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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8篇)

时间:2023-07-30 18:00:03 来源:网络

篇一: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

  

  肢改工程规避招标

  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依照要求,工程造价50多万元的基本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余元下列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一些单位为了更好地躲避招投标流程,常常把工程造价50多万元的工程开展拆分或分尸,进而做到特定施工单位的目地。而招投标管理单位在审批报备建设单位的工程工程造价时只依据报备建设单位给予的材料开展办理备案,缺乏严苛的审批严格把关。

  2、控制信息,限定招标

  《招投标法》要求对招标投标信息的公布作了确立的要求,但在操作过程全过程中,一些人常托词提升

  工作效能随便减少信息发布时间,客观性上导致了潜在性招投标目标得知信息的不公平。

  3、控制评标,设障排他

  如某大中型国有制煤矿业建造员工宿舍开展招标会

  1、工程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2、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发包施工项目的,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

  3、施工总包单位可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4、而单位工程是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

  5、它是指具有独立设计的施工图和相应的概(预)算书,能够

  独立施工,但竣工后不能独立形成生产能力或发挥使用效益的工程。

  6、如土建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暖卫工程,通风工程等。

  7、”

  所以:

  例1:甲方将带地下室的建筑,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分别招标是肢解发包吗?(不属于)

  例2:甲方将某个建筑的土建、水电安装、铝合金门窗、外墙保温等分别发包是肢解发包吗(属于)

  这纯属个人的想法,对或错,望楼主自己定夺。

篇二: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

  

  探讨??程项?合并招标和拆分招标的?点思考实际招标?作中,招标?出于现实原因有时会主动或被动地选择合并招标或拆分招标模式实施项?发包,由于?前上位法未对这两种模式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区基本属于摸索阶段,实操中五花?门,稍有不慎就容易构成违法违规。本?尝试对合并招标和拆分招标的类型进?界定,并分析各?优缺点,结合具体案例总结合并招标和拆分招标应该注意的问题,希望能为推进招标投标改?实践带来有益参考。?、合并招标和拆分招标的分类和有关规定在国家层?,《必须招标的?程项?规定》(发展改?委令2018年第16号)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条对判断合并招标作了相关规定。?在地?,近?年随着招标投标改?实践不断推进,上海、?州、深圳等地纷纷制定地?性规章政策对探索批量招标、预选招标等模式给予?持。总体来说,合并招标在空间维度上通常包含两层含义:?种是横向的合并,即不同项?合并,常见于具有相同性质的同类建设项?集中招标,如同?时间段实施的多条城市道路合并招标,经常性房屋修缮、年度市政设施或?利设施维修维护等?程预选招标等。另?种是纵向的合并,即同?项?全寿命周期不同环节或不同招标类别的合并,如?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项?法?+EPC招标模式等。与合并招标相?,拆分招标的情况更为复杂。《建筑法》第??四条、《招标投标法》第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等对项?拆分作出了严格限制。由于缺乏法规政策?持,实践中稍有不慎就容易违反法律法规禁?性规定,招标?往往对拆分招标表现得?分谨慎,实施前通常需要预先征询?项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意见。?般来说,拆分招标根据实施时间可分为三种情形。第?种是对?个招标项?划分成多个标段同时进?招标,如某个地区园林绿化管养?程分区域划分标段开展招标,该模式要求各标段招标必须同时进?。第?种是就?个?项的项?分期进?招标,如成?开发的房地产项?分成?期逐期实施招标和建设。该模式强调各期?程招标有较长的时间间隔,?般要求前?期?程完?后再开展下?期?程招标。第三种是?个?项项?细分成若??项或专业?程分别单独招标,如?个?型建筑项?的智能化?程、消防?程、景观?程、外墙亮化提升?程分别单独实施招标。选择该模式各专业?程招标可以同时进?,也可以间隔?定时间按先后顺序进?。?、合并招标和拆分招标的优缺点在实际招标?作中,合并招标往往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招标重复率,提?招标效率,增强潜在投标?参与竞标的积极性,为中标?节约投标成本的同时也使招标?受益。另???,合并招标难以兼顾单个招标项?的需求差异,并且提?了对潜在投标?的要求,削弱了中?企业中标机会,可能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与之相反,拆分招标的优点在于能满?招标?的个性化需求,提??程质量,缩短?期,分散风险,同时让更多专业型建筑企业参与进来,促进了市场发展,?且通过分期实施还能有效缓解投资?的资?压?。但拆分招标缺点也?分明显,不但增加招标成本,?且由于各中标?在推进项?建设过程中常常相互?扰,沟通协调难度进?步增?,对招标?的管理能?提出了较?要求。三、合并招标和拆分招标应注意的问题(?)?项阶段提前进?合并和拆分是解决招标合法性的有效途径建设单位往往在实施阶段谨?慎微,如果能提前做好规划和论证,在?项阶段解决项?合并和拆分问题,?疑会使后续招标?作更加顺畅。如某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根据多年?地?级开发项?经验,把同??区内多宗地块?地平整?程合并?项,既能发挥项?规模效应,?能在项?内部实现??平衡,??降低投资成本。?某地区新建城市市政道路项?,建设单位考虑到不同?业?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专业?程建设标准有不同要求,为?便实施和后续管理,在?项阶段按照道路及市政配套?程、绿化?程、?污管??程等分开进??项,既符合?业监管要求,也保障了项?质量。虽然?项阶段解决项?合并和拆分作?明显,但是前提条件较苛刻,建设单位通常要积累丰富的同类项?经验并且在决策前须充分掌握较全?的信息,同时由于?程建设项?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制约,实践中能在?项阶段实现合并和拆分的项?只占很??部分。(?)实施阶段存在主观善意或恶意是判断合并和拆分合理与否的重要依据项??项完成后,在实施阶段是否进?合并招标和拆分招标,主要取决于招标?的主观决策。此时,在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持条件下,招标?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成为判断合并和拆分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法律上对善意与恶意的含义主要界定在“信息对称或不对称”(“知或不知”)范围内,?具体到招标投标活动中主要是通过诚实信?原则加以规制。实践中,招标?作往往存在两难,虽然《招标投标法》?法原则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更强调前者,但项?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

  中,招标?作往往存在两难,虽然《招标投标法》?法原则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更强调前者,但项?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常常更关注后者,既要求合规?要求?效。有时候选择合并招标和拆分招标模式的背后并不是腐败?为,?是单纯为了?效,为了更有利于项?推进。如某地代建中?负责的政府投资新建的学校项?,考虑到?程专业性?般把外电项?单独招标,但单个外电项?招标时由于标的较?经常出现多次流标最后申请更改发包?式的情形,不但耗时费?且常常引起审计关注,后来代建中?总结经验教训,将同?时期实施分属不同?项的多个学校、图书馆项?的外电?程打包合并招标,顺利解决了该问题。笔者认为,该合并招标出于主观善意且未违反相关法律,应予以?持和肯定。?恶意的合并和拆分常包含不法意图,如利?合并招标或拆分招标?式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掩盖?法?的,应严格惩处。(三)招标过程中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是实现合并和拆分预期的基本要求实施合并招标和拆分招标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性规定。招标过程中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关键点之?就是不得通过合并和拆分随意抬?或降低对投标?的资格要求。?般来说,合并招标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是提?对投标?的资格要求,如横向合并时把资质等级要求不同的项?合并后将较?资质等级作为投标?合格条件的情况;纵向合并招标的项?要求投标?同时具备多项资质资格?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情况均涉嫌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因此,横向合并时?般只在规模等级相近的项?进?,合并前后应不改变具体项?对潜在投标?的最低法定要求,即不应提?对投标?资质资格条件要求;当然为发挥合并招标的作?,招标?可以依据合并后的规模特征合理设置综合评审因素进?择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合并后招标失败,此时招标?要审慎处理,认真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加强市场调研,确保有?够数量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重新启动招标应修正招标?案,必要时应取消合并,按单个项?实施招标。相对??,拆分招标的法律风险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由于拆分招标虽然拆分了项?,但是拆分后也都进?了招标,则不属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情形,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先,拆分招标也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的风险,该风险在拆分标段招标项?中较常见。实践中拆分标段项?对投标?的要求经常标准不?,有的项?要求“兼投不兼中”,有的甚?要求“不能兼投”。笔者认为,投标?作为市场竞争主体,有经营决策?主权,“不能兼投”实际剥夺了潜在投标?投标多个标段的权利,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利?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同时降低了充分竞争,使流标风险增加。有鉴于此,“不能兼投”在?前招标实践中已较为少见。?对于是否?持“兼投不兼中”,执?过程中业内也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判断是否允许兼中的最主要考虑因素是投标?是否具备承接多个标段(包)的能?以及授予中标?多个标段(包)是否更有利于招标?,出于公平公正考虑,将对此进?判断的权利赋予评标委员会可能更容易为各?所接受,实际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法暂?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三?九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因此不建议招标?在编制招标?件环节就对此作出限制。其次,拆分招标的法律风险更多地体现在肢解?程违法发包,该风险常存在于企业投资项?。由于追逐??利益最?化的动机驱使,企业常常想?设法加快推进?程建设,实践中?般在拿地后会把基坑?程先单独发包,?住建部在回复?东省住建厅《关于基坑?程施?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中已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将?单独?项的基坑?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为”。为规避该风险,部分企业利??项部门对企业投资备案制项?审查普遍较宽松(主要采取形式审查)的情况,先把基坑?程按某某项??期单独进??项备案,?把主体?程作为?期另外?项。更有甚者,两期招标间隔时间较短,基坑?程未完?马上开展主体?程招标,且两期?程的实际承接单位最后为同?施?队伍,这其中实际存在较?的法律风险,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引起警惕。(四)执?过程中厘清项?边界,严格管理是保障合并和拆分效果的强?抓?注意把握和细分各建设项?之间的边界,这对合并招标项?来说尤为重要。某产业园区有两个相邻地块商业开发项?,各地块的建设单位分属不同独?法?,为统?规划和开发建设,两个地块的建设单位经协商决定将各?地块打包进?招标,执?过程中两个建设单位共同委托?家招标代理机构联合进?招标,招标?件中既设置总价控制价,也对各?项?设置了控制价,确定中标?后在合同中约定就各?地块分别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和办理结算。对于合并招标,为保障合并招标效果,?先必须明确招标?(或招标代理),同时考虑后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事宜,其次要厘清项?边界,严格做好项?管理和资料归档?作,以便项?分阶段办理竣?验收和结算付款。?对于拆分招标??,除明确拆分后的项?边界外,更重要的是注重加强项?间的统?协调和管理。拆分后各?项应有效衔接,分标段同时实施的项?应确保各标段内容全?覆盖整个项?范围,不留空?;分期建设的项?要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前期完成的?程需要提前考虑预留后期?程接?,为后续?程的开展提供便利;分专业同时建设的项?各交叉?作?要减少相互?扰,建设单位要建?和完善?效便捷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消除各专业间的冲突,以便于共同推进项?建设,实现建设单位关于整个项?的管理?标。综上所述,实施合并招标和拆分招标,作为第?责任?,招标??定要注意以上问题,提前谋划,全?考量,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不逾越道德底线,合理选择合并或拆分类型,才能充分发挥合并招标和拆分招标的优点,实现招标?的。同时,相关部门要结合招标投标改?实践及时完善招标投标法规政策,给予招标?更多指导,让合并招标和拆分招标活动更加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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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

  

  为避开招标拆分工程有何法律责任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相关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扩展资料:

  《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比如:

  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招标人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行政部门有权对招标人发出书面警告,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2、罚款。招标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人依据不

  同规定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并同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4、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招标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是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如果招标项目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的执行或是暂停向该项目拨付资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招标投标法

篇四: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作者:

  惠洪星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9年第12期

  摘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对企业造成很大危害。在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基础上,通过建立了不拆分承诺制,加強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达到预警作用;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发挥了一定约束作用,有效杜绝了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8-0391-01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

篇五: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

  (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

  (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

  (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

  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无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即使该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篇六: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是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由合同管理员统计每一项合同,并按项目类别和单位进行归类,当某一项目年度累计有超过招标限额可能的,要提前通知项目负责人,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确相同合同项目已使用的额度、招标限额、剩余额度(签订非招标项目金额上限),达到预警作用,同时提醒项目负责人下次签订同类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三是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招标管理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七: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

  

  一年内同类项目拆标规避招标

  将一个类似的项目拆分成两个项目进行招标是否属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案例问题

  我们是一家国企,集团公司对招标采购项目按照采购金额大小规定了不同的实施主体,规定达到一定额度的招标项目,须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招标。

  前段时间,我们一家二级单位上报了两个公开招标项目,属于运输服务类。这两个项目除了实施地点不同外,其余采购内容、履约条件等全部相同。如何将上述两个项目合并,并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招标?如像现在这样拆分两个项目,则属于二级单位自行实施招标的权限。

  请问这样拆分项目是否违法,属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吗?如果不加以制止,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问题解答

  张志军:个人倾向于不属于规避招标行为。

  首先,根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运输服务外包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法律也没有对是否必须招标做出任何强制性要求。

  其次,依据上述的情形,这两个项目上报时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不存在规避招标的行为。

  但是,由于贵集团公司对招标的实施主体有不同规定,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应由上一级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从贵司的相关

  规定来看,个人觉得该行为有拆分项目规避上级管理的嫌疑,涉嫌违反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但不涉及违法。

  投标有效期已过是否可以签约?

  案例问题

  某建筑工程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长期未进入施工现场,项目业主多次催促单方面解除合同。目前,该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已经到期。

  请问本项目施工合同解除后能否依序顺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与之签约?

  问题解答

  张志军:这个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已经过了。我个人认为直接和第二个成功的候选人签约是不合适的。

  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从法律属性来看,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投标文件一般都标有投标有效期,属于附期限的要约,一旦超出有效期,投标文件自动失效。如投标人在超出该期限后才做出承诺,则该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单价招标的问题

  案例问题

  因本体大楼的建设未完工,其采购的物品在无法确定最终量的前提下急需定价,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进行单个数量的物品定价采购?同时,告知各投标人本次物品采购的总采购量待定,总造价不超过百万,这样的标次可以正常开展吗?

  问题解答

  郭喜安:对于单个建设项目,货物招标采购不建议采用单价招标。

  单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不同于经营性物资采购,招标一般采用总价合同,即应当确定招标标的数量以及技术规格后再启动招标程序,中标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此外,投标单价与招标的数量相关,一般规律是数量大则单价低,投标人在不确定数量的情况下难于报出合理单价。因此,单纯采用单价招标对投标人有失公平,既不科学,也不合理。

篇八: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

  

  是否规避招标如何辨别???情形要知道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所谓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是指采购?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为分割为数个?项?,使得每个项?的预算?额都未达到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规避公开招标。对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禁?性规定,《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都有明确规定,但在采购实践中,仍存在个别将?程、货物或服务项?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为。在此,?地招标?将三类项?采购中规避公开招标的?为表现、社会负?影响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归纳梳理,以期实践中政府采购有关部门和?员能准确辨别、认定并尽量杜绝规避公开招标?为的发?。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之情形?程项?拆分主体?程建设单位将造价?的主体?程?为拆分为各种??程,造成各??程造价均低于招标限额,从?规避招标。?如某科研单位将预算?额为900万元的?型科研温室建造?程,以科研?途不同的名义,将之分成了????近10个??程项?,每个?项?分别以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式实施采购。这样做,每?个??程项?的采购合同?额,都没有达到法定强制实施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以此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的。降低预算造价在?些项?预算不是很?,但?达到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程项?采购中,在实施过程中,项?实施?会通过?为调低?程预算,使项?采购额低于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在采取?招标?式确定项?实施单位后,?通过?程变更的?式,调整项?预算,从?提??程造价。?在?程最后的竣?结算时,?回到项?原来的预算额度上。在实际?作中,此类违法?为也时有发?。易忽略的应招标项?:主项?的配套?程配套?程往往体量?较?,项?实施单位往往认为主项?实施招标了,配套?程就不需要再招标了,这是错误的。?如车库、绿化?程、后勤区等等,应该纳?主项??起实施招标。易忽略的应招标项?:附加?程现实中,存在着主项?实施中需另外实施的附加项?,如“三通?平”?程、专?辅助道路、运输码头修建等等。此类项?由于项??项时未纳?总体预算,因此容易被忽略,没有纳?专门组织招投标的项?中。货物项?与服务项?货物项?与服务项?采购,尤其是市场成熟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因参与供应商众多、竞争性强、透明度?的原因,在实际?作中,会有部分单位和采购管理?员为缩短采购周期、减轻?作量或进?利益输送,?向特定供应商直接采购。拆分项?既有采购?多次直接向某特定供应商采购,也有采购?多次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或?上竞价采购。事实上,除了项?预算调整或经批准以外的情况,都属于采购?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采购?为。

  事实上,除了项?预算调整或经批准以外的情况,都属于采购?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采购?为。巧?名?①对于技术不复杂的通?设备采购项?,以特殊?途、特殊技术要求的名义,要求只能由某?供应商提供为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②以采购项?履约能?优劣为由,将应当实施招标的项?变通采购?式,交由与该单位合作过的供应商实施,以此规避公开招标。?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之情形项?预算调整主要是指因为项?预算调整,如年内调增预算,使得在同?个财政年度内,?个预算项?下的同?个品?,有追加预算。如科研单位的科研仪器专?设备采购,先?竞争性谈判采购?式采购了80万元,后因财政预算追加,?采?询价?式采购了50万元。在这个案例中,虽然累计采购?额未130万元,超过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但由于第?次采购50万元为追加预算,因此不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为。财政部门批准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将某?预算项?下的同?个品?或者类别的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部分货物、服务,采?公开招标以外的?式实施采购,其他部分未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同?品?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购?依法通过?招标?式采购。如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经财政部批准,动?190万元专?农机采购预算中的130万元,采?单?来源?式采购了?批农机,下半年?使?剩余的60万元预算,以竞争性谈判?式采购了另外?批农机。这?案例,由于累计采购?额超过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但是由于第?次采购是经过财政部批准同意的,因此这种情况也不属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的?为。规避公开招标之社会影响扰乱市场秩序我国推?招投标制度,特别是《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对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程质量,提?经济效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重要意义。政府?法、出台各项招投标制度,归根结底是为建?公开有序的市场。但部分企业试图不通过公开招标,通过各种?段承揽?程、货物等采购项?,导致造价超标、过程混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履约质量堪忧招投标过程中滋?的违法?为,其主要?的是谋取个?或?集体利益,同时也把采购?与项?承担?之间的合法合约、相互履?责任义务的制约关系,逐渐转化为了灰?利益关系。在如此背景下,双?对合同履?、项?质量把关的责任约束可能降到最低,偷?减料、不执?合同约定?为的?率会??增加,甚?有可能出现双?串通??、掩盖?些问题的情况。引发腐败?为以各种名义、借?,将依法必须进?公开招标的采购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式规避公开招标的,容易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为,甚?出现不顾国家、社会和单位的整体利益?追求其?集团或个?私利?为的发?。

  ?。规避公开招标之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将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式规避招标;第四?九条对相关责任进?了明确,必须进?招标的项??不招标的,将必须进?招标的项?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合同?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国有资?的项?,可暂停项?执?或暂停资?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法》第???条规定,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式规避公开招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应当采?公开招标?式?擅?采?其他?式采购的责任描述为:“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由其?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同时,在其他条款中,?对?些触犯该有关规定的?为作了进?步的描述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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