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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组议事规则8篇

时间:2023-07-23 10:20:03 来源:网络

篇一:局党组议事规则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篇: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州委的决策部署,保证州政府党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会议组成及议事范围

  第三条

  会议由州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可安排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四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等;

  (二)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大决定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报请州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州政府班子建设、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研究决定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六)研究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调配事项;

  (七)研究按有关规定应由州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及时间安排

  第五条

  州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直接提出或党组各成员建议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议题确定后以一定方式报州委审定。

  第六条

  州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牵头组织。

  第四章

  会议要求

  第七条

  州政府党组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

  2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现决策民主化。

  第八条

  会议在研究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涉及事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由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后,形成决议。

  第九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并以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与议题有关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涉及会议议题的部门、单位和县(市)政府由主要负责人列席,因故不能列席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批准后可由分管议题涉及工作的副职代为列席。

  第十条

  对干部的任免和奖惩以及相关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问题的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第十二条

  凡以州政府党组名义上报州委的请示、报告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三条

  如需发会议纪要,由州政府秘书处负责起草,报党组书记签发,州政府秘书处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议办理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集中整理归档。

  第二篇: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制度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制度

  为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本单位党组议事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规

  则》等有关规定和旗委组织部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成人员

  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特殊需要时,经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批准,有关股室所负责人可列席参加。会议由党务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二、议事决策形式

  采取召开党组会议的形式,党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议程

  1、局党组成员会前提出议题;局机关各股室所也可提出议题,所提出议题须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2、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会前收集汇总。

  3、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审定后,列入党组会议内容。

  4、需提交党组会讨论的文件,由承办股室所在党组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在会前认真审阅文件材料,准备意见。不能出席会议但对会议议题或讨论文件有意见的,应在会前口头或书面提出,并同党组书记沟通。

  第三篇:检察院党组会议议事制度

  党组会议议事制度

  第一条1111111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成员根据党组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上级检察机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意见和措施;

  (二)确定和调整领导成员的分工,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任免、调整、推荐、培训、考核、奖惩及其他有关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四)研究本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定以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以党组名义命名表彰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个人,向市委、市人大及上级院的重大请示和报告;

  (六)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机关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建立、修订和完善;

  (七)其他须经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条

  党组会议一般一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或延期召开。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视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讨论任免干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遵守有关人事纪律和程序,不搞临时会议。

  第四条

  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其他党组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准备不充分、文稿质量不高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党组会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党组成员应当在会前认真思考,准备意见。未经确定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上会研究。

  第五条

  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向会议作出全面汇报,分管党组成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其他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

  对会议讨论的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党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应当服从党组的决定。如果党组成员意见分歧较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六条

  党组会议的记录由政工室负责。

  第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党组会议决定的办理事项,由各分管领导负责督办,政工室负责收集并向党组报告。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会议记录、有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归档,未经党组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摘抄、复印。

  第九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政工室负责组织,提出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和日程报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并负责会议记录工作。会后,及时向县委、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条

  本规程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四篇: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制度

  党组议事制度

  为保持党组织先进性,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依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

  党组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二、议事范围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检察机关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建设、规范化建设、基础建设和执法办案中的重大问题,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四)审议以党组名义向地委、地区人大工委、区院的重大请示和报告。

  (五)审议机关党总支提请的党建工作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权限范围内干部的选拔、职务职级任免、奖惩以及荣誉称号的授予。

  (七)研究决定大额经费开支、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臵等事项。

  (八)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党组自身建设。

  (九)其它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1三、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会议。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二)党组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党组成员都应当到会,特殊情况至少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三)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于会前请假,并对会议要讨论的重要议题提出书面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本人应书写发言材料,委托其他成员会上代读。

  (四)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成员提请党组书记确定。提请党组讨论的议题,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供党组决策参考的方案和意见。

  (五)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是情况允许会前酝酿的,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责成副书记、提请议题的党组成员,在议事决策前与党组成员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保证决策的顺畅,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事关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党员意见,首先在党内形成共识,为决策奠定群众基础。

  (六)凡经会议讨论的议题,都应当做出明确决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议事过程中让与会成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见解,在充分酝酿、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议题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口头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必须紧急处理的外,不宜急于做出决议,会后成员间再行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后召开会议再议。

  (七)党组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凡属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公布和虽经讨论、但尚未做出最后决定的议题,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密。

  (八)党组会议讨论研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形成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基层院、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通报,组织党员、群众学习贯彻,保证党组决策的执行和落实。

  四、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党组成员应模范地执行党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

  (二)党组决议、决定的执行,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按照“工作决策、执行责任、监督考核”体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期限;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完成的,明确一名主管领导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党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党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对因不履行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导致执行不力、工作不落实而影响全局工作开展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视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三)党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再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形成新的决议、决定的同时,废止原决议、决定。

  第五篇:国税局党组议事制度

  国税局党组议事制度

  *县国家税务局党组会议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县国家税务局党组的领导,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在国税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1、会议人员

  县局党组成员、人事教育科相关人员。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书

  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因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参加党组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组书记确定。

  2、会议时限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党组成员的意见。会议议题和日期确定后,通常应提前1至2天通知党组成员及有关人员做好准备。

  3、会议范围

  (1)根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策;根据上级组织的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贯彻实施意见,制定近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2)研究解决在依法治税、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措施,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

  (3)讨论决定加强本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的本系统干部队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和基层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部署。

  (4)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本系统干部的任免、推荐、配备调整、后备干部的确定,干部的考核、录用、奖惩、交流、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等事宜;按管理权限审核并按规定上报本系统的人员编制、增人计划、机构的设置与变更。

  (5)讨论通过党组成员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以及党组的重要文件,审定向上级局党组的重要请示报告;指导局机关各部门、各分局重要工作的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做出决定。

  (6)审批本系统经费、装备的管理及分配方案。通过招、投标方

  式,研究确定本级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审批大额经费的开支(单笔费用发生额5000元以上的),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它需要提交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的重要事宜。

  4、会议程序

  (1)确定党组会议题。按照议事范围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党组会议题;

  (2)议题的主要提出者就议题作简要说明;

  (3)党组成员就议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4)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策意见;

  (5)到会的党组成员进行表决。

  5、相关要求

  (1)党组会由人教科设专簿专人记录,并归档保管。对讨论中的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主要程序的情况。每次党组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会后应签阅会议记录,以便了解会议研究的内容及形成的决议。

  (2)党组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党组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3)其余未列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党组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篇二:局党组议事规则

  

  局党组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由党组书记临时召集。

  第二条

  党组会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其他县级领导干部列席。办公室主任、政治部副主任、机关党办主任列席。另外,可根据会议讨论的事项,必要时由党组书记指定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党组会的议题,由政治部向各位局领导收集汇总后,报党组书记审定。

  第四条

  党组会的议题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讨论决定司法行政系统涉及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所涉及的政治建设、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纪律执行等事项;

  4、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的事项;

  5、讨论决定属于本局管理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奖励和调配(轮岗)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事项;

  6、对上级机关管理和市局协管的干部,研究提出推荐、提名和任免意见;

  7、讨论决定本局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2万元及以上)等事项;

  9、讨论决定年度部门预算和预算调整等事项;

  10、讨论其它需要局党组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召开党组会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以上通知所有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提出议题的科室准备,准备的文件应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行,表明呈报部门的倾向性意见。

  第六条

  党组会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七条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的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党组会研究问题应当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党组会的决定必须经党组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九条

  党组会由政治部负责做好原始记录、编写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并负责对党组会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十条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的情况,不得擅自传播,对确需传达的内容,要按党组要求统一进行组织。

  第十一条

  党组集体研究形成的决议,党组成员和其他党外班子成员都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党组决议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十二条

  党组会应组织会前学法学纪,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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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党组会议事规则》

篇三:局党组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二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属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第八条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

  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研究决定人事调配事项。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须有过半数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

  第十六条

  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承办党组会议的日常事

  务,具体负责议题汇报、通知、材料发送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书面通知每位党组成员。

  第十九条

  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

  第二十一条

  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承办科室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

  第二十四条

  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党组会议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会议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需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讨论。

  第二十六条

  提交党组会讨论的局管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局政治处事先征求局纪检组、监察室意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第二十八条

  党组重大决策应向区委、区政府办党委作出专题报告。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政治处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三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应及时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党组会议的讨论情况及相关内容,党组成员及有关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严守党的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局党组议事规则

  

  局级机关工作管理制度-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规范我局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程序和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会议是局党组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决策性会议,实行党组书记负责制。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三条

  议事范围。

  局党组建立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清单如下: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指示、决定等事项;

  (二)需要向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局机关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七)加强局机关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八)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等方面需经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一)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本议事内容清单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局党组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第五条

  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局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局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召开局党组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局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局党组通报。

  (二)会中决定。

  局党组会议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议题由局分管领导或相关议题股室负责人作汇报,汇报内容简明扼要,各出席人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参会人员在充分听取、反复磋商、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表态。

  (三)会后落实。

  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承办业务股室在规定时限内贯彻落实。局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

  (一)局党组会议一般在每月初召开,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局党组书记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局办公室原则上提前2天将会议时间、地点以OA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出席、列席会议的全体人员。

  (二)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局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由会议召集人指定专人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三)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局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

  (四)局党组会议参加成员为:党组班子成员、办公室负责人列席并负责会议内容的记录、整理、存档备查,必要时相关议题股室负责人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

  (五)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局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纪律要求。

  (一)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局党组成员按分工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的局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决议实施情况。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局党组成员对局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局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二)局党组会议的内容,除应当公开的外,与会人员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本文字数:4237

篇五:局党组议事规则

  

  党组织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议事规则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局党组织议事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列》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一、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凡属党支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委会成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三、支部大会、支委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

  四、参加会议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议定重要问题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

  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作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议坚决执行。

  六、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七、支部书记对决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八、支部大会、支委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并注意保密。

  二、民主生活会制度

  1、局支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

  2、每次民主生活会之前,要及时和局党委沟通,确定好主题。

  3、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集中解决一、二个实际问题。

  4、民主生活会参加对象为党员干部。每次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将时间、议题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做好准备。

  5、支委成员要敞开思想,畅所欲言,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剖析原因、分清是非、研究解决。要通过民主生活会弄清思想,解决问题,团结同志,促进工作。

  三、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局党支部对党员每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加强指导和监督。

  2、民主评议党员要以《党章》和《准则》为标准,实行党员自评、互评、群众评议和组织评议相结合。

  3、在民主评议中,党支部或党小组要注意启发党员联系思想实际,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每个党员都要写出自评材料,用党员的标准检查总结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在自评的基础上,通

  过党员互评、群众评议和组织评议,定出党员的格次,然后报局党委审定。

  4、对优秀党员每年报机关党工委进行一次表彰;对不合格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置。

  5、民主评议结束时,党支部要搞好工作小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报上级党委汇总归档。

  四、党员组织生活制度

  一、“三会一课”

  1、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局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讨论、研究、决定本局重大事情;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和自身建设等问题。

  2、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局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工作报告;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局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接收新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提出党员的奖励和处分;选举产生新的支委会,增补、撤消委员;讨论和决定支部的其他重大问题。

  3、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小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文化、业务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讨论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落实各项任务;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配合支部做

  好具体党务工作;分析群众思想状况,研究如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4、上党课。每季度进行一次。主要内容: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性、党的基础知识、时事政治、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教育。

  二、民主评议党员

  1、党支部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2、民主评议党员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方法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三、党员党性分析评议

  1、根据上级统一安排,每5年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组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村党支部提出的具体要求,从思想、学习、工作、纪律和作风等方面查找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分析原因,切实搞好整改。

  2、在搞好思想发动、征求群众意见、开展谈心交心和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的基础上,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逐一进行分析评议。

  3、党支部根据党员的一贯表现、征求到的意见和专题组织生活会的评议情况,对每个党员提出综合评议意见,督促党员整改,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通报有关情况。

  4、局党支部支委成员要带头执行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5、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及时帮助教育,促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的,要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五、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党支部制订年度学习计划,做到学习内容明确,学习时间具体,使党员经常受到教育。党员要根据支部学习计划,制订个人学习计划,认真抓好自学,要结合实际学习理论,在提高自身素质上下功夫。

  一、学习教育内容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任务、国情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

  二、学习教育方法途径

  1、学习培训。

  集体学习:举办培训班、上党课、举行报告会和组织专题研讨等,每月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5小时,全年学习教育时间不少于12次。

  党员自主学习:制定学习计划,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方式,认真搞好自学。

  支部对每次组织党员学习的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党员学习时要做好笔记。

  2、实践锻炼。

  组织活动:“创先争优”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

  搭建平台: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承诺、设岗定责等多种方式,为党员服务群众、加强党性锻炼搭建平台;

  岗位锻炼:年轻党员在特殊岗位锻炼。

  3、组织生活。

  “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等。

  4、思想政治工作。

  从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组织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相互启发教育;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宣传优秀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

  三、学习教育措施

  1、局党委及上级党员教育队伍深入基层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2、组织党员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六、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岗位特点,选择适当方式,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1、参加主题实践活动。党员要积极参加党支部开展的以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承诺内容要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履行承诺的情况要自觉接受党支部和群众的监督。

  2、参加设岗定责活动。党员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申报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选择所在党组织设立的联系和服务群众岗位,履行岗位责任,努力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3、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党员要积极参加党支部开展的便民、利民活动,积极参加爱心捐赠活动。

  4、做好群众工作。党员干部要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定期走访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七、党员服务承诺制度

  (一)承诺主体

  局党支部和有承诺能力的党员。

  (二)承诺内容

  局党支部以创建

  “五型机关”为目标开展承诺。

  三、承诺制定

  按照“一定、二审、三公开”的规程确定承诺内容。

  “一定”即拟定承诺内容。

  “二审”即公开审查、组织(大会)审查。承诺拟定后,在本局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审查。局党支部的承诺由局党委审查,党员个人承诺交局党支部审查,经党员大会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确定承诺。

  “三公开”即大会公开、书面公开、公示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四、考核评议

  实行定期督查、指导和考评,原则上一季一公示,半年一点评,年终一考核,年度考评按照自评、互评、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程序进行,考核评议分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档次,考评结果应予公开,对考评中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八、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支部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情况,搞好规划。原则上每年发展1-2名新党员,培养1-2名入党积极分子,注意吸收优秀青年、妇女入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3、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路线和基础知识的教育,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对其进行培养帮助,负责组织必要的政审。

  4、对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才能列入发展对象,经支委会讨论同意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积极分子和即将转正的预备党员要进行公示,以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5、党支部讨论吸收新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按党章规定程序进行,经过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报局委组织部审核和局党委审批,做到手续齐全,材料完备。

  九、党费收缴制度

  1、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向所在党小组交纳党费,或向支部直接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

  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交、预交或补交。补交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2、局党支部确定一名党费收缴人员,一般为支委组织委员或宣传委员。

  3、按照年初核定标准按月收取党费,并及时向局党委组织干事缴纳。

  4、经常向党员宣传交纳党费的意义,增强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

  5、鼓励党员通过交纳特殊党费和关爱基金的形式表达爱心,捐款支援灾区建设和帮助困难群众。

  6、新党员的党费应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

  7、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支部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应报局党委及县委组织部批准,一律按自动脱党处理。

  十、“党组”会议制度

  1、局党支部是全局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局党支部书记对局里的支部工作负总责。支委会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职责和开展工作。

  2、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局党支部书记主持。

  3、党组会议主要讨论研究局里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4、参会人员一般不能请假。由2名以上班子成员不能到会时,党组会议应当更改时间或取消。

  十一、党建工作责任制

  1、局党支部要围绕“四好”

  目标(即建设一个好班子、抓好一支好队伍、形成一套好机制、培养一种好作风)开展党建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支部的党建工作规划。

  2、支部抓党建,重点抓好入党积极分子、新党员的发展、制度建设、中心工作的完成等。

  3、支部对党建的各项工作,每季度都要进行一次自查,实行自我考核,并将自查情况向局党委做出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要找出原因,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4、努力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党建工作任务,接受上级党组织对支部党建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十二、党建工作报告制度

  1、党支部年初向局党委报送党建工作计划。做到全年党建工作思路清晰、措施有力、目标明确,标准高、可操作性强。

  2、每季度向党委报告一次党建工作完成情况,年终写出全年工作总结,并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随时书面或口头报告有关情况。

  3、报告内容为履行职责情况和各项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是支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情况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方法措施、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4、工作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全面反映情况,既肯定成绩,总结经验,也反映不足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办法和措施。

篇六:局党组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局党组一班人的作用,实现决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领导水平,增强约束机制,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召集

  1、每季度召开一到二次党组会,特殊情况由党组书记临时决定召集。

  2、党组会议由书记召集和主持,若因特殊情况书记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成员例行召开。

  3、党组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事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会后党组应指定专人向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传达会议内容。

  4、召开党组会议的议题,应提前通知应到会的人员做好准备。

  5、根据会议研究的议题,必要时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事范围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具体意见和措施。

  2、讨论决定本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3、讨论决定重大新闻宣传及事业建设等情况报告。

  4、讨论决定本单位干部任免、职工内部调整、职称晋升、奖惩以及违犯党纪政纪的处理意见和决定。

  5、讨论决定本单位干部职工调入、调出、招干、招工、转干、接收军转人员等。

  6、讨论决定重大经济开支项目及应该由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如50000元以上设备(材料)的购置、1000元以上的补助等。

  三、议题的产生

  1、党组书记提出的议题。

  2、党组成员提出经书记同意的议题。

  3、各中心所提出经党组书记同意、应提交党组讨论决定的议题。

  4、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提出的应由党组讨论决定的议题。

  5、上级有关决议需党组及时讨论决定的议题。

  四、议题的讨论表决

  1、讨论议题时,到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不能到会的成员,应将会议议题意见或建议转告召集人和主持人。

  2、会议决定问题,必须是经过广泛的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正确的决定。对产生不同意见不好表决时,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待情况进一步搞清、交换意见后再复议表决。

  3、与会人员在讨论发言时,要有准备,发表意见,观点要鲜明,语言要简明扼要,会议期间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离开会场。

  五、会议决议的处理

  1、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的决议,最后由主持人当场明确宣布,并指定人员具体落实。

  2、党组会议要有专用记录簿,并相对定人做好记录,负责保存。会议内容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向群众公布。如奖励工资、晋升职称、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公开内容、公开方案、公开结果,最大限度地做到公开透明,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3、会议内容在没有公开宣布之前,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六、会议纪律

  1、党组成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早退

  2、党组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应分头抓好落实,并按规定的时间将落实情况向党组书记汇报。

  3、党组会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外传,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篇七:局党组议事规则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区X制定如下党组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㈠学习传达中央和市区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㈡讨论审议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要点,研究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等问题。

  ㈢审议向市区相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㈣研究机构设置和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等问题。

  ㈤研究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㈥听取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决定重大经费开支问题。

  ㈦研究决定其它问题。

  二、议事组织

  ㈠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㈡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㈢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研究讨论议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㈣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党组书记、副书记或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㈤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三、议事程序

  ㈠党组会议的议题由成员提出,经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凡是重大议题都要进行会前沟通,未经协调和征求意见的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予安排上会。

  ㈡党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反复沟通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意见;党组成员对提交局党组会的议题,事先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协调一致后,再提交党组审定;议题提请人应提前一周报送党组会议题,根据党组书记的指示,提前1—2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党组成员。

  ㈢党组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不经讨论不作结论,班子成员没有普遍表态的不作结论;决议形成后,不得擅自改变。

  ㈣凡是涉及“三重一大”、人事任免和廉政工作,都要提前向区政府纪检组报告,区纪检组派人列席会议。

  四、议事执行

  ㈠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必须按照按分工抓好落实,并对分管科室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指标督导督办。

  ㈡办公室为党组会议承办部门,负责会前准备、会议记录、会后督办、材料收集等工作,必要时须形成会议纪要。

篇八:局党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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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局党组会议事规则

  党组会议事规则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中共xx县文化局党组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等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一、党组会职责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有关决定、指示,讨论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确保上级决定、指示的贯彻实施。

  讨论审议文化工作重要活动的措施、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改革措施和有关工作的重要部署。

  审定上报上级文化部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委宣传部的重要请示报告。

  3、讨论加强局党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党组会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4、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管理干部进行任免、调动和奖惩,对后备干部进行培养、选拔,按程序进行任免。

  5、讨论解决关系到职工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

  6、审议局纪检组提出的重要事项。

  7、以局党组名义向上级部门的请示和工作报告。

  1/18、研究下属单位向党组汇报或请示答复的重要问题。

  9、需党组讨论决定其它问题。

  二、议事和决定

  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

  2、由办公室形成党组会议题交党委书记审定。党组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阅后送办公室汇总,未经分管领导审阅或不成熟的议题,党组会会议不作安排。

  3、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

  4、党组会议每次举行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外)一般提前一天以上通知党组成员,并把会议议题交给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组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秘书)列席会议并做好记录。涉及有关科室或局下属单位的问题需要研究决定的,可邀请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

  5、党组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6、每次党组会议,都应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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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等。党组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上报或下发的,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起草,党组书记审核签发,编文号打印、上报、下发和存档。

  7、决定干部的任免、提名、奖励和处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讨论干部的材料应包括: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两份、考察材料、党组织讨论请示等。

  8、对重大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局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可临时进行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组报告。

  三、工作纪律

  1、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外传。

  2、对党组会的决定,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集体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已通过的决议或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3、参加党组会议人员作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工作调动时应交办公室统一保管或处理。

  3/1一、事假: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一年以内请事假不得超过12天者,违反此规定者,每超过一天扣发一天的工资,并扣除当月的奖金和出差费。

  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总经理批准,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到专科、省立医院或跨省就医者,需经中心领导班子批准,并报市局领导同意。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三、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四、婚、丧假: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五、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到办公室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无中心领导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事、病、休、婚、丧假,均视为无故旷工,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工资、当月奖金,旷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资、全年奖金,超过3天按违反管理制度建议市局予以停薪离岗处理。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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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休假待遇表

  2、探亲假待遇表

  3、婚丧假待遇表

  年休假待遇表

  项目

  内容

  文件依据

  5/1适用范围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的年休假。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电[1991]2号

  省委、省政府鲁发电[1991]42号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按原法定的寒暑假待遇执行,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休假待遇。

  休假期限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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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假期间

  待遇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未经批准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对待。

  休假方式

  工作人员休假时间要注意合理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其他事项

  工作人员当前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均不得再享受休假待遇。

  各地各部门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休养时间和经费开支标准等,仍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字(198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7/1注: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领导指导,同休假可合并使用。

  探亲假待遇表

  项目

  内容

  文件依据

  适用范围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国发

  [1981]36号

  劳总检字[81]12号

  国发

  [198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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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与父母亲(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或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望规定)的待遇。

  休假

  期间

  待遇

  探望配偶

  每年给予一方一次,假期30天。

  国发

  [1981]

  9/136号

  未婚职工

  探望父母

  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已婚职工

  探望父母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实行休假

  制度的职工探亲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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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①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②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③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④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人薪发

  [1994]11号

  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未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探亲期间照发;未纳入的奖金部分是否发放,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根据有关规定特殊行业及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高的津贴部分不作为探亲假的计算基数。

  婚丧假待遇表

  11/1范围和条件

  假期

  假期待遇

  文件依据

  婚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

  一至

  三天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职工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80]劳总薪字29号

  鲁政发

  [1998]112号

  其

  中

  男女双方按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要求结婚的,---------------------------------------------------------------范文最新推荐------------------------------------------------------

  增加婚假两周,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

  增加

  两周

  路程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13/1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持有*人民政府制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

  (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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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9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贴。对89岁及其以下的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60--69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四条因丧失劳动能力,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第五条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生活特别困难的70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到医院就

  15/1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六条凡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凭证优惠及免费等内容的明显标志。

  第七条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及其他与老年服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做出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的承诺。

  以上部门就服务项目及条款与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约,新闻媒体应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内容。

  第十条本规定由*老龄工作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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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年*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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