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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3篇

时间:2023-08-20 13:20:03 来源:网络

篇一:消防责任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消防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消防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单位、住户、个人及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管理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对存在火险隐患或有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场所和设施,以及有不安全因素的行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有详细规定,以行政手段进行制裁。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二)违法使用明人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承担。

  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

  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篇二:消防责任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罚规定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罚规定

  我国消防法的内容是什么呢?对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罚规定又是如何呢?下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罚规定,希望大家喜欢!消防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

  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

  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

  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

  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

  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

  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罚规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具体确定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刑罚时,还可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2)行为人是否多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否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多次拒绝执行;(3)犯罪后的表现,如有无自首、立功表现,犯罪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是否为逃避罪责而破坏、伪造现场;(4)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5)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等。

篇三:消防责任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

  

  消防安全知识竞赛试题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消防安全知识竞赛试题

  必答题39道

  第一轮

  1、《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①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②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应给予什么惩罚?

  答: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物品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有哪个机关裁决?

  答: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除给予拘留的处罚外,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属于什么火灾?

  答:特别重大火灾

  5、关于身上着火的处置方法是什么?

  答:身上着火,在场的其他人员可向着火人员身上浇水,把火扑灭,或就地打滚将火压灭。

  6、按火灾损失严重程度把火灾划分为几个等级

  答: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7、“五会”、“三熟悉”是什么?

  答:(一)五会1、会报火警2、会扑救起初火灾3、会使用灭火器材4、会自救逃生5、会组织人员疏散

  (二)三熟悉1、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情况2、熟悉灭火器、消防栓及附近水源的位置3、熟悉安全出口及逃生路线

  8、在餐厅及厨房的防火巡查中,发现什么隐患,应当上报有关领导,制定限期改正措施。

  答:燃气阀门被遮挡、封堵、不能正常开启、关闭。

  9、B类火灾是指液体或可熔化的什么物质火灾?

  答:固体物质火灾。

  10、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属于什么类型火灾?

  答:一般火灾

  11、火灾的发展有几个阶段?

  答:1、初起阶段2、发展阶段3、猛烈阶段4、下降阶段5、熄灭阶段

  12、万用表是电子测量中最常用的工具,他能测量什么

  答:电流、电压、电阻

  13、消防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第二轮

  1、为什么公共场所的门是朝外开而不是朝里开?

  答:公共场所人员多,一旦发生火灾等情况,众人都一起往外挤出去。如果门朝里开时,就会被后面拥挤的力量把门关上;而朝外开时,在此情况下能够顺利的使门处于开启状态,保证众人进快疏散。所以公共场所的门是朝外开的。

  2、为什么冬季容易发生火灾?

  答:一是可燃物多、气候干燥,容易起火;二是用火用电增多;三是发现火灾迟(如较早睡觉、值班人员懒于巡逻检查等)。

  3、水不能扑救哪些物质的火灾?

  答:一是密度比水小且不溶于水的易燃物体着火后,不能用水扑救;二是碱金属钾、钠、镁等和轻金属铝粉、镁粉等;三是浓硫酸、电石着火后,不能用水扑救;四是贵重资料、文物着火后,不能用水扑救;五是带电设备着火后,要先切断电源,才能用水扑救。

  4、为什么白酒会着火?白酒的度数于火灾危险有哪些关系?

  答:因白酒中含有乙醇,所以白酒会着火。白酒的度数越高其浓度越大,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也就越大。

  5、电气设备引起火灾的原因有几种?

  答:⑴短路;

  ⑵过负荷;

  ⑶接触电阻过大;

  ⑷电火花和电弧;

  ⑸照明灯具、电热元件、电热工具的表面热;

  ⑹过电压;

  ⑺涡电热。

  6、扑救电器火灾首先做什么?在带电时,可用什么灭火器扑救?

  答:首先要切断电源。在带电时,可用二氧化碳、1211、干粉灭火器灭火。

  7、安全疏散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安全疏散必须在统一指挥下进行

  2、人员必须听从指挥和告诫

  3、疏散顺序

  4、疏散中原则上禁止使用普通电梯

  5、疏散、控制火势和火场排烟,原则上应同时进行

  8、燃烧过程中的氧化剂是氧。空气中的氧含量大约为百分之几?

  答:21%9、在办公室的防火巡查中,发现什么问题,应当现场改正。

  答:人员下班后没有关闭电源

  10、无论是义务消防人员还是专职消防人员,在扑救初期火灾时,必须坚持什么指导思想。

  答:救人第一”

  11、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燃烧化学反应的物质是什么物质

  答:可燃物物质

  12、常见的火源有七种类型,电熨斗属于那种类型

  答:高温物体

  13、使用气焊气割、喷灯进行安装或维修作业时,应遵守哪些规章制度

  答:办理动火证,危险场所备好灭火器材,确认安全无误后才能动火,并派专人监护。

  第三轮

  1、学生宿舍防火安全应做到哪十不准?

  答:1、不准私接乱拉电线

  2、不准卧床吸烟和乱扔烟头

  3、不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

  4、不准在楼内焚烧杂物

  5、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舍

  6、不准使用电器(热得快、电热毯、电炉等)

  7、不准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煮食等

  8、不准擅自变动电源设备

  9、不准离开宿舍不关电源

  10、不准损坏灭火器和消防设施

  2、发生火灾时怎样报警?

  答:首先,拨打火警电话“119”,电话接通后,要向消防队讲清失火单位的名称

  详细地址

  着火物及火势的大小,并正确回答对方提出的其他问题,同时把自己的电话号码和姓名告诉对方。打完电话后,要立即派人到交叉路口等候消防车。如果火灾现场发生新

  的变化,要及时报告消防队。

  3、造成线路过载的原因是什么?

  答:设备或导线随意连接,增加负荷,造成超载运行。

  4、什么是放火罪?

  答:放火烧毁公私财务,危害或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行为。

  5、发现火警时,单位和个人有什么义务?

  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有关单位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准收取费用。

  6、消防建设四个能力是什么?

  答: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2、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3、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7、电路一般由哪四个部分组成?

  答:电源、负载、连接导线和控制设备。

  8、防火巡查人员无法当场处置应当怎么办?

  答: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9、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多少日拘留?

  答: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0、我国《刑法》规定,对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什么处罚?

  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消火栓的使用方法

  答:1.打开或击碎箱门,取出消防水袋。

  2.展开消防水带

  3.水带一头接在消火栓接口上

  4.另一头接在消防水枪

  5.打开消火栓上的水阀开关

  6.对准火源根部,进行灭火

  12、在发生火灾疏散物资时,应该先疏散哪些物质?

  答:受水、火、烟威胁最大的物质。

  13、在餐厅及厨房的防火巡查中,发现什么应当现场改正?

  答:点火后炉灶没有人看守。

  抢答题22道

  第一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何年何月何日开始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火灾报警电话是多少?

  答:1193、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几章几条?

  答:共6章54条。

  5、烟头中心温度是多少?

  答:700℃至800℃。

  6、酒精灯焰火源温度是多少?

  答:1180℃

  7、凡使物质开始燃烧的外部热源,统称为什么火源?

  答:引火源。

  8、消防队扑救火灾是否可以收取费用?

  答:不可以。

  9、物质燃烧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答:物质燃烧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是:可燃物、助燃物、引火源。

  10、火灾时,普通电梯能否作为疏散用?

  答:不能。

  11、消防标志分指哪几种?

  答:三种: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提示标志。

  12、那种行为即是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同时又是治安违法行为

  答:谎报火警的13、属于绳索类建筑火灾避难器材的是什么器材?

  答:逃生缓降器

  14、在员工宿舍的防火巡查中,填写巡查记录表告知危害之后,应当协助当场改正的是什么?

  答:违章使用热水器、电热毯等电热设备

  15、利用不使新的燃烧条件形成的原理,在建筑之间留足防火间距,筑防火墙等,这样的防火方法称为什么方法?

  答:阻止火势蔓延

  16、关于定期防火检查的说法,不正确的是什么?

  答:只对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17、我国《刑法》规定,对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几年有期徒刑?

  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8、成捆堆放的棉、麻、纸张及大量堆放的煤、草、湿木材等,受热后易发生什么?

  答:阴燃

  19、夜间检查是预防夜间发生大火的有效措施,重点检查什么?

  答:火源、电源

  20、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哪几种基本方法

  答:堵截、快攻、排烟、隔离

  21、火焰的颜色与燃烧温度有关,燃烧温度越高,火焰就越接近什么颜色?

  答:蓝白色

  22、在洗衣房的防火巡查中,发现什么

  应当现场改正?

  答:随意增加电器设备

  风险题16道

  20分题6道

  1、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确定(A、B、C)。

  A整改的措施、期限B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

  C落实整改资金

  2、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的有(A、B)。

  A安全出口上锁B常闭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3、如何防止吸烟引起的火灾?

  答:只有当吸烟者思想麻痹大意时,才有可能引起火灾。因此,奉劝那些嗜好吸烟的“瘾君子”们,不要养成卧床吸烟的习惯,尤其是酒足饭饱之后更不要仰靠在床上、沙发上吸烟,应养成不随手乱扔烟头的好习惯。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A、B)。

  A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B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一氧化碳对人体的影响

  答:①

  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为0.1%时,呼吸时间为1小时,中毒程度表现为头痛、呕吐。②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为0.5%时,呼吸时间为20-30分钟,中毒程度表现为有致死的危险。③

  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为1%时,呼吸时间为1-2分钟,中毒程度表现为可中毒死

  11亡。

  6、答:饮食中心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答:一、消防安全工作要纳入本中心主要工作议程,各食堂要有防火负责人和防火安全员,并设义务消防小组。

  二、明确各部位的消防责任,严格用火、用电、用气制度,在供电容量范围内使用电器设备,不得随意增加容量。

  三、确保疏散标志、应急灯的完好,随时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

  四、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保证人人会用。

  五、操作间、包房、餐厅等重点部位要保持人员在位。

  六、灶房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负责气阀、水阀及电器的安全管理。

  30分题5道

  1、室内发生火灾时为什么不能随便开启门窗?

  答:因为在房内门窗紧闭,空气不流通的状态下,燃烧时供氧不足,火势发展缓慢。一旦门窗打开,新鲜空气大量涌入,由于空气的对流作用,火焰就会向外窜出。室内发生火灾时应准备一定的灭火器材,才能进去灭火。

  2、预防电线短路的措施是什么?

  答:选用导线时,必须符合线路电压的要求,并应考虑到潮湿、高温、化学腐蚀等使用环境的要求,定期检查绝缘有无损坏、老化、并

  12在线路上安装合适的熔断保护装置。

  3、为什么电视机、扩大机、电脑等电器用完后必须拔下电源插头?

  答:有的电器的机上开关不能切断机内变压器一次线圈的电源,关闭机上开关后,变压器一次线圈仍然通电,常期通电,会因变压器过热而起火。所以对这样电器用后要及时拔掉插头。

  4、高层建筑防火安全为什么显得特别重要?

  答:由于高层建筑楼层高,人员集中,着火后蔓延快,用火用电设备多,扑救和疏散都很困难,一旦失火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特别重要。

  5、怎样防止使用蜡烛照明引起的火灾?

  答:⑴应将点燃的蜡烛放在烛台上,若家中没有现成的烛台,可用固然材料做一个简易“烛台”。

  ⑵烛台放置的地方应避风,四周不靠近可燃物质,以防蜡烛倒下引起火灾。

  ⑶不要拿蜡烛在床上、床下、衣柜内或楼阁等狭小的地方照亮找东西,这样做很危险,弄不好烛火会将可燃物质引燃。

  ⑷外出或睡觉时,一定要把烛火熄灭。

  40分题5道

  1、当楼层着火楼梯被火和烟雾封闭时,如何逃生?

  答:①应寻找没着火的房间将门窗封闭,防止烟火侵入。

  ②如大火已经逼近房门的时候,要打开窗户或到阳台上呼救。

  ③有条件的可利用绳索等物连接自救绳,牢牢的系在暖气管等坚

  13固物上,沿着绳索攀到安全地带。

  ④千万不要慌忙跳楼。

  2、单位和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消防义务?

  答:单位和公民基本消防义务有:一是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阻塞消防通道。

  二是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到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三是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火场逃生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不能因为惊慌而忘记报警。一旦火灾发生,要立即按警铃或打电话,延缓报警是很危险的;不能一见低层起火,就往下跑。低楼层发生火灾后,应迅速判断逃生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楼梯是否被烟火封锁,否则一味的向下冲,则会适得其反;不能应清理贵重物品而延误逃生时间;起火后,如果发生通道被阻,则应关好门,打开窗户,设法逃生,但不能盲目从窗口往下跳;如果被大火困在楼内无法脱身时,要用毛巾或折叠的衣服捂住鼻子,阻挡烟气侵袭,耐心等待救援,并想方设法报警呼救。高楼起火后容易断电,这时候乘普通电梯就有“卡壳”的可能,使疏散失败,所以遇到火灾不要乘普通电梯逃生。大火伴着浓烟腾起后应在地上爬行,不要直立行走,避免呛烟和中毒。

  144、在学生社会宿舍如何防止火灾发生?

  答:⑴不乱接电源;⑵不乱扔烟头;⑶不躺在床上吸烟;⑷不在蚊账内点蜡烛看书;⑸不焚烧杂物;⑹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⑺不使用电炉等电热设备;⑻不擅自使用煤炉、煤油炉、液化器灶具等可能发生火灾的器具;⑼要人走灯关。嗅到电线胶皮糊味,要及时报告,采取措施;⑽台灯不要靠近忱头和被褥、蚊账等。

  5、奖励、处罚与责任追究

  答: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积极参与扑救一般性火灾并对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法规行为并有突出事迹的;

  (三)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按规定给予处分及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移至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私自用火、用电及使用违章物品造成火灾事故的;

  (二)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三)堵塞消防通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保管不善造成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的;

  (五)发现火灾不及时报告,延误扑救时机的;

  (六)隐瞒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公共财产损失的;

  (七)传递虚假信息,误报火警,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15备用题3道

  1、单位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时,单位应当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A)

  A正确B错误

  2、过失引起的火灾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家庭用液化气罐与炉灶的距离应保持不小于(A)米。

  A1米B0.8米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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