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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乐昌市农业品牌建设奖励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03 11:50:06 来源:网络

乐昌市农业品牌建设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农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奖励资金来源本办法奖励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第二条奖励范围本办法所指的农业品牌建设奖励范围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乐昌市农业品牌建设奖励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乐昌市农业品牌建设奖励办法【范文精选】


乐昌市农业品牌建设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农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资金来源

本办法奖励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第二条 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品牌建设奖励范围为:本办法实施后,当年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中国名牌、广东省名牌、广东省名特优新、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的认证;按《乐昌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管理并经市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

第三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品牌农业创建奖励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获得广东省驰名商标或广东省名牌农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获得广东省名特优新农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每个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单位或组织,每个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每个产品分别奖励3万元,此后每续审一次奖励1万元。

(六)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每个产品分别奖励2万元,此后每续审一次奖励0.8万元。

(七)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每个产品分别奖励0.5万元,此后每续审一次奖励0.1万元。

(八)按《乐昌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管理并经市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欧盟有机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种植业面积500亩以上,养殖业年饲养牲畜3000头、家禽20000羽以上,渔业养殖水体50亩以上者,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一次性奖励7万元,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欧盟有机农业标准生产基地一次性奖励15万元;种植业面积1000亩以上,养殖业年饲养牲畜6000头、家禽40000羽以上,渔业养殖水体100亩以上者,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一次性奖励15万元,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一次性奖励20万元,欧盟有机农业标准生产基地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五条 市农业局每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农业品牌建设奖励的获得者。

第六条 奖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市农业局每年3月份受理上一年度的农业品牌建设奖励申请。

(二)申请主体须填写《乐昌市农业品牌建设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持当年获得认证的证书或农业标准化项目验收报告、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

(三)由市农业局审核确定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拟给予奖励单位名单,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照有关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 获得奖励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产品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份额,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市农业局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奖励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套取品牌创建奖励资金行为的发生;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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