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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办法】绍兴市市级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4 09:50:07 来源:网络

绍兴市市级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及市委市政府建设“森林绍兴”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绍兴市市级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林业办法】绍兴市市级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绍兴市市级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及市委市政府建设“森林绍兴”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市级林业发展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35号)及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绍市财农〔2015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林业发展中的林业建设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自2015年至2017年。上级对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政策周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林业建设资金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各级林业和财政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林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绩效评估。市林业局主要负责确定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申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做好年度计划的上报及对接工作,研究提出林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做好林业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的监督检查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各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直各开发区根据市级林业建设补助资金扶持范围,组织编报所辖范围内林业项目建设和管理资金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提前1年纳入储备库,按照年度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林业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做好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分配、下达及使用

第五条  扶持对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现代林业发展、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文化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的其他林业项目。

(一)现代林业发展的扶持对象包括实施林业发展的国有林业单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企业、林业经营户。支持重点:平原绿化和山区森林提质扩面、彩色健康森林发展、林业特色基地建设、林业节水灌溉及林下经济发展,林区道路建设、森林多功能开发利用等新兴产业发展,林木种苗、林业科技推广和森林食品基地质量安全等林业基础保障。

(二)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扶持对象包括开展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县级林业部门、市级以上森林(湿地)类自然保护区(小区、公园)、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林业基层单位和开展森林、湿地资源调查监测、执法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的资源调查监测单位、林业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林业单位。支持重点:森林消防装备和设施建设(含“引水灭火”队伍建设、森林消防水源地和通道建设、生物防火林带、隔离带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与野生动物类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物种拯救与保护、林木良种和种质资源建设及保护能力建设、森林生态状况调查监测、林业执法与调处、案件处理与公安奖励等。

(三)森林生态文化建设扶持对象包括开展森林生态文化建设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林业经营户等建设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社区、村庄、学校等公益性单位。支持重点:森林镇村创建、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与开发、市树推广、生态文化基地建设、绿化树种进公益性单位等。

第六条  资金分配及下达

现代林业发展资金采取工作任务量和投资额等因素进行分配。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资金根据资源保护管理的面积及数量和森林消防建设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森林生态文化建设资金根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项目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林业局将资料送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联合下发资金拨付通知。

(一)平原绿化和山区森林提质扩面

由市林业局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到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并根据市、区财政体制落实建设资金,做到依法依规、专款专用。汤浦水库、会稽山林场等市级有关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市林业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计划下达,主要根据造林和改造面积数等工作任务量确定补助资金。

(二)会稽山森林健身游步道建设

市林业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对上报的列入会稽山森林健身游步道建设项目及相关设计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进行确认。直接投资额为50万元(含)以上的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的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市林业局提供的项目招投标中标金额的80%安排补助资金,先期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60%,其余待验收合格、决算审价、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对于列入绍兴市会稽山森林健身游步道专项规划的其他行政区域的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市林业局提供的项目招投标中标金额的20%安排补助资金,先期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60%,其余待验收合格、决算审价、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直接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要根据实施游步道建设的里程数等工作量确定补助金额,补助标准为每公里3万元至5万元。游步道标志标牌由市林业局统一通过政府招投标设计、制作、下发、安装。

(三)森林消防“引水灭火”队伍建设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森林消防“引水灭火”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479号),由市林业局组织各区、县(市)林业部门申报,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市级“引水灭火”森林消防队建设由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实施。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四)市树宣传与推广

根据《关于做好市花市树推广工作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1530号),由市林业局组织各区、县(市)林业部门申报,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资金。

(五)绿化树种进公益性单位

由市林业局委托绍兴市林木种苗管理站实施,按政府采购的要求采购树苗,将树苗按计划布置到相关单位。由市林业局将资料送市财政局审批拨付资金。

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现代林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良种与技术推广,种苗培育,集约栽培与改造培育,生态复合经营,生产设施和灌溉、作业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林业机械、生产加工质检设备购置,森林景观林改造、森林休闲设施建设,可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引种、驯养与种源提供,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贴息和政策性保险。

(二)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资金主要用于:专用装备、物资购置;保护设施,作业道路、危旧房改造、通电通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处理;珍稀濒危物种拯救、保护与繁育;林木良种基地和种质资源库建设;规划调查、科普教育宣传、资源档案和信息化建设、技术培训等。资源调查仪器设备购置,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样地设置、监测、数据收集等费用支出,技术培训支出;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费、装备配置;木材检查专用设备购置;重大山林纠纷调处补助等。

(三)森林生态文化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森林镇村创建、生态文化基地建设补助,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与开发,市树栽培繁育、营造管护、技术培训、推广推介,物资购置等费用支出。

(四)林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与林业专项资金使用不符的支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重点加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进度等抽查,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林业建设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林业建设资金有效使用。要积极配合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存在的违规违纪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若财政体制进行调整,按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各级按新财政体制承担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林业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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