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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办法】湛江市坡头区林业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

时间:2023-06-05 08:50:06 来源:网络

区林业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湛江市坡头区林业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供大家参考。

【林业办法】湛江市坡头区林业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


区林业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林业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林业行政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进行案件核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是指林业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核审制。

办公室负责以林业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林政股、营林科技股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以其自身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的核审。

第四条  林业行政机关执法机构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时,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再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案件全部调查材料移送办公室审查提出核审意见并呈报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核审或者核审未获通过的,林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的主要职责:

()接收核审案卷;

()向负责案件调查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情况;

()拟定核审意见;

()按时完成核审工作。

第六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

()本机关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正确;

()处罚是否恰当,是否正确适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程序是否合法;

()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

()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接收核审案件,要办理接收手续,并填写案件核审登记表。

办公室应当在接收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审工作;重大、疑难案件确需延期的需经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但核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核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机构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  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核审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报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同意执法机构的意见;

()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处罚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执法机构补充调查;

()程序违法的,退回执法机构依法予以纠正;

()文书格式不规范或者表述不准确的,退回执法机构依法予以纠正;

()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

()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销案件意见;

()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对具有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执法机构同意办公室核审意见的,可直接退回执法机构执行;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局领导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执法机构直接按照局领导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重新报局领导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一条  未经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核审提出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执法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5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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