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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新兴县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08 11:30:07 来源:网络

县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确保新兴县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县孵化基地)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新兴县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新兴县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县创业带动就业孵化

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确保新兴县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县孵化基地)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孵化基地由县政府兴建,为我县城镇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伍转业军人等创业者提供空间环境、政策支持和系统服务的创业实践孵化基地。

第三条  县孵化基地以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创业热情、树立创业典型、扶持创业项目、带动就业为宗旨,以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科技研发、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及技能培训、鉴定等各项优惠政策为手段,以搭建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服务等于一体的创业平台。

第四条  为进入县孵化基地的创业者提供具有丰富服务内容的空间和创业项目等相关信息,组织咨询与培训以提高创业者的各种技能,促进创业者快速成长并独立经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孵化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

第六条  新兴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县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整体定位、规划布局、功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事项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度等。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创建办)负责协调落实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设立新兴县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县创业服务中心),属股级事业单位,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隶属县人社局。

第八条  县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县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孵化项目的引进、签订入驻协议,县孵化基地日常建设、管理、服务等事务;对入驻对象进行“进—管—出”的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协调入驻对象、县孵化基地、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等工作;县孵化基地财务管理及对外宣传、工作交流、绩效评估工作。

(二)协助入驻对象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技能培训;为入驻对象提供经营办公、产品展示、会议洽谈的场所,提供相关咨询和商务服务;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配套服务。

(三)行使物业管理职能,负责后勤、安保、卫生等保障工作;负责县孵化基地各类基础设施、安保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县创业服务中心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标准由县创业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四)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县创建办组建创业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教育、财务、风险投资、法律、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等行业专家以及县纪委、人社、国税、地税、民政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独立审查与评估申请入驻县孵化基地经营者的入驻条件。

第三章  县孵化基地功能与运行模式

第十条  县孵化基地功能。

(一)提供创业场地。

(二)搭建互动的创业信息网络平台。

(三)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

(四)协助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申请相关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县孵化基地运行模式。

(一)入驻条件。

申请进入县孵化基地的经营对象为城镇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伍转业人员等。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过报名遴选,优先入驻县孵化基地。

1.经营对象为社会低保户、零就业家庭、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人员、毕业3年尚未就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群体;

2.在部队立三等功或以上的退伍、转业军人;

3.科技成果转化、技术研发、文化创意等项目类型;

4.县级或以上创业比赛中获奖项目。

(三)申报方式。

1.申请。创业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毕业证书或就业失业手册,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表,创业项目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级人力资源和保障所提出申请

2.受理。镇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进驻项目申请材料后,对报名入场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经初审合格者,做好登记,建立台账,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县创业服务中心。

3.评审。县创业服务中心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提交县创建办,县创建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初审合格的创业者进行审定,作出评估鉴定,并将评估意见反馈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本人。资格审核内容包括入驻对象范围、经营范围、提交资料、创业计划书等。

4.签署意见。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县创建办择优确定进入县孵化基地的创业者。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由县创建办公示审核名单后发出进入县孵化基地的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由县创业服务中心说明原因,并退还相关申请材料。

如符合条件人数超过经营铺位数量,由县创业服务中心组织创业者以公开抽签等形式决定;中签名单向社会公示。

(四)签署协议。

县创业服务中心受县创建办委托与进入县孵化基地的创业者签署租赁协议。

(五)办理手续。

创业者进入县孵化基地,由县创业服务中心与创业者商定租赁协议等相关手续,并验收场地设备;每个创业者只能经营1个铺位。

(六)租赁周期。

创业者进入县孵化基地年限为2年。在租赁期间,创业者不得私自转租给他人经营;满2年的经营者,要离开县孵化基地独立经营。

(七)规范经营。

所有经营户必须签署经营协议,杜绝铺位的转租、转让、倒卖行为,一旦违反规定,无条件收回铺位。为确保创业者遵守县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接受管理,县创业服务中心可对入驻县孵化基地的经营者收取押金,入场期满后无违规的,全额退还。

第四章  扶持政策及服务

第十二条  县创业服务中心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使入驻对象享受省、市、县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入驻对象可享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新兴县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府办〔2011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支持县孵化基地经营者从事意识创新的创业活动。

第十四条  组织进入县孵化基地的创业者免费开展创业培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专家评审组论证可行,并在县孵化基地内的带头人,优先申请小额贷款。

第十五条  县孵化基地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县孵化基地内经营者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县孵化基地的经营者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七条  县就业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县孵化基地经营者审核标准,对进入县孵化基地的经营者进行半年、全年考核,并确定创业者进、出县孵化基地或者因经营失败而终止协议的标准。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县孵化基地的经营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县创业服务中心投诉。

第十九条  县创业服务中心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县创业服务中心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县孵化基地运营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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