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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4篇

时间:2023-08-09 18:00:04 来源:网络

篇一: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日期:2004-06-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和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

  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从任职起至任期届满;任期内调离或终止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期时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为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100%

  平均净资产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和效绩评价结果。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0%

  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表明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没有实体经营的投资性企业,经批准可以选用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计算公式为:

  3、效绩评价结果。效绩评价结果,依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在每年基本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评价企业的经营效绩水平。

  (三)年度和任期考核的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因素,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四)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八条

  考核指标评价按指标实际完成值和目标值进行比较,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和对应的权重计算分值。(年度和任期考核的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

  第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由企业负责人根据年度经营预算提出,每年10月份,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2.任期经营业绩指标由企业负责人于考核期初,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目标建议值(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3.在预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时,应同时说明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并与核定后的考核指标一并在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和本市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考核指标的调整。考核期内,由于国家或本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工作调动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一)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依据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要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充分利用效绩评价等手段加强过程监督,对营运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满90日内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总结分析报告的格式与主要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结果,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业绩考核委员会反映。业绩考核委员会由市国资委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学者组成。

  (四)对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或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D级进级点。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完成情况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0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和由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其分配系数为1;

  其他担任副职的企业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限制。

  第十八条

  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方可兑现绩效年薪。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部分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暂缓兑现或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是企业负责人奖惩与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和D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应扣减的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D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D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并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

  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s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并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参股企业由国有股权代表提出考核建议,经董事会决议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得分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净资产、资产总额、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附件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效绩评价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得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5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5分;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即资本保值率)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低于100%(资本保值率)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5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分。

  效绩评价结果指标基本分为20分。效绩评价结果按全国同行业评价标准值确定。评价得分以评价类型表示,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类。三年内的年度效绩

  评价结果每得一次优(A)(85分以上)的得8分;每得一次良(B)(70--84分)的得7分;每得一次中(C)(50--69分)的得6分;每得一次低(D)(40--49)的得5分;每得一次差(E)(39分以下)的得4分。分类指标2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每得一次E级的得4分。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净资产、资产总额、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篇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1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3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2016年12月8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强化国际对标和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五条

  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第六条

  注重资本运营效率,引导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提高价值创造能力。

  第七条

  准确界定企业功能,引导企业在服务国家战略目标、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第八条

  坚持创新发展,引导企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自主创新,加强协同创新,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

  重视国际化经营,引导企业积极稳妥参与“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推动产品、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规范、有序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培育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跨国公司。

  第十条

  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适度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合理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承担国家安全、行业共性技术或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企业,无特殊客观原因的,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十四条

  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

  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有区别地将经济增加值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纳入年度和任期考核,适当降低考核权重和回报要求。对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发展阶段、管理短板和产业功能,设置有针对性的差异化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的保障国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施“走出去”重大战略项目等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

  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在国家经济建设中骨干地位作用相匹配、与做强做优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以下简称总体目标)。

  第十八条

  企业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相衔接,根据不同功能企业情况,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考核指标上年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和外部因素、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十条

  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也称经济利润,下同)指标目标值设置为三档。

  第一档: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完成值且增幅高于企业总体目标。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经行业对标,目标值处于国际优秀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不进入第三档目标。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将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指标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后正常计分。

  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后加分受限,考核结果不得进入A级。

  第二十二条

  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

  第一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高于上年水平。超额完成目标的,按照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可以实施特别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水平(目标值低于上年完成值较多的除外)。

  第三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比上年应有所下降。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核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综合确定。各项考核目标值经对标处于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得满分;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加分受限。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在国资委领导下,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期中,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

  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同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一条

  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由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国资委与董事会授权代表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依据国资委考核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二)国资委根据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和董事会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等级。

  (三)董事会根据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个人履职绩效,确定经理层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第三十四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第三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任期通报表扬等方式。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第三十八条

  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

  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适度拉开差距。分配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备案后执行,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对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社会参与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经营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国际化经营、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国资委评定后对企业予以任期激励。

  第四十四条

  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四十五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境外恶性竞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七条

  中央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并企业中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四十九条

  对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主要从事专项技术研发的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

  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一企一策。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同时废止。

篇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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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差异化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完善全员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

  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

  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国资委鼓励中央企业参加对标考核试点。

  第十二条

  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

  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四条

  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

  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在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予以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九条

  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条

  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任期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或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的,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利润总额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仍处于国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绩效薪金基数绩效薪金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1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绩效薪金基数到1.5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绩效薪金基数到2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绩效薪金基数到3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八条

  绩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对于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薪金兑现方案。

  第二十九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并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三十条

  在综合考虑中央企业负责人整体薪酬水平和考核对象薪酬水平的基础上,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入D级和E级的企业,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和承担国家重大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年度考核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管理进步、国际化经营、品牌建设、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授予任期特别奖,予以表彰(实施细则见附件4)。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全员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三十六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国资

  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对企业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并破产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四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四十三条

  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结合中央企业整体水平和行业特点,对董事会企业经营业绩进行测试评价。

  第四十四条

  获得授权的董事会,应根据国资委的要求制订、完善业绩考核办法和程序,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上述工作,董事会应事前与国资委进行沟通,事后报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四: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考核目标设定

  首先要收集本企业历史成功经营的成果以及当+前外部环境发展形势,因地制宜,分析当前企业特点、发展方向和发展潜力,并依据经营发展的客观实际,确定企业的重点工作任务,明确考核的目标指标。

  二、主体考核

  根据已确定的考核目标,合理安排市场经营、管理方面的行动,赋予人员相应的权责,根据每项任务的重要程度等因素,采取适当的分类和权重,有效推进完成年度经营任务。

  三、综合考核

  考核评价采用全面、客观、科学加权分数系统。将每一项任务考核所取得的成绩进行综合考核分析,形成总体评价,以指导和促进企业及负责人经营管理的实施。

  四、激励机制

  要把绩效考核的有效结果加以及时激励,鼓励有业绩的人员不断追求高水平,并加强有绩效的优惠待遇,将建立有助于企业发展及负责人经营管理的激励机制作为考核的中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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