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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意见】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11 14:30:10 来源:网络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意见】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安监意见】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冀政办字〔2015144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推进依法治安,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围绕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执行情况,每年组织本系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和管理原因,对照查找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存在的具体问题,分析监管执法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

负责行政审批和法制工作的政府部门要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认真清理整顿本级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新《安全生产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及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定期清理、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及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制度。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

各乡镇要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当地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重新调整或者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有关行业部门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形成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新常态下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行业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明确本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处(科)室,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并向县安委办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

各乡镇要根据行政区域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划分和责任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相关乡镇、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乡镇要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管理和执法资源,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做好本辖区相关工作。县安委办要指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管理措施。2018年底,覆盖到全县所有企业和乡村、社区。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考核体系

各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制定考核办法,把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权重和考核奖惩力度,要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和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辖区、部门、单位及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考核指标任务重的单位,加大表彰奖励的比重;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相关负责人当年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统计、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按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依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

省、市属驻县企业和规模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所有企业都要按照企业管理层级,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县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及县有关部门要建立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联系渠道,保障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传递到企业并得到落实。

(五)依法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按照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县安委办要对发生典型一般事故的乡镇、办事处进行挂牌督办,未履行挂牌督办程序的不得批复结案。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故,经县政府同意,实行提级调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建立完善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

各乡镇要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县安委办备案。对全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或典型事故,县安委办要及时下发通报,汲取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发生较大和典型一般事故,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召开警示教育会,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一)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

各乡镇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推动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与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类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各类企业、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鼓励支持安全监管部门聘请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对出具虚假报告、不按审批业务范围开展设计、评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制定专家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加强重点监管执法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行政区域内产业、行业分布,梳理近5年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确定重点监管区域和企业并实施重点监管。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行政区域内产业布局、行业特点,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乡镇行政村(社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对重点监管的企业,逐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加强重要时期、重点行业监管执法,特别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油气长输管道、烟花爆竹、危险货物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油气管线、城镇燃气、客运、液氨使用和粉尘爆炸危险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执法检查,确保重要时期重点行业安全稳定。突出监管执法重点内容,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标准化建设、承诺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等情况,开展定期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定期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事故查处等方面的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县安委办统筹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联合执法工作计划,安委办负责统一协调部署。公安、交通、住建、质监、安监、教育等部门每年至少牵头组织12次联合监管执法。其他行业领域要按照谁主管、谁牵头的原则,适时开展联合监管执法。特别要加大对边缘领域和交叉环节的联合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发现突出问题,要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齐抓共管,通过暗查暗访、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

(四)改进监管执法的方式

安监局要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辖区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编制本部门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或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月底前要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并在3月底前报县安委办备案;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时,已经按照年度执法计划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及时处理的,应当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依据。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继续推行“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暗查暗访,了解掌握实情,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有关问题。严格落实执法检查责任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要根据各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影响企业生产秩序。

(五)深入开展企业隐患排查治理

各乡镇必须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安监、住建、质监、交通、公安、规划、国土、发改、工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及时通报违法违规项目信息,并将相关案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安全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着力强化乡镇政府“打非治违”责任,依法依规关闭取缔一批、严厉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公布一批“黑名单”、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组织专家会诊、企业整改治理、部门督促落实”的方式,检查和督促企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对已经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监督企业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严格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岗位技能安全培训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培训标准、方式和考核要求,组织编制安全基础、职业病危害防护和岗位操作安全知识培训教材。引导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培训,探索通过第三方监督的方式对培训实施考核,保障教育培训质量,提高一线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安全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注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实际管理能力和岗位技能知识考核,进一步实施教考分离,推广运用网络技术实施远程考核。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岗位作业培训的,加大执法频次,对存在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倒查其教育培训开展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明确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将标准化建设与诚信体系建设、“三同时”管理、监察执法等工作结合起来,落实激励约束措施,促进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机制,推进评审制度创新,按照市场化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服务机构。严格标准化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提升标准化建设质量,鼓励标准化评审单位对达标企业开展跟踪服务。加强对达标企业及评审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具备标准化基本条件、标准化体系形式化、评审报告与实际不符、系统运行严重滑坡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

整合建立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实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2016年建成市、县两级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执法信息化水平。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等信息系统,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的对接,确保安全生产数据采集规范、完整,满足安全监管部门随时调取、抽查的需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系统,2017年底前,实现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之间信息共建共享。

(九)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

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高邑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方案》,抓紧制定本行业(领域)企业诚信管理实施方案,完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评定标准,明确推进时间节点,按照规定的程序、步骤做好诚信等级评估、认定和诚信信息收集、发布、使用等工作。在已完成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基础上,2016年底前,完成规模以上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加快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及时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严格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媒体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实施重点监管外,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

(十)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专家参加安全检查、安全诊断,提高监管水平,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社会化。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一)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进一步明确移送程序和标准,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要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执法协作,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对接,严惩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依法裁定,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一)严格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监管执法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按照“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进行安全监管,不得擅自扩大执法范围。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联合检查组”等协调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议定的涉及监管执法的事项,应由相应的牵头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委托专职执法队伍和乡镇相关机构进行执法的,要依法履行委托手续;被委托方要严格以委托方名义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安全监管执法,不得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法定不得委托的行为。

(二)建立健全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制度约束权力、阳光行使权力”的要求,健全各项执法制度。按照国家、省、市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规定、要求,厘清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各类安全生产评审、评估和验收等变相审批事项。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权力,要研究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对保留的行政权力,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权力运行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本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管执法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所有安全监管执法活动,特别是实施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等措施,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步骤、方式、顺序、期限进行。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经济处罚行为。要认真执行行政处罚备案规定,重大行政处罚要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

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执法公示、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不断完善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建立权责配置科学、奖惩准确到位的行政执法责任机制。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执法案件公开裁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同类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裁定。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要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统计分析,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不断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五、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一)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各乡镇要按照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建设,提升监管执法能力,保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充实、优化县级监管执法人员,通过公开招录、竞争上岗、组织专业学习及随同省、市监管执法机构现场学习等方式,提升基层执法人员专业能力,3年内,市、县级监管机构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全省乡镇安全生产规范化工作的要求,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机构和人员,履行好管理职责。对于监管任务重的乡镇及经济开发区,实行县、乡两级监管机构派驻执法制度,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监管执法和隐患排查,确保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到位。

(二)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投入

各乡镇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安全隐患排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县财政要将改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调查取证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举报奖励资金等列入专项经费,保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2016年底前,为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

(三)加强法制教育培训

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和举办各种宣教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各乡镇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和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在岗人员要3年轮训1次。

(四)强化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的培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转变作风,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进一步公开行政审批和监管执法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议。建立行政审批和执法回访机制,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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