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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制度】青秀区城管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完整版】

时间:2023-06-08 14:10:06 来源:网络

区城管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根据《青秀区城管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特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制度】青秀区城管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城管制度】青秀区城管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完整版】


区城管局信息依

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根据《青秀区城管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根据本制度规定,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除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城管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责任单位提供信息的,可以向掌握该信息的责任单位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形式或者书写有困难的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当作好记录。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服务业务。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四条  责任单位收到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责任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责任单位要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法非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单位的,将告知申请人责任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责任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由责任单位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责任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责任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责任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根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标准,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依据《青秀区城管局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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