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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补选选举委员会5篇

时间:2023-08-05 08:20:02 来源:网络

篇一:村委会补选选举委员会

  

  [行政村村委会主任补选主持词范文]

  某某某行政村村委会主任补选主持词选民同志们:

  今天,我们村召开村民委员会主任补选大会。我受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委托,主持选举大会。今次大会的主要内容为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1名。

  现在,我宣布村委会换届选举大会正式开始。

  首先,为保证本次选举顺利进行,宣布选举大会纪律:

  一、不准无故避会,或阻挠党员群众参加投票选举;

  二、不准擅自离场,或煽动、串联、组织党员和选民中途离场;

  三、不准携带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器具进入选举会场;

  四、不准威胁、干扰、侵犯人员;

  五、不准抢夺、破坏、损毁选票、票箱、音响、影像记录设备等;

  六、不准在会场喧哗、起哄、取闹、谈论与选举无关的事情;七、不准扰乱会场秩序,或安排闲散人员、怂恿老弱病残到选举现场干扰选举;

  八、不准暗示、诱导、强迫他人违背意愿填写选票;九、不准以土地承包、账目移交、信访及遗留问题未解决等为由,干扰阻挠换届选举进程;

  十、不准起哄闹事、聚众斗殴、投掷杂物,推搡攻击选民群众,破坏公共财务等。希望各位村民自觉遵守,把大会开好,如有违反上述“十不准”纪律的,选委会将视为破坏选举现场行为,报上级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现在大会进行第一项:全体起立,奏国歌下面进行第二项:宣布候选人名单各位村民,我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主任补选工作从2022年9月6日正式开始,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先后进行选民登记、提名确定初步候选人、候选人资格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等阶段。推选出等4名同志为村委会主任初步候选人。某某某、某某某两名同志,由于个人原因,书面申请退出竞选,按照此次选举办法,确定了某某某、某某某两名同志为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

  接下来,请候选人按公布的顺序,依次进行竞职演讲:首先请某某某同志开始竞职演讲,大家欢迎!下面,请候选人某某某同志进行竞职演讲。(演讲结束)下面大会进行第三项:宣布通过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为监票人,为唱票员,为计票人,等名同志为流动票箱监护人,为秘密写票处监护员。大家有没有意见没有意见,请鼓掌通过!下面大会进行第四项:通过选举投票办法。

  1、此次选举设主会场1个,流动票箱1个。主会场设在某某某村,流动票箱设在下葫芦村。

  2、本次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某某某村村委会主任,选民可以选两个正式候选人之一,也可以另选他人,根据相关规定,另选他人人选必须是中共党员。

  3、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近亲属、其他选民或者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4、参加投票的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选民自行到选举主会场或分会场投票,每一个选民只能投一次票,全家外出或因故都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票,本户选民直接可以自行口头委托投票。

  5、外出人员既不委托投票又不亲自参加,视为放弃投票,不计算在应发选票总数内。

  6、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所发票数的,投票有效;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所发票数的,投票无效。

  7、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未达到选票半数的,按得票数多少,取前两名作为候选人,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对上述投票选举办法有没有意见,没有意见请鼓掌通过!下面,大会进行第五项:检查、密封票箱并启封、清点选票。首先请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检查会场的票箱和流动票箱,是否空箱。

  下面进行启封、清点选票工作。

  请大会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盖有公章的选票张数,并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宣布)经当众清点,本届选举共印制选票张。

  下面,请各位选民注意,由监票人选票的填写方法。

  1、村民委员会主任只能选1名,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

  2、同意某人当选,就在姓名下方符号栏内面“○”,不同意的就画“某”或者不画,另选其他村民的就在姓名空格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下方符号栏内画“○”。任何符号不画的为弃权票,乱写乱画无法辩认的选票无效。

  3、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不准用铅笔填写,以免被人涂改。字迹要工整、清楚,按规定写票,不能胡写乱画,不能写不规则的符号。

  下面大会进行第六项:投票选举现在请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领票、写票、投票(结束后)。

  请大会工作人员领票、写票、投票(结束后)。

  请各村民代表组织本组选民到大会主席台领取本组选票,并在监票处登记。(写票完毕后)请各村民小组村民开始投票。(请票箱监护员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投票完毕后)下面请工作人员开箱清点选票。

  (请先将有效票清点出来,然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逐张唱票、计票。计票结束后填写选举结果单,报主持人。)大会进行第七项:宣布村民委员会投票结果和当选名单现在,我宣布本次投票结果:

  本次投票发出选票张,收回选张,有效票张,无效票张。具体得票情况如下:

  根据“候选人或参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的规定,现在,我宣布:

  当选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请大家热烈鼓掌欢迎。

篇二:村委会补选选举委员会

  

  补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办法

  选举(Selection中国古代选举)是从统治者候选人中选择统治者。它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择。“选举”的对立面是“委任”。委任是自上而下的选择。补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村民行使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在本村的办公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和乡级财政补助。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六)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3至7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工作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上届村民委员会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确定主持者。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一般采取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形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缺额可以补足。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三)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演讲;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十)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以户口簿为依据进行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进行登记。

  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通过公告或者告知其亲属等方式通知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或者委托其他选民登记的,视为放弃选举权,不计入选民人数。

  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村重复登记。

  第十五条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在的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配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应当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和生活或者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本人要求在本村参加选举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讨论,同意的,予以登记;不同意的,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告知有关村民。

  村民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申诉。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张榜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村民代表的推选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进行,也可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0日内进行。具体推选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3年,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本届村民代表推选办法补充推选。

  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5至15户推选1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2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应当采取由村民小组进行推选的形式。

  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为20至60人。村民代表的更换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第十九条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时,组织重新推选或者递补;

  (三)讨论决定是否在选举大会会场外设立投票站;

  (四)讨论决定是否使用流动票箱及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

  (五)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六)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决定的其他事项。

  没有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前款规定的职责由该村村民会议履行。

  第五章选举方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节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二条在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带领村民致富等条件,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

  投票提名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经选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方为有效。

  提名采取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并当场公布。

  提名候选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分别作为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人数不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三节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七条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是指不确定候选人,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八条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竞选。

  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拟竞选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在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竞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得票多的竞选人直接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未能选出或者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时,根据所缺职位,应当在未当选的竞选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再按照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另行选举。

  第六章选举程序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一条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选举前可以对选民进行竞选演讲,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竞选演讲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言论。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竞选演讲时可以对选民作出承诺,但应当对自己的承诺负责,明确承诺的兑现期限和不能兑现

  的处理办法。承诺的内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对承诺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投票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进行。

  村民小组距离选举大会会场较远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投票站。

  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发票人、登记人各1人,监票人2人。

  第三十三条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名单,公开检验票箱,粘贴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

  第三十四条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章。

  第三十五条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笔人。

  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本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在选举现场委托公共代笔人或者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直系亲属选民代为填写。代为填写选票不得违背

  委托人的意愿。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3位选民的委托,并不得将选票再委托给其他选民代为填写。

  选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自己信任的其他选民代为填写选票和投票。每个选民只能接受1人委托。

  流动票箱仅限于因年老、伤病、残疾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投票。使用流动票箱的,投票时应当有3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在场接受投票。

  第三十六条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票箱应当加封,并由该投票站的监票人将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公开开封检票。

  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和计票。

  第三十七条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内容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无效;选票部分内容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八条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

  举有效。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就得票数相等的人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未当选的候选人、竞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当场公布,并由选举委员会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当选证书的样式全省应当统一。

  第三十九条经过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再次投票后主任仍然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仍然不足3人的,可以暂缺。

  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副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委员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暂缺的,应当补选,补选的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四十条选举结束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单副本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在5日内主持召开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四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1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小组长。直接投票选举的,参照本办法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执行。

  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2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第四十四条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

  上一届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未能在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进行移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

  第七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

  第四十五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

  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会同3名以上村民代表(村民)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10日内核实联名人数。经核实,联名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2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满20日之日起20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第四十六条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未设副主任的,推选1名委员主持。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不主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派员主持。

  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人组成罢免委员会,由罢免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第四十七条村民会议讨论罢免要求时,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进行申辩。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进行,不得使用流动票箱,不得委托投票。

  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第四十八条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罢免要求未能通过的,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四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撤销和停止其职务。

  第五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村民公告。

  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职务:

  (一)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三)因健康等原因连续6个月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履行职责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五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现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出现缺额且成员不足3人时,应当在3个月内补选。补选由本届村民委员会主持,按照本办法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

  届满为止。

  第五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村民有关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一)拖延选举时间的;

  (二)违反选举程序的;

  (三)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四)用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五)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伪造选举文件或者谎报、瞒报选举结果的;

  (七)村民委员会换届后拖延或者拒绝移交的;

  (八)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有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有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处理。

  有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有第五十五条第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的,由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有第五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无故拖延移交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督促移交。拒不移交超过规定期限20日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竞选人、其他人员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取选票,或者贿赂选举工作人员,影响选举结果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查,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贿选使用的金钱、有价证券和实物经查实,一律收缴村集体所有。以贿赂的手段成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在本届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中的候选人资格。

  第五十八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补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办法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为搞好选举工作,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举时间:为20xx年7月18日,各分会场投票站的工作时间为:上午5:00至11:00时,投完票可提前回到中心会场。

  二、选举地点:村委会设中心会场投票站,中心投票站投票时间为5:00至11:10时。各村民组设分会场投票站。

  三、选举方式:王家店村第十届村委会职数为3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人。本次选举依据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进行民主选举,采取一次投票分别计算的办法,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人。

  四、投票选举;

  1、此次选举采取一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办法。

  2、选举日由各投票站负责人领取选票,工作人员检查选票、清点数量,确认为符合选举规定的合格选票后,在选

  票领取登记表签字。

  3、到各分投票站后当众打开票箱,经选民确认是空箱后,加贴封条。

  4、选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工作人员在核实参选证、选民登记表,确定选民身份证后,请选民在登记表上签字并摁手印,方可发放选票,同时将参选证收回。各村民组的选民在本组投票站投票。

  5、划票确有困难的选民,自己领票后经工作人员确认,可以找自己信任的人员代其划票,代写员不能违背选民的意志。

  6、选民在填写选票时,同意候选人的在规定的符号栏内划“О”,不同意候选人的在规定的符号栏内划“×”;另选他人的应在姓名空格栏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相对应的符号内划“О”。不按规定填写的为无效票,不填写任何符号的为弃权票。

  五、委托:

  1、外出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的选民,须在选举日三日前由本人写书面申请,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办理委托书,委托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老弱病残不能到会场投票的选民不得接受委托。

  2、接受委托的选民凭本组委托人的选民证和委托书及

  本人选民证领取选票,办理委托的选民证应在办理委托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章。

  3、每一选民接受近亲属的委托票不得超过三张。

  4、办理委托书时,必须有委托人亲自在委托书上签字并摁手印,明确委托事项。

  5、如确因老弱病残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在选举日前3日向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换届选举委员会同意,使用流动票箱投票。

  六、验票和计票工作:

  1、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中心会场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

  2、各投票站投票结束后,在现场将票箱加贴封签,由工作人员护送到中心会场,剩余选票剪角作废,统一进行开箱清点选票汇总,当众公布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确认选举有效后,中心会场主持人将全部剩余选票,统一分组监、计票。

  3、统计计票时,一个候选人身份不能高职低计,不计算多种身份的累计得票。

  4、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候选人或另选他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另选他人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三日内再次投票,仍以得票多的当选,不能另选他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不足名额经村换届选举委员会讨论可以暂缺,也可以另行补选,如补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能另选他人。

  七、依法确定选举结果:

  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本村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投票人数少于或等于本村选民半数时,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选票上的另选人姓名出现同音不同字,按正确的人名语音确定得票,同音不同字的可计得票。选票右下角盖有“元宝山镇王家店村第十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的,为有效票,无此印章的选票,视同废票,不计入选票总数。

  候选人得票均未超过选民半数时,择日另行选举。

  选举有效,将已选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

  本办法未提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治区《实施办法》研究决定。

  补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办法根据《x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县乡党委关于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经村

  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如下选举办法。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次补选海棠湖村村委会主任1名、委员1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二、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召开选举大会,集中统一投票。

  三、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最多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自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四、本次选举,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2人,计票人1人,唱票人1人,负责监督、计票和唱票工作。候选人不得承担监、计、唱票工作;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非候选人选民中提名,提请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五、本次选举应补选村委会主任1人。

  六、全村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的,选举有效。参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参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得票多少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当为二人。选举以得

  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七、填写选票时,笔迹要清楚、工整,凡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

  八、选票上,如填写两人或以上的视为无效票。

  九、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有效。每一选票所填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人数有效。

  十、投票结束后,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人开箱清点计算选票,并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告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将被当选人信息口头报县委组织部进行联审,待联审结果反馈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宣布选举结果,若联审不通过,经选举委员会研究再次确定选举日,并当场公布选举日。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本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本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或选民代表宣读通过后实行。

篇三:村委会补选选举委员会

  

  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村民委员会补选主任工作正常进行,圆满成功,为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投票办法。

  第二条

  选举**村第九次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

  本次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名。

  第四条

  主任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差额一名。

  第五条

  投票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选民将选票一次性投入票箱。

  第六条

  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简历作为公开介绍。

  第七条

  参加投票的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到会参加投票的选民必须超过本村选民总数的一半以上,选举大会才有效。

  第八条

  监票、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有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推荐提名,选举大会通过。村民对推荐提名人有异议,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尊重选民意见,及时调整。

  第九条

  选举时,选民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选票对应

  职位的符号栏内划“〇”,不赞成的划“x”。

  填写选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选民自己不能自己填写的可请工作人员代笔填写,代写人必须尊重选民意愿。

  第十条

  选举大会会场设在村委会前面,设三个分会场,每一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即最多只能投4张票(含本人1票)。

  第十一条

  选民必须按要求划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部分可以辨认的有效,模糊部分无效。

  第十二条

  公开计票,当场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发布选举公告,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三条

  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当从第一次选举未当选的人员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另行选举仍坚持参选选民过半数的原则,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须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可以当日进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3日内进行。另行选举后,当选人数仍少于应选人数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临

  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

  本投票办法的未尽事宜,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决定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选举大会通过后生效执行。

篇四:村委会补选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

  一、选举准备

  1、调查摸底。明确选举工作“重点村”、“难点村”,提出相应旳解决措施。

  2、民主评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工作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公示评议成果。

  3、村财任期审计。换届选举前,对村委会任期内旳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成果。

  4、筹集选举经费。按法规规定,县、乡级指引选举工

  作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村委会旳选举经费可以予以补贴,补贴经费列入县、乡级财政预算。

  二、选举部署

  1、建立选举机构。乡级以上成立村委会选举指引组,办公室依托民政部门。

  2、制定工作方案。县级根据省、市部署,制定选举工

  作方案。乡级制定具体实行意见。

  3、召开选举工作部署会议。乡级以上召开选举工作部

  署会议,传达上级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动员、部署本地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4、培训选举骨干。明确选举法律法规和规程,提高组

  织选举能力。

  三、选举日拟定

  1、选举日由县或乡级选举指引组在选民登记日前确

  定,并以县或乡级选举指引组名义公示。

  2、为了便于指引,乡级可根据村委会旳不同状况,拟定若干个选举日。

  四、选举动员

  1、召开村“两委”会议。传达乡级选举工作会议精

  神,研究安排本村选举日程,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方案,进行明确分工。

  2、召开村民代表(扩大)会议。全体村民代表、村

  民小组长、党员、兵、青、妇、老人会、村办公司负责人参与,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拟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提名和推选方式以及本村选举工作日程安排,进一步明确选举意义、原则和具体做法。

  3、运用板报、专栏、书信、广播、电视、标语等形

  式宣传选举意义、原则和具体做法,营造依法选举旳良好氛围。并根据选举各阶段旳实际,把宣传工作贯穿到选举旳全过程。

  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

  1、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5人至7人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同步设候补成员2人至3人。

  2、候选人由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

  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采用秘密划票、无

  记名投票旳方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正副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提名和推选方式,由村

  民代表会议拟定。

  5、公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职数、提名和

  推选方式以及推选时间、地点和参与对象。

  6、过半数有选举权旳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户旳代表、村民代表参与投票,推选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旳当选。

  7、公示推选成果。

  8、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端三次不参与选

  委会成员会议旳,由选委会根据会议告知存根、签到本和请假凭证确认,其职务自行终结,并由选委会公示。

  9、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旳村民、三分之一以上村民

  代表可联名规定罢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全体有选举权旳村民、户旳代表或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罢职有效。罢职会议方式,根据原选举方式而定。

  10、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拟定为村委会成员正式候

  选人旳,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局限性名额从候补成员中依次递补。

  六、选民登记

  1、户籍制度改革前属农业户籍、具有选民资格旳人员

  可在户籍所在地旳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2、户籍制度改革前属非农业户籍、户籍仍在本村、具

  有选民资格旳人员由本人在选民登记期间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批准,可以登记。

  3、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旳具有选民资格旳人员

  由本人在选民登记期间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批准并获得不在另一方登记旳证明后,予以登记。

  4、确认与否予以登记旳会议方式由选委会拟定。

  5、选民登记日应在选举日旳25日此前拟定,选民登

  记工作应在公示后旳120个小时内完毕。

  6、公示选民登记条件、地点和起止时间。

  7、选民登记日前,因故离开本县、市旳选民,视为外

  出选民,应及时采用书信、电话等方式告知其回村参选。无法回村参选旳,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8、在选举日旳20日此前发布选民名单。选民对选民

  名单有不批准见旳,应在公示后旳72个小时内提出,选委会应在提出后旳48个小时内依法作出调节或解释。

  9、适时颁发选民证。

  七、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

  1、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拟定村民代表数额

  和采用拟定候选人或不拟定候选人旳选举方式。村民代表数额应等于或多于法规规定旳下限人数。

  2、按村民小组户数分派各小组旳村民代表名额(代表

  总数÷全村总户数×小组户数)。

  3、公示各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人数、村民代表和村民小

  组长选举方式、时间、地点和参与对象。

  4、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候选人由本小组有选举权旳

  村民以单独或联合旳方式提出。

  5、本小组有选举权旳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户旳

  代表参与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旳当选。

  6、公示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成果。

  7、村民代表无端持续三次不参与村民代表会议旳,由村民代表会议根据会议告知存根、签到本和请假凭证确认后公示,其本届代表资格自行终结。

  8、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旳村民有权规定更换村民代

  表或村民小组长,过半数本小组有选举权旳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旳代表批准始得更换。更换会议和补选方式与原选举方式相似。

  八、初步候选人提名

  1、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拟定本届村委会成员职数。

  3、公示本届村委会成员职数、候选人条件、提名方式、规定和起止时间。

  4、候选人由选民单独或联合旳方式分职位按应选名额直接提名。

  5、在选举日旳15日此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示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

  6、初步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旳,本人应在正式候选人拟定前向选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选委会批准后张榜公示。

  九、竞选

  1、自愿参与竞选旳候选人应在规定旳时间内向选委会提出,并做好治村演说准备,演说提纲交选委会审定。选委会审定期,只对其原则问题提出意见,不限定演说内容。

  2、选委会设立候选人状况简介栏和竞选栏。简介候选人状况(涉及年龄、文化、工作简历以及与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否违背筹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婚外生育,候选人原是村委会成员旳,还要简介任职期间与否履行职务等),张贴候选人治村演说要点。

  3、召开由村民代表参与旳竞选大会。由选委会简介候选人状况,候选人刊登治村演说并回答代表询问。

  4、在选委会统一组织下,选民或候选人可在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上简介候选人状况。

  5、竞选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作不切合实际旳承诺,不搞人身袭击,不波及她人旳状况。

  6、选举日停止对候选人简介。

  十、预选拟定正式候选人

  1、做好预选准备。选委会拟定预选工作人员,拟定预选措施和预选大会程序。

  2、选委会拟定预选方式。

  3、制作预选选票和票箱,布置预选投票现场。

  4、公示预选时间、地点、方式和参与对象。

  5、召开预选大会。采用秘密划票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体选民过半数、户旳代表或村民代表旳三分之二以上参与投票,预选有效,以得票数多少顺序拟定正式候选人。

  6、预选时采用按村委会成员职数分职位“等额写票、差额成果”旳方式进行。

  7、在选举日旳2日此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示正式候选人名单。

  8、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旳,应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发布后旳24个小时内向选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选委会批准后张榜公示。因此导致正式候选人差额数局限性时,在原提名旳候选人中按预选时得票数多少旳顺序递补。

  十一、投票选举准备

  1、选委会拟定选举工作人员,涉及唱票、计票、监票、代写和其她人员。强化培训,使其掌握选举法律法规和投票程序,明确各自责任和职责。

  2、由选委会拟定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数量及分布。

  3、制作选票和票箱,布置投票现场。

  4、编制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及接受流动票箱投票旳选民名册。

  5、选委会制定无效票认定规则和接受流动票箱投票旳人员,并发布于众。

  6、制定选民投票须知,明确投票起止时间,制作放大票样,准备写票和计票工具。

  7、公示投票选举起止时间,投票站分布和开箱计票时间。

  十二、投票选举

  1、工作人员到位,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应配备主持人1人,验证员1人,领票员1人至2人,代写员2人,看守秘密写票处和票箱旳人员各1人。

  2、领取选票。办妥清点、登记和签字手续。

  3、由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当场当众检查密封票箱。

  4、选民进入投票通道,按验证、领票、代写、写票、投票旳顺序投票。

  5、流动票箱同步接受投票。由3人以上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接受预先拟定旳流动票箱投票人员投票。

  6、结束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投票,但在未开箱计票前仍容许选民继续投票。

  7、集中票箱。各投票分站和流动票箱投票口密封签章后,由工作人员护送至中心投票站指定位置。

  8、主持人宣布选票发放状况。

  9、中心投票站、各投票分站、流动票箱分别开箱点票。

  10、宣布领回、发出、多余、收回票数和最低当选票数及本次选举有效性。

  11、洗票。

  12、分检有效票和无效票。

  13、进行唱票和计票。

  14、当场宣布计票成果。

  15、由主持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计票记录上签名,并填写选举成果报告单。

  16、封存选票。

  17、当场发布选举成果。

  十三、另行选举

  1、由乡级选举指引组拟定另行选举日,另行选举时间应在投票选举后旳15日内进行,超过时限视为重新选举。

  2、补充登记选民。

  3、告知外出选民回村参选。

  4、公示另行选举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

  5、候选人按投票选举时未当选旳候选人或另选人中按应选名额旳差额数,以得票数多少顺序拟定。

  6、过半数有选举权旳村民参与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旳当选。

  7、填写《另行选举成果报告单》。

  8、公示另行选举成果。

  十四、选举违法解决

  1、选举违法由选委会认定并经县和乡两级选举指引组确认。

  2、选举违法分为整体选举无效、局部选举无效和当选人当选无效。

  3、整体无效旳组织重新选举;局部无效旳就无效环节局部纠正;当选人当选无效旳取消其当选资格。

  4、选委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违法,经乡级选举指引

  组确认,其职务自行终结。

  5、用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

  手段,扰乱破坏选举旳,违背《治安管理惩罚法》旳,由公安机关依法惩罚,构成犯罪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指定、委派、撤换村委会成员和迟延村委会选举

  行为旳,由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直接负责人予以处分。

  十五、移送

  1、新一届村委会产生后,应立即移送村委会印章。同步建立印章使用旳审批、登记、备案和移送制度。

  2、村委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3、波及征地、承包、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旳,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批准并经村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4、村委会办公场合,办公用品、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应在新一届村委会产生后10日内移送完毕。

  5、未能在上述期限移送旳,由乡级政府督促并组织移送。

  十六、辞职

  1、村委会成员规定辞职旳,应书面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填写《辞职申请书》。

  3、对有关人员进行辞职审计。

  4、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辞职规定。具体会议方式由村委会拟定。

  5、公示辞职决定。

  十七、职务自行终结

  1、村委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状况之一旳,其职务自行终结: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旳;

  (2)违背筹划生育法律、法规旳规定多生育或婚外生育旳;

  (3)持续6个月以上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旳。

  2、以上3种状况,分别由乡级政府和县级法院、计生、民政部门确认,并由乡级政府向村委会提出终结建议。

  3、村委会成员职务终结后,由村委会向村民公示;村委会不公示旳,由乡级政府督促村委会公示。

  4、村委会成员职务被终结后,应在2个月内依法补选。

  十八、罢职

  1、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旳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职村委会成员旳规定。

  2、罢职规定应提出罢职理由,罢职规定在提交村委会旳同步,报乡级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3、对提出罢职规定旳人员与否是本村有选举权旳村民,与否达到法定人数,手续与否完备等进行确认。

  4、决定并发布罢职日。

  5、进行选民登记。

  6、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宣读罢职规定,被罢职人提出申辩意见。

  7、拟定罢职会议工作人员,准备罢职票和票箱,设立投票场合。

  8、召开罢职会议,表决罢职规定。

  9、有选举权旳村民过半数通过,罢职有效。

  10、填写《罢职成果报告单》。

  11、罢职成果报乡级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备案。

  12、对罢职无效旳,1年内以同样理由对同一对象再次提出罢职规定旳,不予采纳。

  十九、补选

  1、拟定补选日。应在村委会成员浮现缺额后旳2个月内依法补选。

  2、补选工作由村委会主持。

  3、发布补选公示。

  4、进行选民登记。

  5、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提出,人数可多于或等于应补选名额。

  6、补选时全体选民旳过半数投票,补选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与投票旳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7、经补选,仍浮现缺额旳,进行另行补选。另行补选旳候选人拟定和计票方式与另行选举相似。

  8、补选旳村委会成员,其任职期限到本届村委会任期届满为止。

  9、填写《补选成果报告》。

  二十、建立下属委员会

  1、村委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筹划生育、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2、村委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3、村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4、公示村委会下属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十一、推选村务监督小构成员

  1、村委会拟定村务监督小构成员职数(3人至5人)和推选方式。

  2、村务监督小构成员候选人由村委会提出。根据多数村民意愿,也可采用不拟定候选人旳推选方式。

  3、村务监督小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小组长从小构成员中推选产生。

  4、小构成员中应具有一定文化和财会知识旳村民。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小构成员。

篇五:村委会补选选举委员会

  

  补选村委委员选举流程

  补选村委会委员是指在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后,因故未能推选出来,又需要单独补选出来的村委会委员,以下是补选村委委员选举流程:

  一、依照村村民大会决定,由村宕委会召集村民大会(政法委)决定选举补选村委会委员的事宜;

  二、村宕委会将补选村委会委员的准备工作委托给村支书。

  1、村支书拟定补选村委会委员的任职要求和报名要求,将报名要求交付村民大会(政法委)审核通过;

  2、村支书组织公示,将补选村委会委员的报名要求和入选条件公开;

  三、村支书将拟定的补选村委会委员的报名要求,宣传至村社区及其他能部署宣传的地方;

  四、村支书依照补选村委会委员的任职要求,收集有关该补选村委会委员的申请材料

  五、村支书依照补选村委会委员的任职要求,将村村民大会(政法委)、村委会及村支书等有关部门各自评审,形成评审结果;

  七、补选村委会委员将由被补选者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来履行其在村委会的职务;

  以上是补选村委会委员选举流程的主要步骤,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此外,在实施补选村委会委员选举流程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选举的公开、公正、有序性,以强化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意识,增强全体村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确保村委会组织形成的真实反映民意的有序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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