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营商环境部署会讲话稿范本(通用合集)

时间:2023-08-28 14:10:02 来源:网络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营商环境部署会讲话稿范本(通用合集),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营商环境部署会讲话稿范本(通用合集)

营商环境部署会讲话稿5篇

第1篇: 营商环境部署会讲话稿

在营商环境改善迎检备考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xxx同志  

在2018年度营商环境改善迎检备考  

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2018年11月15日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议题比较单一但非常重要,说单一主要是事项单一,专题研究部署营商环境改善考核迎检备考工作;
说重要主要是因为这项指标是青岛市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考核成绩的好坏直接影响全市的综合考核成绩,希望能引起到会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刚才xx同志对该项指标进行了责任分工,为确保分工的准确,会前,市工商联征求了各部门的意见;
xx同志摘要传达了xx市工商联的考核办法,希望与会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和xx市有关要求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共同迎检备考工作,确保在年终考核中取得理想的位次。根据会议安排,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营商环境改善考核是xx市综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成绩的好坏,不仅能反映我市营商环境一年来工作的整体水平,而且将影响全市综合成绩,不仅是对我市一年来营商环境改善工作的总体检验,也是对参与部门干部职工战斗力的一次综合检阅。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改善工作,进一步优化政策、政务、执法、服务等环境,开展“放管服”工作,全市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升级。比如我们深入实施“三位一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服务便民为导向的政务环境初见雏形;
深入实施了“放管服”改革,以规范公平竞争为目标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
深入实施执法司法制度改革,以公正高效为核心的司法执法环境稳步构建。应该说,在营商环境改善方面,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亮点也不少。所以说考核成绩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次迎检备考的质量,就是要将我市的工作通过一定的载体向评估组汇报到位,体现到考核成绩上,这也就是年底前这段时间,在座的各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如果大家对这次迎检工作认识不到位、准备不充分、工作不得力,不仅同志们一年来的辛勤劳动和努力会付诸东流,营商环境改善工作会前功尽弃、功亏一篑,而且全市综合考核工作将陷入极大被动。对今年的考核,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调度,考核委出台了《关于建立青岛考核指标动态调度推进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定性指标要保优挣一,不论哪个部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影响了全市总的考核成绩,将实行问责制。特别是这项指标尽管是工商联牵头,但工商联作为党委政府联系非公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受职能所限,能做的工作有限,大量的工作散布在政府部门、政法部门、金融部门,因此这项指标考核成绩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座各部门承担的专项考核成绩。因此,各责任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营商环境改善迎检备考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做好迎检备考工作的重要性,把做好迎检备考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和头等大事来抓,横下一条心,全力抓落实,做好最后的冲刺,切实做到认识再到位,责任再明确,措施再强化,任务再细化,不断推动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再创新水平,再有新提高。  

第2篇: 营商环境部署会讲话稿

2019XX市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材料

同志们:

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动员大会特别是XX书记、XX市长讲话精神,深刻剖析当前我局在执法服务、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提振作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进行动员部署。这既是一次吹响号角的动员会,也是一次揭疤亮丑的警示会。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警醒,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凝聚全警共识

优化营商环境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保障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全市公安机关广大民警必须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对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办事的难点、企业发展的痛点、社会反映的热点,秉承“应办尽办”的原则,拿出“说办就办”的效率,实现“一次办成”的目标,达到“办就办好”的效果,以此展现公安机关立说立行、担当作为的良好形象。

首先,这是对全警政治担当的重大考验。优化营商环境是市委市政府基于全市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现实需要,是全面开启XX发展新时代的关键之举。全市公安机关要站在省会发展大局高度,深刻领会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极端重要性,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筑牢“服务人民是根本宗旨、保障发展是份内之事、转作风提效能是当务之急”意识,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贯穿于公安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扛起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责使命,主动融入,积极作为,着力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切实把各项任务抓紧抓实,抓细抓好,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为优化全市“安商护商惠商”的营商环境贡献我们“公安力量”。

其次,这是对公安队伍作风的有效检验。通过业务看队伍,透过问题看作风。这些暴露出的问题,看似是态度问题、服务问题、能力问题,实质上反映了我们少数党政干部宗旨意识弱化,工作作风不实等痼症顽疾。这些问题,不是一天两天存在的,XX书记在会上提出的一些措施,都是90年代就开始的,但是到现在在我们身边然存在。全市明察暗访片中反映公安的问题有14项,已经安排纪委逐项进行调查,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推诿扯皮不作为、办事效率低下、服务态度恶劣、工作纪律涣散以及存在黑恶势力问题等。另外,从民生平台、“12345”热线来看,民生警务平台上半年累计受理民生诉求51214件,每个月接近1万件,这些诉求集中反映的仍是小案不重视、执法不规范、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市局多次出台措施、提出要求、督导检查,但是仍然存在,这也反映了我们一些警种部门懒政怠政、推诿扯皮,不是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而是考虑如何将群众反映的问题推出去,这明显就是作风、态度出了问题,是典型的不作为。事例很多,不再一一细点。如果群众有事不办、有难不帮,不是想着怎么去解决问题,而是遇到问题想着去推诿、搪塞、甚至刁难,群众对公安工作怎么能满意,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怎么能提升?各级各单位要对照暴露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全力整改。

再次,这是对我们履职尽责的深度考察。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省会经济发展,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使命。近年来,全市广大民警在各项任务面前恪尽职守、履职尽责,特别是前期上合峰会安保、专项任务圆满完成,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市委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对公安民警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厚爱,出台了职级晋升、执勤补助、警衔补贴、重大安保补贴等一系列关爱民警、为民警减压减负的措施。市局党委也一直倡导为基层减负松绑,提出“减负不减压、松绑不松劲”。但是有的民警并没有体会到市委、市政府和市局党委的关心爱护,“松绑也松劲、减负也减压”,“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不是个别现象。我们必须深刻反思。当前XX正处于跨越赶超的关键时期,公安机关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中,要充分发挥保驾护航职能作用,按照XX书记“打造六个环境”的目标要求,再向前一步、主动接棒,雷厉风行、快干实干,从与群众安全感密切相关的小案件打防抓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改起,以企业、群众需求为镜子,时刻倾听群众心声、企业呼声,切实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为省城高质量发展加助力。这次会议之所以扩大到前所未有的范围,就是希望我们的同志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工作干好是职责所在,工作干不好就要被问责。这就是“严管和厚爱”的辩证关系。

二、刀刃向内、自我革命,以奋勇争先的作为展现公安担当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千头万绪、量大面广。全市公安机关要立足本职,针对在窗口服务、受理审批、打击整治以及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痛下决心,重拳施治,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拿出过硬措施对症下药、集中攻坚,在优化营商环境中走在前列,展现公安担当。

一是深化“一次办成”,倾力打造温暖细致的公安服务环境。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就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等作出部署。市委市政府在6月20日的动员部署大会上,就深化“一次办成”改革出台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35条措施,公布了市级政务服务“零跑腿”“只跑一次”“你不用跑我来跑”的事项清单,其中共涉及公安机关116项,市委市政府特别要求、明确强调“发文即实施”,从6月20日开始实行,这是对外做出的庄严承诺。“言必行,行必果”。公安机关要按照“发文即实施”要求,坚决将清单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以优质高效、温暖细致的服务不断提高群众和企业的“满意指数”。最高效率办结受理审批。尽快搭建统一的XX公安服务网络平台(市里要求是两个月完成,我们要求是一个月),打通公安内网与市政务服务平台、政务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数据通道,凡可以网上办理事项全部上网,实现一网通、一网办,“零跑腿”。过去提“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现在应改成“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不跑腿”。无法网上办理的实行“只跑一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按程序时限一次性办结;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落实“容缺受理”,除必备关键材料外,先受理、后补缺(所谓“容缺受理”,就是指只要有关键材料,就进入办事流程,办结时将其余缺失材料补齐即可)。确需多次办理的事项,推行“你不用跑,我来跑”服务模式,兑现“马上办”服务承诺。我们都有社区民警,通讯条件也十分方便,并且之前也要求建立联系群众的“微信群”(上边千条线、下边一张网、身边一个群),很多事情完全可以搞上门服务,实行“你不用跑,我来跑”。深入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开展“全链条”审批服务,要持续精简消防检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条件,缩短审核、验收等办结时限,降低创业门槛,在户籍办理、出入境证件办理、车辆和驾驶人证照办理等领域,推行“一份服务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一次完成一件事情多项审批”,实现“一件事情一链办理”。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诚心为老百姓办事,就没有客服不了的困难。最严要求擦亮窗口服务。企业和群众对公安工作的很多认识和感知来自服务窗口,窗口可以说是展示XX公安形象的第一舞台,必须用心用情提升服务水平。要继续深化“擦亮窗口创满意”活动,严格落实市局窗口服务“五不准”规定(不准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影响工作;
不准上班时间看手机及聊天,影响接待群众;
不准问没答声、态度生硬、不热情;
不准因设备网络故障让群众多跑腿;
不准警容不整、内务秩序混乱),在业务办理中切实做到“态度要热情、服务要规范、业务要精通、工作要勤奋、纪律要严明”。这“五不准”“五要”,各个窗口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大力推进窗口服务标准化、制度化建设,以车管所、出入境、户籍大厅为试点,加快构建全市上下一致、统一规范、动态调整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逐步向基层派出所普及推广。做大做强自助端、智能端、支付端,按照“合理布局、有序推进”原则,在办件量大、等待时间长的服务窗口放置自助服务机,研究建设全市统一的智能语音自助咨询系统(这方面市中分局走在了前列,XX书记给予高度评价,各分县局和警种部门要多研究借鉴),大力推进业务缴费快捷支付模式,进一步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减少排队时间。要借鉴阳光户政微信公众号服务模式,加强与群众沟通交流,群众可随时查询办事流程和进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最畅渠道强化监督评议。一切工作靠老百姓来评判。要依托市局“民生平台+警务回访中心”,对群众及企业所有诉求事项进行回访,对不满意事项逐一列出清单,每月通报排名,倒逼相关警种和责任单位找症结、快整改。特别是对责任主体难落实、办理难度大的复杂诉求,逐级推送分县局、市局领导,组织有关警种部门协调解决。深入推进警务公开,主动公布监督方式、民警联系方式等,及时向群众反馈案件进展情况,让群众看到公安机关的付出和努力,即使有的案件破不了,也能最大限度赢得群众理解。完善固化现场评警机制,在所有窗口单位设立“现场评警系统”,让“阳光警务评议”成为业务流程的必选项, 最大程度简化群众问题反馈、投诉举报流程。建立“3+3+N”立体化监督机制,内部强化“驻局纪检组、督察、业务警种”督察巡查、督导检查,外部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发挥“专兼职监督员、新闻媒体、广大群众”作用,不定期对服务窗口明察暗访,同时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网络渠道,公开服务承诺和办事流程,有勇气、有魄力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找茬”,针对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并将结果成效进行公开通报。

二是强化问题整改,倾力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公安机关肩负着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双重职能,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法治模式,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创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强化法治理念。既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确保社会秩序;
又谦抑审慎,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保障企业客商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两条,全警必须入脑入心、准确把握。要积极探索对新经济、新业态的安全监管和服务管理措施,对网络社交、跨境电商、无人零售、快递、养老等新兴行业、领域,探索实施“包容审慎”式监管,对轻微违法,但未对社会、人身造成危害的行为实施柔性执法,依法减轻或免于处罚。要深入落实《公安机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逐步建立典型诚信“红名单”、严重失信“黑名单”,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巨额惩罚性赔偿机制,营造诚信营商环境。要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规范涉案财产处置,对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严格依法进行,防止超标的、超范围,尽量采取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办案方式,防止案件办了,企业垮了,在办理经济案件时特别注意。狠抓执法问题整改。市明察暗访片充分暴露出我们在执法服务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的突出问题。对此,必须深刻警醒,举一反三,立查立改,一抓到底。要以市局正在开展的“执法规范标准化建设年”活动为载体,围绕有警不出、有案不立、立而不侦和执法不公、滥用强制措施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下狠心、出硬招,反复抓、抓反复,找准靶心、各个击破,销号清零、全面整改,问题不除、决不收兵。要从重点执法领域和重要执法环节入手,深入开展执法巡查,采取网上巡查、现场督察、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接处警、受立案、行政审批、公平公正、执法作风等影响发展环境和群众满意度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治,依法查处影响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进一步提高企业客商、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的满意度。提升执法能力。围绕营商环境需要的公安法制服务,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全局民警执法水平与职业素养。健全完善执法考评体系,深化“每案必评”机制,从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两个途径,使执法责任从领导落实到每个民警。全面强化执法监督,不断健全完善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约束,避免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发生“执法不公、吃拿卡要、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大执法培训力度,强化执法养成,积极引导广大民警从每个执法细节、环节入手,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特别强调的是,要严格规范110接处警,坚决杜绝“不出警”问题,这也是群众投诉多、反应大的问题。在群众眼里,警察是老百姓的守护神,当自己生命财产受到侵害需要警察帮助时,警察出警在当事人眼里就是希望,如果不出警、不处警就会造成群众对我们的不信任、不满意。必须按照《进一步规范110接处警有关工作的意见》,认真做好接处警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所有案件做到零容忍、零懈怠,及时受理案件,真正让社会平安、让群众满意。

三是统筹综合治理,倾力打造宜居宜业的平安环境。安全是群众和企业的第一需求,稳定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新期待,为省会经济发展努力营造更好的平安环境。要创建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牢固树立“治安就是生产力,治安也是投资环境”理念,持续擦亮“安全泉城”城市名片,去年我们公共安全评议全国第三,今年要争取更好成绩。以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引领,严打黑恶霸痞、涉枪涉爆、八类案件、制贩毒、电信网络诈骗、传统“盗抢骗”等为重点的刑事犯罪活动,特别要重拳打击宗族恶势力以及其他形式的乡霸、村霸、地霸、车霸、路霸(这“五霸”也是XX书记在市里动员会上强调的),坚持除恶务尽、露头就打、决不手软,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安全感。加强治安突出问题整治,深入开展黄赌毒、黑出租、生活噪声、旅馆业及治安乱点专项治理,让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成为XX招商引资、对外开放的亮点品牌。一个好的秩序,就是营商环境名片,要在这方面努力。要创建安商护商的市场环境。对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继续落实好“保护性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借征地、拆迁、补偿向投资者索要钱物、阻挠施工、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以及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伪劣商品等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侵害企业正当权益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健康市场秩序。对破坏经济秩序、危害企业发展、损害市场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强势出手、果断处置、依法严惩,同时尽最大努力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持续组织开展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虚开发票、传销犯罪、骗贷欠贷等专项行动,大力整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障金融、财税、商贸等领域的公平交易和有序竞争。要深入开展公安机关集中服务企业活动,深化“警企共建”,积极在重点企业、工业园区、大项目建设工地增设警务室,强化重点工程项目周边治安整治和巡逻巡查,全力维护企业和项目建设良好生产秩序。要创建干净整洁的宜居环境。以城市提升“十大行动”和12个领域“查隐患、促整改、保安全”行动为引领,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以更大力度治堵,紧抓影响交通的“堵点”、“乱点”,持续做好交通勤务改革,优化交通信号配时,加强文明交通宣传,创新科技手段应用,狠抓交通秩序整治,尤其是加大渣土车、三四轮车整治,市委市政府对此有明确要求,切实打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以更大力度治水,出重拳、下狠手打击水污染及环境违法犯罪,严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让排污者不敢为、不能为;
以更大力度治霾,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大力整治工程现场扬尘污染,促进城市环境持续优化。

三、雷厉风行、动真碰硬,以“零容忍”的态度追责问责

全市公安机关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把工作紧紧抓在手上,在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中发扬钉钉子精神,一锤接着一锤敲,一件接着一件落,持续推进、久久为功,全力推动营商环境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领导带头,明确责任。优化营商环境,关键在领导。要按照市里要求,树立“不抓营商环境就是失职,抓不好营商环境就是不称职”理念,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把手工程”来推动、来落实。自上而下都要成立领导小组,“一把手”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动工作进展。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勇挑最重的担子,敢啃最硬的骨头,亲自抓、带头干、负总责,以“关键少数”引领带动广大民警“最大多数”,形成“头雁效应”。各单位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抓好分管领域和分管工作,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种好“责任田”,将重点工作任务细化,逐一列出时间表,落实到具体科室、具体责任人。对于涉及多个单位的事情,一定要强化大局意识、全局意识,凡是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都要坚持向前一步、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齐心协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直面问题,立行立改。结合市委正在开展的“三照三转三改三推”活动,紧紧围绕企业和群众最盼、最急、最忧、最怨的突出问题,全面排查整改公安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打一场攻坚战、歼灭战。要刀刃向内全面自查。专题片暴露的问题只是冰山一角,我们还要举一反三,在更大范围、更广的领域查找问题,借助“政务监督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民生警务平台、群众来信来访和窗口单位现场评价仪等渠道,认真查摆梳理问题。首先要把存在的问题搞清楚,心中有数。同时要对标对表持续整改。抓而不实、抓而不紧、抓而不细等于不抓。将自我发现、自我查处、自我整改贯穿始终,列出负面清单,逐一对标、逐项落实、跟踪问效,确保整改不走形式、不浮在表面,真正让每名民警感受到压力,让办事群众感受到诚意,做到群众的事情“有人管、有人办,而且办要办好”。

(三)跟踪督导,问责问效。问责追责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但问责追责也是确保工作落实的重要保障。我一直强调一个观点,在公安机关一定要坚持“严管厚爱”,有问题我们自己先摆出来,先行查处,“四种形态”多在“第一种形态”上想办法,更多的是批评、教育、通报、约谈,更多的问题在内部处理,一旦被纪委、监察委关注(录音用的是“盯上”),可能就会被问纪问法。对专题片暴露的问题,市纪委已启动问责程序,而且市委明确要求,要“真追、严追,决不手软”“不留情面”。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已集中开展暗访督查,市考评办还将引入第三方评估方式,把市场主体、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估指标,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6月20日的大会上,公布了全市党风政风行风评议结果,前三名进行表扬,后三名的通报批评并被约谈。因此,我们一定要站在为事业负责、为干部负责的高度,对我局内部明查暗访和企业群众投诉中涉及的当事人和责任人,一律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
对市纪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明察暗访发现并通报的,凡是优化营商环境责任不落实的,涉企服务中扯来扯去、不推不动、拖着不办的,企业和群众意见较大、问题多发频发、影响恶劣的,必须坚守“没有任何人情可讲”底线,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省委市委反复强调,不断兑现,希望大家都记住“不换思想就换人,不负责就问责,不担当就挪位,不作为就撤职”。(重要的话强调两遍)实际上,省市已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前期也通报了一些具体案例,处理非常重。希望通过这次会议,各级领导、全体民警立即清醒起来,认真起来,行动起来,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要求、把“一次办成”的各项措施在公安机关真真正正的落实好,不犯糊涂,不被追责问责。

同志们,实干成就事业,实绩赢得民心。优化营商环境事关重大,刻不容缓。我们要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真抓实干、戮力攻坚,全警全力投入到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这场硬仗中,以更昂扬的斗志,更务实的作风,更细致的措施,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大强美富通”的现代化省会城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优异的“XX公安答卷”!

第3篇: 营商环境部署会讲话稿

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讲话稿

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讲话稿

“无私”是工作的标准、“底线”是坚守的原则、“服务”是干部的职责、“有为”是最终的目标。什么是错?什么样的错可容错纠错,这是一个标准把握的问题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讲话稿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同志们:

优化营商环境是招商引资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招商引资就很难见成效。下面,我就从如何理解和把握市纪委监委出台的助力招商引资八条措施,结合大家所关心的实际问题,给大家做一个解答,八条措施综合起来,主要就是要把握好三种关系。

一、把握好“错”与“为”的关系

什么是错?什么样的错可容错纠错,这是一个标准把握的问题。现在很多同志感叹“为官不易”。易与不易,这是理解的问题,为官也应该不易,权利和责任一定是对等的。现在从严治党只能是越来越严。怎么把握既干事、又不出事,最基本、最硬的标准就是“无私”。只要是为了工作需要,不是为了个人私利,大家都不要担心。市纪委监委出台的八条措施里,其中提到鼓励支持地方党委、政府从接待、差旅、奖励、补助等方面给予招商引资专项政策。接待、差旅、补助等这些都是小问题,大家没必要在这方面纠结。

如:招待问题。市里招商引资关于接待过去也有个专门的办法,不是不让接待,是不让借机搞大吃大喝,不能借着招商之名无原则接待。今天全县各级的领导都在,为了招商,谁招待谁吃几次饭,我们县哪个干部为此被问责过?有的同志担心县纪委不问,又代表不了上级纪委,尤其怕巡视,去年自治区党委对我们的巡视,凡是查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要求我们追责的,有一件是因为招商而被问责的吗?别把精力放在这上面,要看结果,最重要的是能不能招来,来了能不能顺利落地,我们除了拼优惠政策外,很重要一个方面是拼服务。

企业来了,需要遇到立项、规划、土地、环保等审批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到企业走访,有的企业提出过能否边干边批,这是最大的难题。部门有部门的法规,现实有现实的问题,发展有发展的急需,理想和现实之间一定会有差距,如果确实是企业所需,不承诺企业就不来了,不批就可能耽误项目落地了,县里如果有专项政策,纪委首先要执行。

市纪委要求县纪委要精准把握“敢为”与“乱为”、“主观”与“客观”的界限,我们会划定容错免责界限,将无心与有意,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谋私区分开来,依纪依法大胆容错减责免责。但需要提醒大家,前提是不能“乱为”,“容错免责”不是“纪律松绑”和“法外施恩”。

今年县纪委查处的案件里也出现过这样的事情,过去县里为了招商引资,出台过人防建设费减免的规定,但有的干部不按县里的优惠政策来,任意乱为,给县里造成了重大损失,被自治区巡视移交了线索,纪委审查调查后移交了司法机关。还有的项目,不提前研究好“怎么干”,事后研究“怎么办”,去灭火,这是主观还是客观?是失误还是失职?所以说,什么是“错”?不要混淆概念,只要为了发展,为了招商,无私就无错,可以大胆去干,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担当,不能让人流汗又流泪。

什么是“为”,反过来讲,不干才是最大的错,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不作为了。八条措施中的第一条就是要求我们要强化监督,纠正落实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不作为。不作为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我想第一是看你努力干了没有,这是态度;

二是看你干成了没有,这是能力。这个“为”是为谁而“为”,大家要清楚,是为我们自己的饭碗而为。市纪委提出鼓励有关部门采用多种方式帮助企业争取政策、项目和资金,换个角度讲,这是给我们自己去争取项目去了。有的领导和我讲,想让有的部门去上级争取项目资金不去了;有的项目来了,分管领导召集开个协调会,协调不了了。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前些天张书记让我牵头研究优化营商环境的评价办法,我们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出台了二十四条措施。

把你干不干、对你满意不满意的评判权交给谁?就交给你的服务对象。这个办法县委常委会已通过,如果XX真正把这二十四条落实好,投资的“软环境”就好了,不用多,抓好落实就行了。中央的八项规定就八条,就XXX余字,就能深刻地改变中国的党风政风。“硬条件”里面没涉及,比如道路、排污、园区建设、包括税费减免返还等,那是县里主观想为而客观上无能力为的问题。无能力为的,可以有计划地量力而为,有能力为的,必须无条件的尽力而为,“错”与“为”的关系就是,无为就有错,有为就无错。

二、把握好“放”与“活”的关系

“放管服”改革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窗口,改革的一个关键就是“放”,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初在研究设计改革方案时,我的想法是要解决好能干而不想干的问题,而不是想干而不能干的问题,也就是既要解决思想,更要实事求是,不能不顾实际搞一刀切。改革前要“反复商量”,方案确定后,落实中不能“重复商量”。现在看,取得了大多数部门的支持,但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我前些天利用一下午时间搞了一次“体验式”督查,有的部门还是“前店后厂”,有的柜台空无一人,有的一问三不知。

我们提出“三集中、三到位”,集中进驻大厅办公是形式,关键是要服务到位,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否则就是形式主义。我们反对形式主义,领导是个火车头,但各部门还在自己的轨道上跑车,客观上还并不了轨,“多规合一”在现有体制下还做不到,部门之间的规与规、规与法还存在着缝隙,规划方法、技术标准、规划期限和范围还存在很大差异,这不能怪地方部门,改革应该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自下而上的,现在这种大气候还没有完全形成,所以推进“放管服”改革既要解放思想,更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就是“活”,不是不顾实际搞改革。

上级没放的要求县级部门放,也没要求大家这样做,不用进大厅的非得迫于压力进大厅,设个窗口一年也办不了几件事,这不是形式主义吗?事少的让他们回去,可设个综合窗口,放权不是放手,管活不是管死。另外,优化营商环境不是在政务服务大厅就设置一个窗口而已,更多的功夫要下在“窗外”。政务服务局还要进一步实现从“店小二”向“外卖小哥儿”的转变,只要你能来,剩下的都是我来办,这才是把改革搞“活”。现在,政务服务局又在重新梳理各部门的职能职责,请各部门和乡镇给予支持和配合,改到什么程度,就是我开始说的,解决好能干而不想干的问题,而不是想干而不能干的问题。

三、把握好“无微不至”与“无微不治”的关系

这是两个词,两个意思,第一个“无微不至”是关心关爱。一是要切实做到关爱党员干部,理直气壮为干事者撑腰。做为纪检监察机关,我们将准确处理涉及招商引资和涉企服务的举报、控告,对明显的恶意举报,直接予以了结,不进行初核和函询,这个市纪委出台的第三条里规定的很明确。

个别人想用八分钱一张邮票、一个电话就随便泄私愤,我们不能给这种歪风斜气提供生存的空间。对于真正干事创业的干部,纪委监委会认真甄别涉及干部和涉企服务的来访、来信,尤其是一些匿名的、重复的信访件,判断是恶意举报的,我们就直接了结了。对多次恶意举报的,如果一经查实,将对诬告陷害者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二是要无微不至地关心关爱企业,构建新型的“亲”、“清”关系。“亲”是要求,是份内职责,不能楚河汉界,不相往来。县纪委也开展了和企业的“双走近”活动,我们也将按市纪委要求,开展班子成员常态化包联活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也是纪委的职责,人家拿着血汗钱来投资,因为我们的原因让人家亏到这,我们还讲良心吗?

“清”是不能违法乱纪。这是交往的红线和底线,这个红线和底线我想基本的有两条标准,一是不能给国家造成损失;二是不能侵犯群众利益。过去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凡是与企业交往倒下的,都是给国家造成了损失,没有一个是因为招商吃几顿饭、为了招商而审批签字倒下的。企业如果行不法行为,我们肯定不能支持,更不能参与,还要坚决制止,这是大是大非的问题,就是最基本的“清”。

第二个“无微不治”就是自治区现在正开展基层“微腐败”的治理,这个“治”是治理的治。第四条要求要强化对审批、规划、监管、执法、资金等权力集中领域和部门的监督,凡是涉企的事无小事,对吃、拿、卡、要等涉企违法行为做到查办态度“零容忍”、查办速度“零延迟”、举报线索“零存量”。什么情况下才不会被追责?就是干好自己的事,管好自己的人。

这里,我想再特别强调一下,因为优化营商环境涉及到的都是审批、规划、执法、资金等权力集中的领域和部门,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发展是硬道理,坚守底线也是硬道理,越是权力集中的地方越是最危险的地方,大家要对权力有所敬畏,权力是一种责任,而不是一种工具,问心无愧才是最舒服的枕头。这八条不难理解,把握好四句话八个字就行了,这四句话就是:“无私”是工作的标准、“底线”是坚守的原则、“服务”是干部的职责、“有为”是最终的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 (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 (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 (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

(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

(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

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

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

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

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

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

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

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 (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 (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 (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 (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 (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 (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 (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 (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 (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 (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 (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 (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 (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 (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 (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 (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 (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 (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 (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 (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 (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 (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 (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 (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 (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 (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 (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 (八)未编制年度行政检查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 (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 (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 (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 (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 (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 (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 (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 (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 (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年度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 (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 (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很多闪光点。

值得下功夫读读。

第4篇: 营商环境部署会讲话稿

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动员部署会议讲话 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动员部署会议讲话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是经市委、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既是一次动员部署会,也是一次责任落实会。主要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从即日起利用100天时间,围绕方便企业开办等X项重点指标开展X个专项行动,着力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刚才,XX分别作了表态发言,讲得都很好。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印发,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迅速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站位,统一思想,树牢打好百日攻坚战信心和决心去年9月份,省对X个市和X个计划单列市的营商环境进行了评估评价,我市营商环境位列全区倒数第X,处于全区“第X梯队”,被省进行了通报。这是我们去年营商环境,省给出的考评成绩。可以说,形势严峻,令人汗颜。

营商环境是生产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营商环境落后,就是生产力的落后;

优化营商环境的不作为,就是解放生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的不作为。

面对这样的形势和问题,去年以来,市委、政府狠下功夫,坚决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重新设计审批项目并联审批、网上审批流程,出台了《通辽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制定了生产要素、便捷服务等X个方面X条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审批时间比法定时限压缩超过了X%,即办件占比达X%,在全区率先实施“25证合一”。

但是,对标发达地区,换位到“投资者”和“办事群众”角度评价,我们的营商环境还存在诸多问题和短板,尤其是在对方便企业开办、建筑许可、水电气暖办理、不动产登记、降低企业融资难度、优化企业纳税服务、提升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等8项重点指标流程、环节、时限还存在突出问题。今年X月份,市委就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专题调研,发现:在政务服务方面,存在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办事效率低,行业监管不到位,存在不敢管、不愿管等问题,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存在程序复杂、时1
间过长、效率不高等问题。在服务企业方面,存在基础配套设施保障不够、水电气暖等要素保障不够、融资保障不够、服务企业成长保障不够等问题。在服务群众办事方面,存在程序繁琐、耗时较长、重复跑路、网上办理水平低等问题。比如,政务服务大厅多数审批服务业务尚未实现全程网上办,很多窗口单位仍存在大厅接件、回局办理的“两头办、体外循环”情况。

这些问题不解决,我们的营商环境就不可能好,我们的发展目标就不可能实现。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就是以问题为导向,以全面深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的一次攻坚战。这也是没有退路,必须决战决胜的攻坚战。考验的是我们每名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政治站位和政治担当,考验的是我们每名党员干部改革的勇气、决心和信心,考验的是我们每名党员干部的决战定力、工作魄力和创新能力。

二、坚持问题导向,换位思考,全力争创营商环境“高地”本次百日攻坚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瞄准目标、把握关键、注重方法,推动百日攻坚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紧密结合,增强百日攻坚实效。

一是在“放”上下功夫。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如果简政放权不到位,审批服务不利企便民,政策再好、措施再优,一切都是“零”。因此,一定要加快推进“三集中、三到位”,部门内部的审批环节该整合的必须整合,审批办该成立的必须成立,事项该进驻大厅的必须进驻,该向窗口授权的必须授权到位,这是一项重中之重的基础性工作。

二是在“减”字上下功夫。各地各部门要着力推动“五个最大限度减少”落到实处,即最大限度减少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办事环节、最大限度减少证明材料、最大限度减少办理时限、最大限度减少收费项目,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多个性化、精准化、精细化、“接地气”的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便利。这方面,绝不仅仅是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的事,而是所有行政审批部门共同的责任,而且既需要单个部门的努力,还需要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同配合才能做好。

三是在“整合”上功夫。目前,我市正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积极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我市这项工作仍处于起步和打基础的关键阶段,需要各部门通力协作,涉及事项、数据网上对接共享等问题,各部门务必做好配合工作,着力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2
的营商环境,为全市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奠定坚实基础。

四是在“服务”上下功夫。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每个部门都是营商窗口、人人都是通辽营商环境代言人的理念,坚持换位思考、定位思考、对位思考,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行咨询导办、贴心帮办、全程代办服务,帮助企业和群众解决办事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做出表率,牢固树立“店小二”意识,切实落实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顺畅、更舒心、更满意。

五是在“监管”上下功夫。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做到让市场安定有序、活而不乱。

三、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百日攻坚行动取得实效一是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为开展好这次百日攻坚行动,市政府已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下设12个专项推进办公室。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每一项指标按时限、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

二是进一步强化协调配合。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主体责任,牵头单位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形成步调一致、齐抓共管、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要抓紧对照百日攻坚总体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制定出台各专项行动方案,逐条逐项推进落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以钉钉子精神确保到9月底前全面完成百日攻坚目标。

三是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定期报送工作落实情况。各牵头部门和各旗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一名专人负责,每月3日前将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报送市专项工作推进组办公室。专项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调度和协调指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百日攻坚行动结束后,要形成工作专报报市委、政府。

四是进一步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督查室要制定专项工作督导方案,加强督查检查,9月份对百日攻坚行动进行的全面验收。组织部门要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纪委监委要加强监督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缓3
慢、工作成效不达标的旗县市区、部门单位以“红黑榜”、新闻曝光等形式在全市进行通报。对慢作为、乱作为、不作为和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的,严肃进行问责追责。

五是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宣传部门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正反面案例宣传报道,在全市上下营造舆论声势,形成人人关心营商环境、齐心协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同志们,开展好这次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措施,抓好整改,以实际行动坚决打赢百日攻坚这场硬仗,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4

第5篇: 营商环境部署会讲话稿


营商环境演讲稿
1.商品与环境演讲稿1000字
读过美国闻名作家欧·亨利小说《最终一片叶子》的人,想必还记得这句话:“当最终一片叶子落下时,生命就都结束了,我也得离开这个世界而去了。…酷爱生活的女画家约翰西,患了肺炎濒临大限时,“可怕在她悄悄抓着这个世界的手越来越乏力的时候,她会真的像一片悄悄的、柔弱的叶子那样,随深秋的寒凤飘逝而去”。初读这篇小说时,少年不识愁味道,对仆人公那仿佛病态的痴语我并不以为然,而正是在人类对绿色顶礼膜拜,绿色食品,绿色能源、绿色电脑、绿色冰箱,绿色建筑被人们广为崇尚的今日,重读小说《最终一片叶子》,才感悟到,这分明是一个寓言故事,约翰西的心语,分明是谷世之言,大籁希声。

就在欧·亨利本人的国家美利坚合众国的土地上,不是就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吗?闻名总统罗斯福对梅花鹿可谓情有独钟,从这点小小的总统私人利益动身,他便下令对北利亚桑纳州一片茂密的大森林进行大规模扫荡,大批鹿的天敌----狼、狼等食肉动物被捕宰殆尽。四千多只鹿于是生物爆炸一般,呈几何级数迅猛增长,十几万只伸特长脖子的可爱精灵们,吃光了树上的叶子,仿佛只在转瞬问,闻名的大森林就从地球上消逝了,最终剩下的,只要几头病鹿。

鲁迅先生说过,悲剧是把美妙的东西毁灭给人看。


1

推荐访问:合集 范本 部署 营商环境部署会讲话稿范本(通用合集) 营商环境部署会讲话稿 营商环境部署会讲话稿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