性开票报销。切实加强差旅费管理,严格执行《武功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务出差活动事前审批制度,对出差人员必须按政策标准报销差旅费补助。严格执行《武功县县级机关全员大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培训计划审批和备案制度,经批准的培训计划预算经费必须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十四)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凡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不得超标准采购。各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县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从2016年起,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需要变更采购形式、采购方式的,应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执行。各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内政府采购执行工作的领导,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同时,财政部门将依法加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方式、程序执行情况,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情况开展检查。

(十五)改革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对应纳入直接支付业务范围的各项支出,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专项业务费支出,凡实行财政集中采购的各项专用设备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维修以及大型会议费等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预算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加强项目管理支出进度,督促协调项目实施,根据项目工程进度申请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单位要加强主体责任意识,健全财务管理与业务工作相衔接的预算执行制度。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规范执行预算,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十六)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自行改变项目支出用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十七)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单独核算。同时,按规定将基建账期末并入单位大账,在单位财务报表予以反映。

五、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十八)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追加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有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执行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十九)年度结转资金经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县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二十)经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一律由县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六、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效能

(二十一)各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二十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长期规划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建立项目库。对中长期的连续性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的项目要有明确的效益预期,防止支出政策的碎片化和预算支出安排的随意性,实行滚动式项目预算管理。

(二十三)年初项目预算应当编制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本单位工作目标高度吻合,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县财政部门。

(二十四)经批准纳入部门预算的支出项目。要对项目支出绩效实行全程监控,严格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加强项目支出管理,严禁挪用项目支出和超预算开支,及时调整绩效目标实施发生的偏差,增强项目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确保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十五)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编制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及时准确地反映预算执行和预算资金使用的效果,并接受县财政部门的考核和检查。

(二十六)加快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县财政部门及时督促项目单位申请用款,做到及时审核,及时拨付。同时,强化部门支出主体责任,加大考核力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

(二十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二十八)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严格按照有关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办公用房建设装修标准进行资产配置与房屋建设装修维修。单位应当根据年度资产配置需要合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并将资产配置预算审批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的前置审核条件。

(二十九)单位资产要在县财政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时将新增资产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接受财政部门监管。各单位要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账簿登记,确保账实相符。

(三十)单位应当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不得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出租、出借资产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出租、出借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严禁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和利用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三十一)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但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明确经营管理目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十二)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单位资产处置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以及《武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单位资产处置应当实行内部公示制度。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八、加强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三十三)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武功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十四)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必须进行债务审计。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提交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三十五)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县审计局,县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新的法人代表承担组织偿还全部债务的行政责任。

九、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质量

(三十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地编报部门决算,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决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在规定期限内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三十七)县财政部门对部门报送的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或通知部门进行调整。县级决算草案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20日内,由县财政部门向各部门批复部门决算,各主管部门在收到决算批复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三十八)单位应当加强对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规范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通过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和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揭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问题,规范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十、加强预决算信息公开,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

(三十九)各单位作为本单位财务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公开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

(四十)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三公”经费按照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费和公车购置及运行费分别予以公开。其中: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车购置费和公车运行维护费。各部门公开的部门预决算数据要确保与县财政部门依法批复的部门预决算数据一致。

(四十一)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以部门为主体予以公开。各部门将本部门和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数据进行汇总,统一向社会公开。

(四十二)各单位的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应当分别在县财政部门下达正式预算和决算批复后的20日内公开。

(四十三)各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应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十一、加强内控机制,强化队伍建设

(四十四)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对本单位进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十五)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单位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十六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度。单位会计、出纳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开管理,管钱管物必须分离。会计管账,不得具体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出纳管钱,负责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和出纳均不得兼任财产物资保管员。

(四十七)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系、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稽核制度等一系列内部控制规范,保证预算执行、收支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会计监督等财务活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各单位制定的内部控制规范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二、加强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四十八)单位应当树立“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理念,对本单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经济活动负责。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追究制度。单位领导调动或离职、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离岗或轮岗,都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要在内部公示、公开。

(四十九)对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规定问题的,按照《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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