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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新兴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08 11:10:02 来源:网络

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建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新兴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新兴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县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城市管理局是县城区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公安、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县城区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违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可依相关法律、行政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违规摆放、设置、洒漏等的物品或工具等物证进行暂保管,并对暂保管的物品和工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辖区管理责任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保辖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置广告等现象;

(二)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单位具体划分如下:

(一)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墙至人行道边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内街小巷、住宅区的公共场所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

(四)水域、河道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五)商业网点、工业区、开发区、车站、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场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六)商品市场(含集贸市场)由市场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由其自行负责;

(八)个体经营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政府储备土地由规划部门和土地储备中心负责;

(十一)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十二)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十三)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有关单位对地段的责任划分有争议的,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书。沿街的门店、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卫生和监督“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八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道路容貌管理

第九条  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因未及时更换、补缺或者正位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禁止商场、门店在门前道路、窗外墙占道摆卖经营。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未经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挖城市道路。

禁止将开挖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所产生的余泥、污物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

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设置者应当按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拆除;拒不拆除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架设管线或者晾晒衣服、物品。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料和动物粪便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防止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招贴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招牌、橱窗、标语、气球、条幅、彩旗及充气式设施,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以及派发的宣传品等。

第十六条  未经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未经依法审批,禁止在户外设置经营性广告设施;

禁止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第五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保持城市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对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要及时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因栽培、整修草木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三条  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禁止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禁止践踏竖有禁止性标志的城市绿地。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第二十六条  禁止损坏古树名木。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第六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污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余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从建筑物、车辆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  禁止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住户等将室内垃圾直接扫到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县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禁止在居民区及其周围饲养蜜蜂。

第三十四条  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宠物携带者应当及时自行清除。

第三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

(二)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处理;

(三)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四)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并应当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五)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六)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运到指定地点排放。

第七章  城市垃圾管理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管理。

推行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排放、处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并定点放置。

第三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九条  收集城市垃圾的容器和设施应当采用密闭方式。

第四十条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采取密闭方式将城市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所处理,防止沿途飞扬、泄漏和污水滴漏,不得裸露、吊挂。

第四十一条  城市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余泥渣土应当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

餐饮业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委托清洁企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不得接收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

第四十三条  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不能混入其他城市垃圾,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垃圾桶、垃圾收集点内捡拾、翻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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