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工作办法5篇

时间:2023-08-10 10:00:03 来源:网络

篇一: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工作办法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新华网北京8月1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对推动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实践深入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巡视工作条例》是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切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巡视工作条例》。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巡视机构要严格依照《巡视工作条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有关机关和职能部门要按照《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积极为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巡视工作条例》精神,切实提高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巡视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适时对《巡视工作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通知要求,有关中央部委和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巡视工作条例》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

  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第二十六条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第二十七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

  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第三十三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

  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篇二: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工作办法

  

  县委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工作对接方案

  县委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工作对接方案

  提纲

  (一)党委(党组)应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承担日常协调保障任务,做好信访应急预案,积极配合县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二)巡察组进驻时将召开见面沟通会和巡察工作动员会,并听取党组工作情况汇报,请提前做好以下相关工作准备

  1.撰写表态发言材料

  2.撰写汇报材料

  3.设立意见箱及张贴公告、安排办公室

  4.召开见面会

  5.召开动员会

  6.公开进驻情况

  7.准备有关文件资料

  8.听取汇报

  9.报告有关事项

  10.做好后勤保障

  11.工作纪律与责任

  正文:

  根据十四届县委第一轮巡察工作安排和部署,县委第三巡察组拟于2022年5月中旬开始对县...局党组、...党委开展常规巡察。为全面顺利完成巡察任务,特制定以下工作对接方案,请各被巡察党委(党组)按照要求配合好巡察组工作,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巡察监督,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一)党委(党组)应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承担日常协调保障任务,做好信访应急预案,积极配合县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联络组组长般由单位负责相关

  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人员组成。联络组人员名单请于巡察组进驻前2日报送至所联系的县委巡察组和县委巡察办。同时,要从联

  络组成员中明确1名干部为联络员,负责与相关巡察组的联系,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确定进驻的具体事宜;按照巡察组的要求及时提供开展巡察工作必需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

  (二)巡察组进驻时将召开见面沟通会和巡察工作动员会,并听取党组工作情况汇报,请提前做好以下相关工作准备

  1.撰写表态发言材料

  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撰写好在县委第一轮巡察工作动员会上的表态发言材料。巡察组进驻单位动员后,签字交县委巡察组存档备案。

  2.撰写汇报材料

  被巡察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撰写十九大以来涉及巡察内容的情况汇报(按巡察方案上明确的巡察方面内容),主要是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存在问题部分篇幅内容必须占汇报内容的40%以上。汇报材料须于巡察组进驻后3日内报送县委巡察组和县委巡察办,待审核通过后方能召开党委(党组)汇报会。汇报稿归入巡察组档案。

  3.设立意见箱及张贴公告、安排办公室

  意见箱(巡察组自备)须设立在无监控区域,且方便群众投放意见的地方,并张贴公告。安排2间办公室,作为巡察组办公室和信访接待室用。

  4.召开见面会

  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前,安排领导小组领导同志、巡察办负责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见面。会议由领导小组同志或巡察组组长主持。巡察办负责人或巡察组副组长传达中央、省、市和县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巡察组组长通报巡察任务、工作安排、工作要求等,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简要表态,领导小组领导同志或巡察办负责人就配合做好巡察工作提出要求。(议程可根据具体调整)

  5.召开动员会

  动员会一般在见面会结束后召开。会标为:“县委第三巡察组巡察...(党委)党组工作动员会议”。主席台就座人员为:县委巡察工作

  领导小组有关同志,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县委巡察办负责人,被巡察单位党组书记。参会人员为:巡察组成员,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50人以上的单位为中层以上干部参加,50人以下的单位为全体干部参加,或商巡察组确定),单位近两年内退休的科级领导干部。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会议议程包括:巡察组副组长宣读巡察通知,巡察组组长讲话,领导小组领导同志或巡察办负责人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讲话(议程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以上议程结束后,可现场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有关事项(现场发测评表和调查问卷,要求会后填写,收回时间及方式由巡察组确定)。

  6.公开进驻情况

  一是张贴巡察公告。

  动员会后,巡察组将巡察对象、巡察内容和

  反映问题的渠道等内容向社会公告(巡察公告由巡察办制作)。二是通报进驻情况。动员会后,被巡察党组织以党内文件形式通报巡察组进驻情况。印发内容为领导小组领导同志或巡察办负责人的讲话、巡察组组长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讲话。印发对象为至下级党组织。巡察组和被巡察党组织共同对印发内容把关,并报巡察办备案。通报的文件归入巡察组档案。三是组织新闻报道。巡察组提前将新闻通稿提供被巡察党组织,由其补充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等内容。新闻稿由巡察组组长、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共同审定。巡察组、巡察办协调被巡察党组织严格按照宣传方案确定的时间,通过被巡察单位相关媒体等公布巡察组进驻信息。巡察涉及上市公司的,在宣传进驻、反馈、整改情况时,应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新闻稿归入巡察组档案。

  7.准备有关文件资料

  一是准备好十九大以来的会议记录、学习记录、资金项目台账、财务账簿、党建资料等档案资料。

  二是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县管干部的个人基本情况。

  三是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人员名册、联系方式。四是巡察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8.听取汇报

  巡察组应及时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工作汇报。会议不悬挂会标,不作新闻报道。参会人员:巡察组全体成员、被迎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程:巡察组长主持会议,被迎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巡察组组长作简要点评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简要表态。此外,迎察组可根据工作需要,以会议形式

  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工作专题情况汇报,也可以书面形式听取,为提高梳理问题的针对性,会议、书面听取可按巡察组分工以专题小组形式分别听取。请汇报单位熟悉情况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参会,会议可视情以问答式、探讨式等方式进行,主要围绕巡察组想着重了解的问题展开。

  9.报告有关事项

  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要及时向巡察组报告下列情况:拟召开的党组会议、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领导班子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重要会议以及拟开展的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案事件;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被立案查处或拟对重要干部进行调整的情况;拟作出的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其他需要向巡察组报告的重要情况。

  10.做好后勤保障

  巡察组工作需要的办公场地、电脑、文件柜、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用品由被巡察单位调剂提供(办公用品原则上有旧用旧,不专门新购),巡察工作结束后统一归还。工作用车由被巡察单位提供。

  11.工作纪律与责任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高度重视巡察工作,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对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隐瞒不报

  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字材料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4)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5)利用巡察借机诬告陷害他人的;(6)对反映情况的党员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7)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三)未尽事宜,请与各巡察组联络员联系。

篇三: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工作办法

  

  配合巡察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廉政巡察工作的效果,我单位制定了配合巡察工作方案。具体措施如下:

  一、严格遵守巡察纪律和规定,尽可能给予巡察组配合。在巡察期间,我们将全力配合巡察组,积极配合巡察组的工作,不影响巡察进程和巡察效果。

  二、认真落实巡察任务,及时上交有关信息。我们将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巡察,提供真实、详尽、全面的信息,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确保巡察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工作自查、自纠,主动发现并纠正问题。我们将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避免因疏忽导致巡察组进一步深耕发掘问题的不利影响。

  四、积极加强组织宣传,提高全员巡察工作参与度。我们将积极宣传和贯彻落实巡察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全员参与巡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做好巡察结果的落实工作。我们将严格按照巡察结果的要求,积极落实改正措施,确保巡察工作的实效性和长期性。

  以上是我们单位为配合巡察工作制定的方案,我们将全力支持巡察工作,积极落实配套措施,确保巡察工作的高效、公正和公开。

篇四: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工作办法

  

  关于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于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巡视制度,促进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中央巡视组工作,保证巡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巡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中央巡视组(以下简称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营造自觉接受监督、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协调配合

  第五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在接到巡视通知后,应当设立巡视工作联络组,负责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进行沟通联系,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巡视工作联络组组长及成员名单、责任分工、联系

  方式在巡视组进驻前通报巡视办。

  第六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在接到巡视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部署,做好以下工作:

  (一)筹备巡视工作动员会及其他有关会议;

  (二)准备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及述职述廉材料,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级退出领导班子岗位老同志人员名册、联系方式以及需要向巡视组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组织有关机关、部门配合巡视工作;

  (四)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巡视组进驻后,负责以下工作:

  (一)与巡视组组长商定配合开展巡视工作的有关事项;

  (二)主持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并对配合巡视工作提出要求。

  第八条

  巡视工作动员会结束后,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应向巡视组汇报工作情况,并组织有关单位作专题汇报。

  第九条

  被巡视地区应当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被巡视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在本单位、本系统公布上述情况。公布内容事先应当经巡视组组长审核。

  第十条

  巡视期间,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协助巡视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二)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工作;

  (四)安排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协助巡视组做好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工作;

  (五)巡视组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群众与巡视组进行个别谈话时,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十二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机关、部门要按照巡视组的要求提供开展巡视工作必需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

  第十三条

  巡视期间,被巡视地区、单位要及时将下列情况向巡视组通报:

  (一)拟召开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党委全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等重要会议以及拟举办的重大活动;

  (二)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案件等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被立案查处或者拟对重要

  干部进行调整的情况;

  (四)拟作出的事关本地区、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

  (五)其他需要向巡视组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巡视期间,被巡视地区、单位要配合巡视组做好相关信访工作,及时将巡视组移交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通报巡视组。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对向巡视组反映问题的集体上访事件,在听取巡视组意见后进行妥善处置,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巡视组。

  第十五条

  巡视期间,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按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后,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要进行专题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巡视组反馈。

  第三章

  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按照巡视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巡视组对本地区、本单位巡视情况的反馈。

  第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对巡视组按规定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应当在党委常委会议或者党组会议上进行专题研究,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认真进行整改。

  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办报送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

  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整改结束后,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的整改情况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党委领导班子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范围内公布;被巡视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在中层以上干部范围内公布。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整改情况,被巡视地区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被巡视单位要通过内部通报等形式予以公布,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对巡视组反馈的情况、提出的工作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巡视组作出说明。意见不统一时,也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第二十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收到巡视办按照规定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召开党委常委会议或者党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组织落实,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巡视办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接受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受纪检机关或者组织部门委托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提醒谈话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要配合巡视组做好巡视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廉洁自律等工作,不得赠送礼品、礼金,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为巡视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得邀请参加庆典、剪彩等活动,不得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舞会等。

  第二十三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以及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可以对巡视组和巡视工作人员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办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团党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参照适用本规定。

篇五: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工作办法

  

  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巡察工作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整治责任,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委建立巡察制度,成立专门机构,按照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有关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巡察工作。

  第三条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治巡察,紧扣“六项纪律”,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强化巡察监督作用,着力发现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构建上下联动的巡视巡察工作新格局,切实发挥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第四条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规依纪、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市委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将巡察工作纳入全市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部署、阶段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市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巡察工作不少于2次;市委书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每轮巡察情况综合汇报。

  第六条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巡察工作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对巡察组管理监督等工作。巡察

  工作领导小组在每轮巡察结束后,及时召开会议听取各巡察组工作情况汇报。

  第七条设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列入市委工作部门,设在市纪委,履行巡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等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巡察办的指导。

  第八条设立5个市委巡察组,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临时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工作人员采取专兼结合方式配备。组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专职工作人员主要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优秀干部中选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巡察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轮岗交流,并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九条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熟悉纪检监察、组织、政法、编制、信访、审计、财税等工作的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条巡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单独列支,确保工作需要。

  第三章巡察对象和任务

  第十一条市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镇(街道、区)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市委管理的其他党员干部;重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市委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

  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及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市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以及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巡察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巡察工作实行全覆盖,在巡察对象每届任期内至少巡察一遍。巡察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计划和具体安排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市委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对一个单位的常规巡察时间一般掌握在一个月左右,专项巡察时间灵活掌握。在巡察方法上,充分借鉴运用上级巡视巡察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新措施、新办法。

  第十五条巡察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岗位、关键岗位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层次、范围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四)与被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干部职工、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账簿等资料;

  (六)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其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

  (七)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八)采取信箱、电话、网络等方式,多渠道受理干部群众信访举报;

  (九)征求被巡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十二)市委授权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市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市委巡察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市委巡察组可直接向市委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巡察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署。市委巡察办拟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确定巡察对象、时间安排,报市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人员培训。市委巡察办对巡察组成员进行巡察前培训,明确巡察的目标任务、基本步骤、方式方法和具体安排,以及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等。

  (三)分析研判。市委巡察办牵头纪检、组织、信访、审计等部门征询被巡察单位相关情况,进行集中分析研判。巡察组通过多种渠道提前了解被巡察单位的工作职责、业务开展等情况,掌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有关情况。

  (四)制定方案。巡察组根据被巡察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委巡察办备案。巡察工作方案应包括巡察单位、巡

  察时间、巡察内容、方法步骤、巡察组成员及巡察要求等。

  (五)巡察预告。市委巡察办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巡察公告,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前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六)开展巡察。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召开动员会议,通报巡察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和被巡察单位实际,按照规定的工作权限,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七)巡察报告。巡察组及时总结巡察情况,提出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形成书面报告,于巡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委巡察办,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八)巡察反馈。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反馈有关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九)督促整改。被巡察单位接到巡察意见反馈后,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巡察问题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实行销号管理,逐项抓好整改。整改方案和问题整改台账于收到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委巡察办,并于1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市委巡察办采取“回头看”等方式,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十)结果公开。巡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市委并通过媒体、通报等方式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巡察成果运用

  第十九条巡察组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认真分析,形成移交材料,报市委巡察办审核把关后,按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属于工作方面问题的,移交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处理;属于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交市纪委处理;属于组织建设、选人用人问题的,移交市委组织部处理;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收到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在1个月内办结并书面向市委巡察办反馈。

  第二十条对巡察发现的党组织或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进行处理。问题处理要坚持挺纪在前,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第二十一条巡察结果作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市委巡察办加强巡察结果运用台账管理,会同市委巡察组对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和督办,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潍坊市委、我市市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市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市委巡察办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

  (二)抓好统筹协调和指导调度工作;

  (三)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察组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四)按照上级巡察机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对上级巡视巡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移交事项,建立台账督促落实,跟踪了解,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五)组织对巡察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六)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发现如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市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工作办法 巡察 党组织 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