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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完整版】

时间:2023-06-02 09:20:06 来源:网络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十五”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强化城市消防规划,推进公共消防设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消防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完整版】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十五”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强化城市消防规划,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但是,当前我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各种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仍然存在。“十一五”期间,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关键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05号),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全市消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平安常州、和谐常州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全面提高我市城乡消防工作水平。要坚持“六大原则”,即:坚持协调安全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市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到2010年,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重视公共消防安全,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导向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尽快还清“旧帐”、确保不欠“新帐”;建立起一支快速反应、专业高效的消防应急力量;构建起科学完善的火灾防范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城乡防控火灾的能力全面提高,年度火灾万人死亡率控制在0.025以内,亿元GDP死亡率控制在0.01以内。

二、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行职责

(一)各辖市、区政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辖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健全和落实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结部署年度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公安消防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消防工作抄报、通报制度,互相通报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工作重要情况。每年11月份,各辖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市政府将对各辖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

(二)各行业系统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市有关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本行业、本系统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单位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在现有机构和人员中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预防和处理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的,应立即责令整改;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查处。建设、规划、公安、工商、文化、卫生、教育、安监、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从根本上杜绝产生新的火灾隐患。

(三)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并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设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可以统一管理。对存在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办法并认真落实。

(四)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职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障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三、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提升抗御火灾的能力

(一)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将结合城市发展和消防专项规划修订情况,批转实施《常州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地方消防力量建设以及社会消防教育培训、涉及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以调整,对规划消防站点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各辖市、区政府要按照消防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加快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新增、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要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二)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将公安消防机构作为处置突发公共灾害事故的主要力量,加快器材装备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功能单一型向多功能型转变,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消防新技术、新成果,为增强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战斗力提供科技支撑,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保障有力的消防装备体系。“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站及其装备建设要在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方面有所突破,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能够基本满足火灾扑救与社会抢险救援的需要。

(三)逐步建立城市火灾预警系统。要适应城市消防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积极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抓紧建设城市火灾信息监控系统。3年内,各辖市、区要建成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

(四)大力推进小城镇和农村消防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将做好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和平安建设活动。结合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能源建设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强化政府对农村消防的公共服务职能,按照《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农村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伍,构建农村消防组织网络,切实提高抗御火灾能力。农林、建设、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大力组织和支持农村消防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消防的投入,对经济困难地区予以适当倾斜,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不得因消防工作增加农民负担。

四、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着力消除火灾隐患

(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各辖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以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城中村”等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场所和设施,要责令停止使用。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实施,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二)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查整治力度。进一步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依法督促整改,必要时可以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没有整改的,辖市、区政府应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市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三)加强消防产品质量和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和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规范力度,提高消防企业的标准化水平和消防产品质量,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加大消防经费投入,提高对公共消防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一)加大对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和省财政厅、公安厅联合转发该《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532号)要求,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加大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建设的投入。公安消防机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工作。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机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有计划地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门机构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设施建设经费。

(三)巩固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坚持“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消防队伍发展思路。“十一五”期间,根据我市消防工作需要,在充分发挥消防现役队伍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在城市开发区和经济发达的中心镇,发展由政府批准建制、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承担区域性消防任务的消防队伍。在城市工业企事业集中区,积极探索发展企事业单位专(兼)职消防人员的新途径,实现由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大力发展城乡义务消防组织或志愿消防队,提高社会层面的自防自救能力。各级政府要切实帮助解决消防队伍建设中的困难问题。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消防工作的调控作用。各辖市、区政府要将单位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按照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信贷良性互动机制,火灾保险费用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同时,积极探索、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公共消防安全服务,逐步推行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损失评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消防保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监控、消防职业培训等中介服务。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一)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市政府每年将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各辖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推进消防宣传“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司法、科技、安监等部门要把消防常识教育纳入普法、科普和岗位教育、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内容。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定期对敬老院、孤寡老人、病残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服务项目。公安消防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对企业员工、青少年和妇女儿童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乡村、社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辖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保养和操作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人员,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导游、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对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每年市政府将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进行考核。各级各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创建和平安创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公安消防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辖市、区政府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精神,切实抓好消防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把消防工作列为政务督查内容,对年初市政府下达的各项消防工作目标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专项治理活动进行督查。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不依法审批、监督检查的,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公安消防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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