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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程建设领域纪检监察建议书整改报告范本(4篇)

时间:2023-08-23 13:00:0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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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程建设领域纪检监察建议书整改报告范本(4篇)

工程建设领域纪检监察建议书的整改报告4篇

【篇一】工程建设领域纪检监察建议书的整改报告

纪检监察建议书格式

【篇一:监察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 监察建议书(存根) (20xx)x监建字xx号 xxxxx:

本监察机关对你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后,认为:

提出监察建议如下:

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办理结果函告本监察机关。

签发单位

签 发 人

签发时间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 监察建议书(回执)xx监察局:
你机关 年 月 日送达的( ) 监建字 号建议书已收到。现将回执寄去。

单位 (盖章)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将回执寄送本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机 关 监 察 建 议 书 (20xx)x监建字xx号 依据国务院赋予监察机关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本监察机关对你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制

【篇二:关于落实南阳市监察局(2011)宛监建字第8号监察建议书的意见】

关于落实南阳市监察局(2011)宛监建字

第8号监察建议书的意见

按照南阳市监察局(2011)宛监建第8号监察建议书《关于对镇平县“两费一金”征缴和房地产项目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结合镇平县实际,就具体落实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以确保30日内完成征缴及责任追究工作。

一、欠费“两费一金”问题。由县政府组织国土、规划、人防、房管、建设、电业、公安、法院进行集中统一追缴。区分类别,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责令停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对经宣传教育、督促协调仍不按要求缴纳的,由县政府责成国土、规划、人防、建设、税务等相关部门严格执法,采取责令停工、暂停办理各类手续等综合执法措施,直至交齐所有欠款。在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恢复开工,并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2、冻结银行账户。对拒不配合按时缴纳的,由有关部门申请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或者从银行账户上予以划拨,同时按照欠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追加利息。

3、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经采取行政措施或法律措施仍不按规定时限缴纳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经部分开发的出让土地,实行分割收回,收回部分进行重新拍卖。

4、征收土地闲置费。对拖欠土地出让金且不按期动工

建设的,除追缴欠款外,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土地闲置费。

5、公开曝光。在追缴工作过程中,对不主动配合、诚信缺失的业主单位,在镇平电视台进行公开曝光。

6、列入黑名单。对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协议且欠款出让金的,由县国土局将其列入黑名单,自列入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进入全县土地交易市场,取消其参加县域土地竞买资格。黑名单送达纪检监察、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存档备案,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7、对欠款“两费一金”或手续不齐正在施工的项目停水、停电。

8、依法追缴。对无正当理由拖欠不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违法占地、违规超建、未批先建问题。由县政府组织国土、规划、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依法处理到位,该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不需要拆除的依法处罚,足额征缴国家相关费金后,按规定完善手续。

三、职能部门划分职责和责任追究问题。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人防等部门在“两费一金”收缴过程中,按照监察建议书要求将任务分解到人,明确分包领导,并将分包领导和分包人员名单于2011年11月19日前报市治公办备

案。在项目审批监管工作中,未能依法审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将进行责任追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监察建议书列出的具体问题进行整改,对按期整改到位的,可减轻处分或不予追究;
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各职能部门必须提出具体的责任对象,以保证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四、违规出台文件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人员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在30日内予以纠正。

五、执行监察建议书的问题。按照检察建议书规定,收缴的资金必须统一上缴至市治工办专项账户。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4日

【篇三:监察建议书】

xxxx监察建议书

关于xxxx的建议

通过对你单位xxxx进行效能监察,认为你部在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

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办理结果函告本部门。对本建议如有异议,请自收到本监察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部门提出。

xxxx

201x年x月x日

本监察建议书一式(两)份

xxxx 201x年x月x日印发 (xxx)监字第 1 号

【篇二】工程建设领域纪检监察建议书的整改报告

2018年纪检监察建议书

2018年纪检监察建议书当前新形势下,我局反腐倡廉建设形势还很严峻,整体推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反腐倡廉教育还没有做到经常化,在制度规范方面仍存在漏洞,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还不健全。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责任制为突破口,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对于党政领导干部来讲,就是既要承担业务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又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队伍廉洁高效,通过多层次、多角度和卓有成效的协调联动,实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步发展,实现做事、管人、促廉相结合,实现提高工作水平与保持队伍清正廉洁相协调。“一岗双责”是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强化工作目标责任的检查考核,有利于政令畅通,狠抓落实,促进党风政风行风的转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利于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廉政建设防线,把握正确的事业方向,实现科学监管、和谐发展。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一岗双责”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把工作目标责任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做到认识到位、责任细化、执行坚决,确保“双责”各项目标任务得到全面落实。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做到五到位要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必须建立健全有效运行的工作机制,确保组织领导、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兑现落实等“五到位”:第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必须做到组织领导到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首先要求党政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各尽其责。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让各级领导干部真正负起责任:一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要发挥带领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督促班子成员认真执行廉政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班子,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二是要发挥好带动作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要敢抓敢管。对下属要严格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三是要发挥好带头作用,廉洁从政,率先垂范,管好自己,管好自己的亲属和周围的工作人员,真正使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到实处。第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必须做到责任分解落实到位。所谓责任分解,就整体而言是落实贯彻工作责任制,就每个人而言是落实贯彻岗位责任制。既要科学化,又要量化、细化、具体化,其关键是明确责任主体。解决“谁来抓”和“抓什么”的问题,这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前提。具体来说,就是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综合本部门的实际,对各项工作进行分解、细化,定岗、定任务、定责任,逐项落实到各分支部门和个人,成为各部门和每个人员行为的规范和为之努力的目标,这样即便于考核监督,又便于协调配合。第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必须做到责任考核落实到位。责任制考核是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工作的检查和评估,也是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选人用人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要一关,必须把好党政领导干部的“入口关”,做到知人善任,选拔培养优秀的各级领导接班人,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职”,是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按照“下管一级”的责任制管理权限,对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要通过自查检查、跟踪督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制定比较科学的考核办法,同时广泛听取群众的评判意见,增强考核的准确性和客观性。第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必须做到责任追究落实到位。根据责权统一原则,权是尽职尽责的手段。一个领导有了权而不负责任,就会导致滥用权力或特权滋生,这种不负责任的领导,实质是一种失职行为,对失职的领导,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其中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见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关键。没有严肃认真的责任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就失去了严肃性,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就很难树立和提高,责任制就成了一纸空文。实施责任追究,要敢于碰硬,敢于较真,该处理的处理,该曝光的曝光,以教育和警示广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重点是,一旦发生重大问题,一定要查清领导干部是否有责任,然后实事求是地决定是否追究。要健全责任机制,健全责任体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开展党内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结合起来,做到有制度、有检查、有监督、有考核、有追究,以此教育和警示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第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必须做到奖惩兑现落实到位。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要取得明显成效,必须根据职、责、权利、服务统一的原则,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做到奖惩分明,建立健全有效的奖惩制度,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工作与干部的管理结合起来,将其列入干部考评、考核中,考核的结果纳入安监工作目标考核中一并奖惩兑现。褒奖先进,鞭策后进,惩罚渎职者,使每一位领导干部真正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当成自己的分内之事、职内之责,把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全面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省、州、县纪委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全面推进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突出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深入开展“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要以“讲党性、保增长、重民生、促稳定为基本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宏扬良好作风教育引导干部。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从加强党性修养入手,按照胡锦涛同志提出的“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为民、恪尽职守、清政廉洁的标准,认真查找不足,切实解决好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精神不振、工作不实、能力不强、风气不正等突出问题,在我局努力营造正通人和、凝心聚力、风情气正的工作环境。第二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不断强化监督工作力度。根据县纪委《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2018-2018年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对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认真疏理,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增强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要重点研究制定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监督检查实施意见、廉政谈话实施意见、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审批、行政处罚监督措施、财务资金管理等制度;
继续加强对“三重一大”和六个环节的监督;进一步搞好廉政风险点排查,按岗位按职责制定工作流程图,根据流程图的关键环节,找出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
进一步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认真抓好制度的规范执行和有效落实。搞好相关制度的宣传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法律法规意识和执行的自觉性。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业绩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落实好奖惩和责任追究;
围绕落实“一岗双责”,从严带队伍,进一步强化对领导班子成员监督管理,重点抓好《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制度的落实、监督。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效果和质量;严格落实《廉政准则》、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加强对干部推荐提名、考核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认真落实各级党组和纪检组负责人同下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监督制度。第三大力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行政执法队伍廉政建设。按照党的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和机关的作风建设,以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认真解决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坚持安全发展、维护群众利益,落实廉洁从政规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把抓作风建设与抓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结合起来,重点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认真搞好对照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行政执法干部增强为发展服务、为市民服务的意识,在求真务实、严谨细致、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上下功夫、见实效。切实防止和纠正工作不实、办事粗疏拖拉等不良现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防止和纠正奢侈浪费现象。根据股所队室工作职责、任务特点和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单位和个人加强作风建设的目标、措施。培养勤勉敬业、廉洁奉公、求真务实、雷厉风行的良好作风。争做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城管执法人员。进一步抓好执法队伍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规范队伍从政行为。第四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加大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主要抓好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监督,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执法上的随意性;二是加强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违纪违规问题发生;
三是加大对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违规执法等行为的调查处理力度,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察职能。发挥廉政行风监督员的作用,积极参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政风热线活动,拓展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
四是加强财务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第五严肃党纪政纪,加大查处案件工作的力度。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和上级转办信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以严明的纪律维护队伍的纯洁性。按照县纪检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实际,重点查办领导干部以及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案件;利用执法权、审批权、处罚权谋取私利的案件;在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监管中发生的案件;严肃查办在行政执法等方面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案件;继续深入开展治理行政执法贿赂工作,认真查办行政执法贿赂案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是推进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各项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在今后工作中要不断创新思路、措施、办法,扎实有效在做好“一岗双责”工作,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丰富和完善科学监管理念,为实现科学监管、和谐发展奠定基础,为实现全局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稳定好转提供有力保证。

【篇三】工程建设领域纪检监察建议书的整改报告

纪检监察工作建议



  一、纪检监察必须找准定位,在本职工作上下功夫。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来定“准”位,而不出现偏差,需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对纪检监察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要认真贯彻落实,凡本部门的重大活动、重要措施、重要信访举报、大要案件的查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都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二是处理好与局党组的关系。始终坚持党组的领导,要与党组保持高度一致,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做到“五个主动”:主动提出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计划和安排,及时提交局党组讨论研究,争取支持;
主动向局党组汇报群众信访、本部门和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问题,积极谏言献策,为局党组当好参谋助手;
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党组分忧解难;
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路子、新招数,拓宽工作局面。主动承担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三是处理好与局机关各部门的关系。要坚持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不包办代替,不超越权限。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的,勇挑重担,当好主角。需要配合的工作,恰如其分地当好配角。在工作方法上注意防止和克服两种倾向:一种是“钦差大臣”式,到处插手,横加指责;
一种是“聋子的耳朵”式,怕得罪人,不闻不问,明哲保身。只有找准定位,在本职工作上下功夫,才能真正发挥纪检监察的作用。
  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将执法检查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
  执法检查是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防范和及时发现药品监督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监察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做到“关口”前移,主动出击,全程参与每季度一次的执法检查。通过对药品监督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执行情况,稽查案件的检查、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复核,从中发现问题,辨症施治,有针对性地建立监督约束机制,筑起权力****的防火墙。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增强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前瞻性,有利于提高执法和监督水平,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同时,还可以通过执法检查,找准管理上、制度上的薄弱环节,针对问题研究分析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逐步建立一套既切合实际又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要采取“防、堵、查”三位一体的综合整治方法,标本兼治,加大建章立制和从源头上治理的力度。对那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人和事,必须坚决查处,毫不留情;
而对于一时失足,犯一般性错误,尚能挽救解脱的干部应给予机会,要将以礼服人,以情感人,以制度管理人贯串日常工作中。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自身建设:一是拔高起点,做复合型干部。认真学习,刻苦钻研,要增强理论功底,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组织协调、文字语言表达能力。要主动介入机关的各项监督检查业务活动,增强感性认识和实践经验,使自己成为既是纪检监察业务的专家,又是熟悉药品监督检查的能手,只有充分熟悉业务才能使监督工作有针对性,而不盲目;
有前瞻性,而不短视。二是求真务实,做有工作实绩的干部。纪检监察不能被动完成上级交办任务,而应结合全局中心工作主动出击,做出扎实有效的工作实绩,使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和地位不能代替、不可缺少,用有“为”来达到有“位”和有“威”。三是严于律己,做廉政勤政的干部。纪检监察工作由于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言行,注意维护和塑造纪检监察干部形象,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展示纪检监察干部风采。四是注重调研,做研究型的干部。要做到“三勤”:脑勤、腿勤、手勤。“脑勤”即勤于思考,善于从平时的工作中总结、发现和提炼具有规律性的东西,不就事论事:“腿勤”即勤下基层,潜下心多作调查研究,不做蜻蜓点水式的干部:“手勤”即结合实际尽可能多地作一些理论方面的探讨和分析,注意捕捉有特色、有价值的工作方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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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工程建设领域纪检监察建议书的整改报告

高台县纪检监察机关工程建设领域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领域是指:

(一)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和财政基金安排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利用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政府融资(国内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行为。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重点监督的内容:

(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

(二)有关领导干部是否非法插手、干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

(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等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四)政府采购行为是否依法组织开展。

(五)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是否合法。

(六)是否有其他违法违纪现象。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检查的内容:

(一)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基本程序是否合法完备,规划、设计、环评、用地以及项目调整等手续是否及时报批。

(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

(三)是否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范围、限额标准和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采购的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存在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
是否存在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

(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五)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政府采购资金和土地出让金管理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政府采购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政务公开情况。

(七)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否及时到位,工程质量是否完全可靠,竣工项目工程结算审查、决算、验收是否依法及时开展。

(八)其它需要重点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关口前移,重在预防,严格监督”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受理和调查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或举报。

(二)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专门立项,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三)通过开展常规检查,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检查有关台帐、会议记录,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列席有关会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检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纪委监察局、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担负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县纪检监察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对本乡镇、部门和系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县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及重大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四)县纪委监察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派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或者组织进行交叉监督检查。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重点领域开展执法监察或专项检查活动,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对本乡镇、部门、本系统工程建设领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应及时了解项目启动阶段的各项准备情况,督促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勘测设计、资金来源等环节法定手续的全面履行。

(一)对应当招投标的的项目,应监督按照相关规定选择代理机构和制定招标文件。

(二)在招投标过程中,出席现场,做好相关环节的监督检查。

(三)招标完成后,监督按照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程量变更等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验收、审计及资金拨付等重点事项和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工程建设领域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一)违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三)领导干部非法插手、干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的。

(四)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实施处罚的。

(五)投标人、供应商、土地竟买人和社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

(六)其它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行为。

  第十条 对于招标人、采购人、土地出让人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参加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等活动的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参加现场监督,对监督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并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触招标投标等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泄露有关机密。

(二)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四)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列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或者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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