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新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沈阳市环保系统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国家环保部有关规定及沈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沈阳市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结合环保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沈阳市环境保护新闻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环境保护新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沈阳市环保系统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国家环保部有关规定及沈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沈阳市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结合环保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局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宣教中心归口管理,各区、县(市)环保(分)局的新闻报道工作由负责宣传工作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成立环保新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局主管宣教的副局长担任。各区、县(市)环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教中心。
第四条 环保新闻发布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新闻发布的工作要求定期举行。发布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保审批、信访、污染源监控、环境工程进展等与市民密切相关和市民关心的环保信息。对突发的环境事件不受发布周期的限制。各区、县(市)环保(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设新闻联络员及新闻助理,负责本部门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及新闻信息收集等工作。
第二章 新闻采访
第五条 市局宣教中心负责全系统新闻采访的归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环保(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有义务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对提出采访要求的新闻媒体,各单位需经宣教中心统一安排,方可按规定要求接受采访。
第六条 对要求进行采访的港、澳、台等境外新闻媒体,宣教中心需将采访内容和要求以文字形式报市局领导审批,待审批通过后由宣教中心负责安排采访事宜。
第七条 要求采访市局领导的事项,由宣教中心提出意见,报市局领导审批,宣教中心安排采访事宜,所需素材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
第八条 凡由宣教中心安排的新闻采访,宣教中心向采访人或受访部门发放《沈阳市环保局新闻采访通知单》。受访人或受访部门根据通知单要求接受采访,并于采访结束后将受访情况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反馈宣教中心。采访人如未履行通知程序,受访部门有权拒绝接受采访。受访人未接到通知,不得随意以环保工作人员身份接受采访。
第三章 新闻报道
第九条 每年市局重点工作确定后15日内,各部门提出本部门全年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计划并送宣教中心,宣教中心汇总编制全局的《年度重点新闻报道工作计划》,提交局务会议审定。临时性报道计划按统一格式填写审批表并提前3天报宣教中心。
第十条 有关全市环保工作会议等涉及全局性工作、活动需对外宣传报道的,经市局领导批准,由主办部门于会议前3天提出新闻报道的内容及具体要求,并附会议通知、新闻通稿及有关背景材料,宣教中心负责通知记者及联系采访等工作。
第十一条 凡市局或各部门组织的工作会议、活动,现场接受新闻单位采访者,需经现场主办领导同意。受访者要根据新闻通稿的口径,围绕会议活动内容接受采访。
第十二条 对突发性时间的新闻报道,经市局领导批准后,宣教中心负责通知记者及联系采访等工作。
第四章 新闻审核
第十三条 全局性或各部门需对外发布信息的,新闻通稿由主办部门起草,送宣教中心审核,报市局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环保(分)局、直属各单位需对外发布信息的,新闻通稿由主办单位起草,报宣教中心会同机关业务归口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宣传单位发表的有关环境保护的稿件,要求审核的由宣教中心会同机关业务归口部门审定,特别重要的报市局领导审定。
第五章 新闻发布
第十六条 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市局设立新闻发言人一名,由主管宣教的副局长担任;设立新闻联络员一名,由宣教中心主任担任。各区、县(市)环保(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设立新闻联络员一名,负责接待所在部门工作职责内的新闻媒体采访及环境事件的舆情应对与引导;另设新闻助理一名,负责与市局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及媒体宣传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市局新闻发言人负责定期和不定期的全市环境新闻发布,负责召集市环保新闻领导小组成员和各单位新闻发言人的新闻筹备会,研究和确定新闻发布内容。由市局新闻联络员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八条 新闻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沈阳市环境质量状况、环保审批情况、来信来访情况、环境执法情况、通报出台的重大环保政策、重点工程进展情况、环保工作最新进展情况及成果、未来重大工作部署等。
第十九条 新闻发布方式以举行新闻发布会为主,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采取新闻发布公告、接受专题采访、网上访谈等方式。
第二十条 市委及市政府相关部门主持召开环保内容的记者招待会,由市局领导发布新闻,宣教中心负责汇总发布材料,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准备业务问题的对案及文字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以市局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经局长批准后,由市局新闻发言人或局党组指定的人选发布新闻,宣教中心负责通知记者及联系采访等工作,有关部门负责会议文字资料和会场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如需不定期召开新闻通报会,有关部门需填写相关新闻发布(通报)会申请表,并由宣教中心提出新闻通报会计划。经市局领导批准后,有关部门将通报内容的相关资料于会前3天送宣教中心,宣教中心汇总材料并组织通报会,新闻发言人负责通报消息。
第二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内容和时间确定后,有关部门须按规定时限向宣教中心提供新闻材料,新闻材料须经发布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该部门的局领导审核,重要发布内容需报局长审核。
第二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紧急新闻发布会,可由有关部门及时向宣教中心报送新闻发布(通报)会申请表,按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会相关程序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对外发布工作应当及时、准确。新闻发布中必须严格遵守报道口径,尊重新闻规律,树立高效、透明的良好政府形象。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市局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责成有关部门了解事故真实情况,并负责召集有关部门拟定对外发布报道口径,按业务归口报市局主管领导审定后,由宣教中心组织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新闻发布可以根据事故的性质分别采用通稿,新闻发布会,特邀记者采访报道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全年全系统举办新闻发布会及接受媒体记者采访的情况,由宣教中心负责汇总通报。市局定期对全系统环境新闻宣传优秀单位及优秀新闻通讯员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局及各部门需要新闻报道的会议(活动),凡列入《年度(月)新闻报道工作计划》的,费用由宣教经费列支。
第二十九条 市局工作人员未经宣教中心通知,擅自以工作人员身份接受新闻单位采访者,由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受访者对采访报道的后果负责。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市)环保(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宣教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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