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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清理住房最新政策7篇

时间:2023-07-24 18:30:04 来源:网络

篇一:部队清理住房最新政策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1999-12-310:【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总后勤

  文

  号:[1999]后营字第530号

  发布日期:1999-12-31执行日期:1999-12-31第—章

  总则

  第二章

  售房范围与对象

  第三章

  购房面积限额

  第四章

  售房价格与计算

  第五章

  住房产权与变更

  第六章

  售房程序

  第八章

  住房售后管理与维修

  第九章

  附则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现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

  第三条

  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应当遵循住户自愿的原则。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购房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现有住房进行扩建或改建。对住户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拆除。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增加或者扩大优惠政策变相低价出售住房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售房范围与对象

  第七条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范围:

  (一)独立院落的于住所住房;

  (二)售房区内住房。

  第八条

  产权不明确、列入改造规划、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和非单元式楼房,平房,简易房,危破房,独门独院的住房,以及军区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均不得出售。

  第九条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对象:

  (一)由军队管理并安置住房的离休、退休干部(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

  (二)移交政府安置尚未列入建房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配偶);

  (三)在职的军职、师职、团职干部;

  (四)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营职以下干部(含双军人)、高级士官;

  (五)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军队正式职工(含离休、退休职工);

  (六)在职时去世的干部、士官的已随军遗属。居住在售房区内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凭其所在单位劳动人事、纪检、年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经售房单位按照“先清后售”的原则清理核实后,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另有住房的,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联字9号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条

  军队人员及其配偶已在军队或地方参加房改购房的,以及由军队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在干休所已分配住房,但尚未进住或者已经进住但原住房未腾交的,不得购买住房。

  第十一条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一般应当整栋、整院落进行。居住在售房区内的住户不愿购房或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售房单位可视情将其住房调整出售给符合购房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购房面积限额

  第十二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干部、士官购买现有住房的面积,按照不高于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规定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职工购买现有住房的面积,按照不高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购买现有住房的面积,按照本人转业、复员时的职级面积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购买现有住房的面积,参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6]政联字第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调出正式职工购买现有住房的面积,按照本人调出时的职级面积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所售住房以外的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储藏室等附属用房一般不出售,与住房难以分割但又需要出售的,由军区级单位基建营房部门批准,按其建筑成本另行定价。

  第十八条

  军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应当如实填报家庭住房情况。两处以上住房的,其中一处达到或者接近本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其余住房不予出售并即退出。对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两处以上超面积标准购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四章

  售房价格与计算

  第十九条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价格,一般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近期,军队人员也可以按照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地方人民政府未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房改成本价及最低限价的,由军区级单位根据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测算,报总后勤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军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选择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由个人自主决定。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的,个人享受住房补贴,补贴额在售房款中抵扣,抵扣后有剩余的记入个人住房帐户,专项用于个人住房消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按规定给予折扣,不享受住房补贴。已购买现有住房的军队人员,不予退房;购房实际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补面积,给予货币补差。补差办法由总后勤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应当先评估后出售。住房的实际售价,应当根据住房所处的地段、结构、层次、层高、朝向、设施、环境和装修标准等因素进行调节。调节系数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给予下列折扣:

  (一)军队干部、士官购买现有住房,给予8%的军队职业折扣。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分别增加2%、4%、6%的折扣。军队职工及已去世干部、士官的配偶购买现有住房的,参照上述办法计算。

  (二)根据购房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以下统称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工龄以购房者夫妇二人工龄之和计算。由购房者所在单位于部、军务、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核定,并出具证明。购房者的工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在职干部、士官、职工及配偶的工龄,以本人参加工作的时间至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当年计算;

  (2)住房公积金建立前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干部、士官、职工及配偶的工龄,按其离休、退休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3)工龄30年(含)以上的干部、士官和职工,其配偶的工龄不足20年,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照20年计算:9超过20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工龄不满30年的干部、士官和职工,其配偶的工龄不足干部、士官和职工的一半,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照干部、士官和职工工龄的一半计算;超过一半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

  (三)按照住房竣工年限给予房屋成新折扣,年折扣率为2%,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者设备更新的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确定成新折扣;

  (四)现有住房折扣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五)购房者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2001年以前给予应付房款20%的折扣,2002年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应付房款的30%,余额10年内付清;从次年起,每年付款不得少于欠款额的10%,并按照国家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地方人民政府已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一军人职业折扣率)一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一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一负担价×现有住房折扣率1×住房建筑面积×(1-一次付款折扣率);

  (二)地方人民政府未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军人职业折扣率-0.6%×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军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1-现有住房折扣率)×住房建筑面积×(1-一次付款折扣率)。

  第二十四条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超过本人购房时相应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上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房价,只给予房屋成新折扣。房屋成新折扣,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有住房,按下列公式计算:实际售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1一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住房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地方人员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原则上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住房实际售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城镇房改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军级单位批准,在2001年以前,也可酌情按房改成本价出售军队现有住房,给予房屋成新和一次付款两项折扣。一次付款折扣,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其中,转业、复员人员购买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人转业、复员时职级面积标准的部分、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购买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2平方米的部分,军队调出正式职工购买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人调出时职级面积标准的部分,均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房价,只给予房屋成新折扣。住房实际售价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购房者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五章

  住房产权与变更

  第三十条

  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所得售房款,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以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收益分成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军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后,不得再参加住房调整和分配,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不再安置其它住房。

  第三十二条

  军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后,因异地调动工作需要置换住房的,可申请在军队内部进行差价置换。

  第三十三条

  已出售的住房,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征购或收回的,其住房安置及经济补偿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由售房单位按法律程序接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章

  售房程序

  第三十五条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由军区级单位基建营房部门统一组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拟出售住房,由售房单位填写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审批表,经军区级单位联勤(后勤)部门审查后,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报总后勤部;

  (二)对申请购房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逐户进行资格认定;

  (三)确定房屋结构和竣工年代;测量每户建筑面积;核定住房大修和设备更新后的折旧率;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核定超过或低于有关标准的项目和数量,提出加价或减价的意见;确定房屋的地段、结构、层次、层高、朝向等调节系数;

  (四)依据评估确定的参数和购房者情况,计算房价,填写军队现有住房出售房价计算表;

  (五)售房单位与购房者签订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明确售购双方各自的权利与责任;

  (六)收缴售房款;

  (七)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售房单位按照国家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1997]18号)规定,统一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分期付款的,在未付清全部房款前,其房屋所有权证由售房单位负责保存,待其付清全部房款后发还购房者。

  第三十七条

  售房单位组织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后,未购房的零星人员要求购房时,必须按照售房程序另行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评估工作,由军区级单位基建营房部门组织,由有评估资格的专业人员实施,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到公平准确。

  第七条

  售房款收缴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售房单位收缴售房款时,必须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并加盖军区级后勤财务、营房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条

  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全额用于住房管理和发展。其中,30%留给住房管理单位,用于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40%由军区级单位向总后勤部挂帐,用于个人购房抵押贷款;30%按后勤财务渠道上缴总后勤部,用于住房改革和发展。

  第四十一条

  现有住房出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不得自收自支。

  第四十二条

  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章

  住房售后管理与维修

  第四十三条

  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可委托地方物业公司管理;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应当积极引进社会化管理机制,参照物业管理方式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

  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开支,由购房者负担。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供暖设施和自用阳台。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应当由住房管理单位或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按照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划分。

  第四十六条

  购房者应当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和毗连部位,保证走廊、楼梯、通道畅通。不得影响建筑安全和他人正常使用以及营院管理。住房需要装修改造时,必须报经住房管理单位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赔偿,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军队企业化单位的住房出售,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军区、军兵种和武警总部联勤(后勤)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总后勤部1995年印发的《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总后勤部

篇二:部队清理住房最新政策

  

  部队住房政策

  随着国家的发展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部队住房问题愈加凸显。住房问题不仅仅关系到军人的生活品质,更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因此,近年来,中国军队不断完善住房政策,力求提高军人的生活水平,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创造更好的条件。

  一、军队住房政策分类

  目前,军队住房政策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军队开发建设的住房,如公寓、宿舍、别墅等;另一类是通过金融手段解决军人住房问题,如住房贷款、租赁补贴等。

  1.军队开发建设住房政策

  近年来,随着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持续深入,军队开发建设住房政策也逐渐完善。一方面,军队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住房开发建设,如设施完备的宿舍、装修考究的公寓,为军人提供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军队通过不断拓展住房资源、完善配套设施,满足军人对于住房的多元化需求。

  2.金融手段解决住房问题

  除了军队开发建设住房外,国家对于军人住房问题也采取了一系列金融手段,如福利贷款、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等。这些手段可以

  帮助需要购买或租赁房屋的军人获得低息贷款或租赁补贴,有效解决住房问题。

  二、实施军队住房政策的意义

  1.提高军人生活品质

  军队住房政策的实施,能够大幅提高军人的生活品质,为其提供一个安静、干净、舒适的住所。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军人的身心健康,还有助于促进军人的家庭稳定、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2.改善军队形象

  军队住房政策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军人的住房需求,更重要的是提升军队的形象。一个精致的住所,不仅可以让军人更加自信、高效地履行任务,也能为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军队的社会声誉。

  3.促进军队现代化发展

  随着军队住房政策的不断完善,军队的生活质量逐步提高,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优质的住房环境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军队,也可以促进军人与家庭的结合,让更多的人愿意长期投身于军队事业。

  三、军队住房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实施军队住房政策,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方案,以满足军人的住房需求。以下是几项具体方案:

  1.加大投入力度,扩大住房资源

  军队需要加大投入力度,扩大住房资源。加强土地统筹规划,合理调配住房资源,为军人提供更多、更好的住房选择。

  2.完善住房配套设施

  除了提供住房外,军队还需要完善住房配套设施,如娱乐场所、商业中心、健身房等,为军人提供更加完善的生活服务。

  3.推动住房金融政策的创新发展

  住房金融政策是解决军人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需要推动住房金融政策的创新发展,为军人提供更加灵活、更加优惠的住房贷款和租赁补贴,以解决军人住房问题。

  4.加强住房管理

  住房管理是保障军人住房利益的关键,因此,需要加强住房管理力度,保证住房信息的实时更新,严格执行住房规定,加强住房维修等管理工作。

  总之,军队住房政策的实施是提高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通过不断完善住房政策,加大投入力度,扩大住房资源,完善配套设施,推动住房金融政策的创新发展等举措,将为军人提供更加舒适、安全的住房环境,促进军队的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跨越式发展。

篇三:部队清理住房最新政策

  

  部队住房政策解读

  部队住房政策对于新入伍军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以下是对部队住房政策的一些解读:

  一、军人可根据各机关的住房安排实行“随军由公”,或者在服役期间选择购买军小宿舍。

  二、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管理,外派部队鼓励军人购买就近原居地住房,而不是外派军人额外报销住房费用。

  三、受外派军需,外派军人可以到住宿机构服务,部队将按照一定住宿报销标准来报销住房费用。

  四、外派期间,军人按照住宿报销标准签订交房合同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申请购买住房,部队将根据实际房租,按一定比例支出住宿补助。

  五、外派期间,军人可根据各机关的住房政策及住宿报销标准,申请花费军批结余进行购房投资,可以节约开支并且获得稳定长期收入。

  最后,部队住房政策旨在为军队保障出色的服役条件,促进军人身心健康,提高军队士气与战斗力。

篇四:部队清理住房最新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8.29?

  【字

  号】温政办[2005]149号

  【施行日期】2005.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政办〔2005〕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3〕36号)、省军区《关于开展军转干部及内部人员两处占房清理工作的通知》及《关于温州市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办〔2005〕30号)精神,制定我市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地方已按优惠政策取得住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承租公房、集资联建

  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等)(以下简称“地方优惠住房”)或已享受地方购房补贴,原以本人名义取得部队住房且现仍居(租)住的军转干部,转业、复员退伍士官及有关人员。

  二、核查标准。

  (一)部队转业干部按到地方后的现职级与原在部队的职级中高的职级确定住房标准。一般干部(连、排级)70平方米,科级干部(营级)8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团级)100平方米,地(市)级干部(师级)120平方米。部队专业技术干部,转业、退伍后可按原技术职称享受,按以上控制标准执行。

  (二)夫妻双方有职位或职称的,可以按照高的一方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在职的须在聘任岗位上的)。

  (三)夫妻双方都已分配了“地方优惠住房”或享受住房补贴的,面积合并计算。

  三、有关情形的处理。

  (一)“地方优惠住房”面积未达标的,退出军队住房后,由地方所在单位按《关于地方和军队房改政策衔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房改办〔2002〕19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0〕44号)给予住房补贴补差。如符合《温州市区机关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温房改〔2003〕9号)、《温州市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温房改〔2003〕10号)、《关于温州市区机关干部职工购买调剂住房的通知》(温房改〔2004〕47号)规定的,向地方所在单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旧房调剂。

  (二)“地方优惠住房”面积已达标的,必须退出租住的军队住房,如军队住房是以集资的形式取得的,须将取得的军队住房退还军队,个人支付军队的购房款和集资款由军队按规定予以退还。军队将集资房出售的,按现行市场价对该军队住

  房进行评估,优先由军转干部购买。

  (三)在地方没有享受优惠住房,现住军队公寓的,由本人现所在单位优先帮助解决住房,暂时解决不了需借住部队现住房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与部队签订租房协议。

  (四)2000年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和有关人员已在部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如果部队住房补贴低于现地方住房补贴,可按温政发〔2000〕44号文规定给予补差。

  (五)将军队住房转给父母、子女、夫妇离异一方及其他人员使用,或出租的、空关的,必须将住房退还给军队,拒不清退的,按军队住房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强制收回。

  (六)在地方已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已与部队签订退房协议的,在经济适用住房未交付使用,且在地方无其他住房的,可租住原军队住房,并按退房协议缴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已交付使用,根据协议约定时间必须在清退限定时间内无条件退出原部队住房,否则市房改办将不予出具办理经济房权属证明单。

  (七)“地方优惠住房”已交易转让,不论在地方有无其他住房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

  (八)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退出军队住房后,军队住房管理单位对住房装修费不予补偿,水、电、煤气开户、增容和有线电视、宽带网开户等费用按标准予以补偿。

  四、“地方优惠住房”的享受面积认定,以该住房产权证为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由所在单位和房管、房改部门出具有效证明。

  五、清理程序和步骤。

  清理工作由温州市军转干部军地两处住房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部队和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现工作单位配合。操作程序为:调查摸底、审核校对、签订租

  退房协议、清退执行。具体步骤为:

  (一)制定方案(2月20日至7月31日),成立温州市军转干部军地两处住房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占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温州市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细则。

  (二)审核校对(8月1日至8月31日),各有关部队和军转干部所在单位将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情况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与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进行校对。

  (三)签订租退房协议(9月1日至9月30日),经校对,由各部队与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签订租退房协议,退出军队住房。

  (四)清退执行(10月1日至10月31日),应退出部队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各部队配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该承租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强制收回。

  六、本实施细则由温州市军转干部军地两处住房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五:部队清理住房最新政策

  

  关于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篇一:军队政策:军队搞好住房配套改革规定

  军队政策:军队搞好住房配套改革规定

  关键词:军队

  张为臻

  住房改革

  住房措施

  住房公积金

  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军队住房配套改革逐渐明朗化。

  加快旅团部队公寓住房建设。搞好建设规划,采取新建、改造和完善配套等措施,改善基层干部的住房和生活条件。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认真贯彻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继续按照中央军委[1995]8号文件规定归集住房公积金,并视财力可能逐步提高归集标准。住房公积金记入个人帐户。

  主要用于个人购买、推进住房租金改革。军产住房租金改革,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具体标准和时间、办法,由总后勤部确定。

  建立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军队人员购买住房,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申请银行队委托贷款,也可由家庭同住人

  员申请住房公积金

  贷款。军队委托贷款的程序、期限、利率和抵押等,按照人民银行的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轨。今后,军队不再组织集资建房。已建成或在建的集资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的,要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改作公寓住房;

  建设地点在公寓区以外的,可按照经济适

  建立售后住房置换机制。军队人员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住房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购房人员在军队工作期间,因工作变动等需要置换住房的,可申请在军队内部进行差价置换。

  规范住房资金管理。军队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现住房出售收入、转化的住房建设资金和购房补贴等。按照国家确定的“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在总后勤部和大单位联

  勤部设立资金管理机构,军以下后勤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在进行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建立个人住房档案,核发公寓住房证书,随时掌握住房情况,防止个人多处占房、购房。申请购买住房或领报住房补贴的人员。

  应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

  发展住房社会化管理。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规范

  化的住房管理制度。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以招标方式选择地方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售房区的住房,与营房管理体制脱钩,有条

  件的,也应实行物业管理;干休所住房,推行有偿服务,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公寓区住房,按照提高住用质量、提高环境质量、提高配

  套质量的要求,按编制建房、按标准住房、按法规管房。要加强住房

  篇二:[1992]1号: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2]1号: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XX-12-03中央军委关于印发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2年3月13日)

  〔1992〕1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中央军委同意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广大干部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各级党

  委和领导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亲自动手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干部树立新的住房观念,积极支持房改工作。通过全军共同努力,使我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怀下,我军住房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广大干部(含职工,下同)的住条件不断改善。但是,由于长期实行低租金和基本上由军队包下来的住房制度,不能从经济机制上保证住房的正常建设和维修,也不能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加上较多的非编人员滞留营区,致使干部住房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

  关于住房问题,邓小平同志于一九八0年提出了出售公房、调整租金、提倡个人建房买房的改革总体设想。

  这是我国开展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好干部住房问题,为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服务。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采取统一改革模式、统一租金标准、统一起步时间、军内自行运转的做法,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的近期任务是以改革低租金为主,同时有条件

  地出售军产住房、集资建房和建立住房基金等,加快解决住房问题。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

  一、改革低租金

  (一)分步提租。第一步,从1992年7月1日起,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本月租金调整到0.32元。第二步,从1994年1月1日起,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本月租金调整到0.55元。争取在本世纪末将住房租金逐步提高到包含五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

  (二)适量补贴。在提租第一步,对经组织批准租住军产房的人员,以1990年底月基本薪金(工资)为基数,1991年1月1日后任命的干部以其定职(级)时的基本薪金(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发给住房补贴。提租的第二步,再增加3%的住房补贴。以后,随着租金的提高,相应地增加补贴。房改起步后购买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者,同样享受住房补贴。补贴经费列工资项目支付。

  (三)超标加租。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以中央军委〔1990)5号文件的规定为准,超过标准需加租的,按照三总部(1991)后联字9号文件《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处理规定》执行。

  (四)减免办法。

  1.军职、大军区职干部住房中的会客室,分别按20、30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暂免收租金。

  2.建国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干部,现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新租金额减去原租金额超过其家庭住房补贴总额的部分,对1937年7月6日前入伍实行全免;对1945年9月2日前入伍的减收50%;

  对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减收30%。本人辞世两年后取消减免。

  3.现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新租金额减去家庭住房补贴总额后(符合减免条件者,实行减免后)应交租金额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总额5%以上的部分,暂予免交,但实交租金额不得低于房改前应交租金额。超过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不予免交。

  (五)其他规定。

  1.住集体宿舍的单身人员不提租、不补贴,仍按中央军委〔1979〕7号文件的规定交纳租金。

  2.地方人员租住军产房的,按军队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军队人员租住地方公房的,按地方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地方规定有住房补贴的,由产权管理单位出具证明,所在军队单位发给住房补贴。

  二、实行住房公积金

  (一)军官、文职干部、军士长、专业军士、正式职工

  和由军队负责管理和离退休人员,均实行住房公积金。

  (二)实行公积金的人员,本人按月缴存基本工资的5%,总部从工资预算中按本人基本工资安排5%,从预算外收入中按本人基本工资安排5%,这三个5%均存入个人名下,作为住房基金;其中本人缴存的5%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工资的调整,公积金缴交率可适当进行调整。

  (三)公积金只能用于购房、建房或私房翻建大修,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实行公积金的人员在军内调动时,其结余的公积金随之转入新单位;离开军队时,将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归还本人;本人辞世后,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

  出售用公积金购买或建设的住房时,须将所使用的公积金如数转入现工作单位。

  (四)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由军队后勤财务结算中心或财务部门负责。

  三、有条件地出售军产住房

  (一)近期出售的军产住房仅限于主营区以外的零散院落和干休所。上述住房中列入改造规划的、产权尚未确认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和非单无式楼房、简易住房、危破房以及各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均暂不出售。

  (二)凡配偶在当地城镇有正式户口(含军人),经组织批准可分配住房的人员,均可申请购买本人职级面积标

  准以内的住房,并按规定给予优惠。地方住户和由地方负责安置住房的离退休人员,不能购买军产住房。

  (三)售房标准价由各单位照参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同等住房的价格进行评估,报大单位后勤部审批后执行,并报总后勤部备案。

  (四)出售的军产住房产权属部分产权。购房者取得产权证书后,享有住房的使用权,并可以合法继承,但不得出租、抵押和赠与。

  (五)购房者付清房款五年后,允许出售住房,由原产权管理单位收购。售房增值

  部分,本人可按原付房价所占标准房价比例分成。工作调动或退役时,可提前出售。因军内调动出售住房的,在调入单位购房仍可享受优惠。

  四、新分配住房实行新租金

  (一)新竣工的住房和旧房腾空后重新分配的住房均视为新房,自1992年起实行新租金。在近期,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高于提租后标准租金的50%计算。

  (二)实行新房新租以前,住房未达到本人职级相应住房面积标准(含已批准家属随军未分配住房)的,以后调整的住房在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不按新房对待;实行新房新租以后,由于职级晋升调整住房者,增加的面积按新房计租。

  (三)实行新房新租以后批准家属随军的干部,首次分配的住房,将其中20平方米建筑面积视为原住房面积,其余部分按新房实行新租金。

  五、集资建房

  (一)核定为缺房和干部住房紧张的团以上单位,可按基本建设程序申报集资建房,经批准后组织建设。

  (二)凡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军队干部,其配偶在当地有正式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均可申请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集资建房的产权,属个人和军队共有,个人享有住房使用权,并可合法继承,但不得出租、抵押和赠与。

  出售时按军内售房规定办理。

  (三)集资建房所需资金,按住房本身造价个人负担60%,所在单位的总部各补助20%。建房的位置,仅限于经过批准的售房区域以内。

  (四)集资建房,按中央军委〔1990〕5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其中营职干部住房允许建到团职住房面积,但超过本职级面积标准的投资全部由个人负担。

  (五)集资建房交付使用后,住户须将原住房退还产权管理单位。进住后的管理维修,按出售的军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六)集资建房可优先安排工程建设计划,其材料供应、监理服务等项工作,按计划内工程对待。

  六、建立住房基金

  (一)住房基金是用于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其构成包括:干部住房新建、维修经费,集资建房经费,住房租金,售房收入,住房公积金,生产经营和房地产开发经营

  收益提成等。

  (二)住房基金只能用于干部住房新建、改建及面积标准以内的添建,住房维修及管理,返还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和回购出售给个人的住房。

  (三)住房基金实行专项储蓄,专款专用,分级管理。

  七、改革住房管理体制

  随着干部住房制度的改革,住房管理体制也要相应改革,逐步建立单独的干部住房管理体制,负责干部住房的新建、维修、管理和租赁、买卖、开发经营以及住房基金的管理使用等项业务。

  要在营区划区规划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将干部住房逐步转向经济管理,努力向社会化管理过渡。本方案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由总后勤部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军队企业化工厂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当地政府的房改方案执行。

  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篇三:军队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军队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中图分类号:e23文献标识:a文章编

  号:1009-420207-049-02摘

  要

  随着社会和人们生活的发展,住房越开越成为军人工资最大的开销。本文立足于社会现状,结合部队实际,以1999年9月,中央军委颁发的《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为指导,发现了当前部队住房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找出解决办法。提出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势在必行这一观点。

  关键词

  军队

  住房

  分配货币化

  住房是最基本的生活消费品,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地方住房制度改革经过十几年的实践,目前已取消了福利实物分房制,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然而军队干部住房长期以来仍然实行的是福利分配制度。1999年9月,中央军委颁发了《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其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住房补贴制度,稳步推进军人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方案》明确了我军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具体措施,标志着具有我军特色的住房制度的确立。住房货币化解决了旧的住房体制下遗留的大量问题,使军队房改跟上了国家房改的步伐,反映了广大官兵的愿望和心声。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概念

  1.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定义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对住房体制的改革,即改变传统的福利分配体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的原则,采用货币形式计算

篇六:部队清理住房最新政策

  

  军队住房最新政策大全!看完别忘了收藏

  据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部门最新消息,军队安置住房统建由北京地区选取建设用地试点正式向全军推开,已在广州、昆明、杭州、武汉、成都、南京、西安、青岛、济南、沈阳等10个城市遴选18块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统一调配、经费统一筹措、工程统一建设、房源统一配售、资金统一管理”的模式,正式启动首批京外安置住房区域统建试点项目。目前,相关前期工作已经启动,工程建设即将展开。

  此举标志着军队安置住房保障由各单位分散自建向区域统筹统建全面转轨是创新住房保障机制、解决部队实际困难回应官兵期盼的一项重大利军惠兵暖心工程对于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也给出了解答1驻地那么多,为何独选这十城?此次列入首批统建试点的地块,是在科学测算“十三五”期间全军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在驻军集中、住房需求量大、房价较高的一二线城市中遴选的。2不在试点区,怎么办?别着急,试点已经启动,全面铺开还会远吗?据了解,下一步还将以试点项目为纽带,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扩大统建范围,不断增大受益面。3京内试点已经开始了吗?是的,军队安置住房区域统建试点工作于2014年开始筹划,去年年初已在北京地区实质展开。试点工作由京内拓

  展到京外,是安置住房区域统建工作推向全军迈出的关键一步。4所谓“统建”,究竟好在哪?简单说有这么4条,大家感受下:一是统住了地。征地统一归口,军用土地统筹使用,打破单位壁垒,充分发挥土地的集约保障效益。二是把住了房。统筹区域需求,统一参建资格,统筹房源配售,解决单位之间不平衡的问题。三是管住了钱。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统一筹措启动经费,不再占用单位经费。四是聚合了力量。整合专业人才队伍,把部队领导从建房管房的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谋打仗。总之,从此前试点成效看,军队安置住房保障由各单位分散自建向区域统筹统建全面转轨,是创新住房保障机制、解决部队实际困难、回应官兵期盼关切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力纠治过去军队住房建设管理中各自为政、苦乐不均等问题。5这么重要的工作,谁来统筹?习主席和中央军委从军队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全面部署安置住房区域统建工作,组建专门机构负责区域统建和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的组织指导、筹划落实和检查监督。可以想象,在楼市节节攀升的当下这绝对是对全军将士的一个重大利好消息在大家为中央军委的决策点赞的同时也有不少官兵出现了担忧担忧政策能不能落地担忧政策能不能惠及到真正需要的官兵以下热点建议需要引起高度关注1房源配售对象尽量加大面向中下层官兵的比例,特别是营连级干部和中高

  级士官。过去,经济适用房,一般要求副团以上级别或副团满几年,而储蓄不多、级别不高、正需要房子的大部分中下层官兵没有机会。2住房建设选址需注重配套。众所周知,现在的住房,不仅仅就是住房,还关乎上学、医疗等一系列公共服务,选址越好,官兵后虑越少!3住房户型需慎重设计。当前二孩政策已放开,希望要二孩的官兵越来越多,户型设计需要考虑到家庭人口因素,面积不用特别大,但房间是不能少了。4别等军人逝去或者战争来临再来谈关爱。好政策试点落地需要时间,但这个时间绝对不能太长,人生能有几个十年?北京、上海…….官兵都很期待。5军队属性的住房管理需更加正规。一定要出台硬性政策,杜绝安置住房的多占、随意出售等问题,谨防军队住房人员杂乱,也谨防诱发的一些腐败。相关链接军队住房政策权威解读军人住房待遇有问必答导

  读关于军队住房政策你可以知道的内容:1、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2、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及住房资金管理3、军队住房购买及出售4、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规定5、军队离退休人员住房改革6、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规定7、士兵住房规定8、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使用军队住房新体系

  问题1:什么是公寓住房?公寓住房,是指划定在公寓区内,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住房。公寓住房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宫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住用,不能

  出售,离职要迁出。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现住用的公寓住房。对现居住在公寓区内的其他人员,应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逐步迁出。问题2:什么是自有住房?自有住房,是指个人出资购买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自有住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问题3:干部转业复员后住房问题如何解决?地方停止实物分房后,转业、复员干部、士官主要依靠接收单位解决住房的办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今后,转业、复员干部、士官住房将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按照房源由地方提供,经费由国家安排,补贴由军队发放的原则实施保障。目前,对现居住在营区里的转业、复员人员,在确认其在地方确无住房的,经批准,也可以允许其购买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及住房资金管理

  问题4:什么是军队住房补贴?军队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及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补贴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问题5: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离退休人员,在其退出军队公寓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时,可以享受住房补

  贴。问题6: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地区住房补贴?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购买住房的地区,或离休、退休、转业、复员安置的地区,或牺牲、病故后合法继承人户口所在地区,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平方米2300元的,在支取住房补贴时,另给予相应的地区住房补贴。问题7:如何计算个人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职级补贴面积等4项因素计算。计算公式为:1999年以前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额=〔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住房补贴系数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2000年以后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地区补贴在购房时,或转业、复员时,或牺牲、病故后结清住房补贴时,另行计算。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不含地区补贴),工作35年的正军职干部,一次性补贴约24.5万元,退休前每月还有480元的补贴;工作30年的正师职干部,一次性补贴约16万元,月补贴约400元;工作25年的正团职干部,一次性补贴约10万元,月补贴约300元。这样,在低房价地区购房,尤其是在中小城市和边远地区购房,即使配偶方拿不到补贴,如本人在部队工作时间较长,也能买得起相应的住房;在高房价地区购房的,增加

  地区补贴后,加上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普遍能够买得起相应的住房。问题8: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军队房改《方案》,制定了新的军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缩小了军地人员在住房待遇方面的差距。师职以下人员与中央机关各职级人员的补贴面积标准一致,军职干部住房补贴面积,参照师以下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提高幅度,暂按正军职180平方米、副军职165平方米计算。大区职以上干部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后再定。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规定如下:军官:正军职(暂按)180平方米,副军职(暂按)165平方米,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副团职80平方米,营职70平方米,连、排职60平方米。文职干部:专业技术1、2级180平方米,专业技术3级165平方米,专业技术4、5级120平方米,专业技术6级、高级专业技术7级105平方米,专业技术8级、中级专业技术7级90平方米,专业技术9级80平方米,专业技术10、11级70平方米,专业技术12、13、14级60平方米。士官: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平方米,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问题9:已购现住房等有房人员是否享受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

  相对应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不予退房,不补面积,但给予货币补差,使这部分人在经济上不吃亏,避免不必要的反复。具体补差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另行制定。今后,凡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或腾空住房的人员,都不享受住房补贴,同时撤销个人住房资金帐户。军队住房购买及出售

  问题10:哪些人员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经批准,军队现有住房可向下列人员出售:①由军队管理并负责安置住房的离休、退休干部(含己去世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②移交政府安置(其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宫的配偶);③在职的军、师、团职干部;④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营职以下干部(含双军人)、高级士官;⑤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军队正式职工(含离休、退休职工);⑥在职时去世的干部、士官的已随军遗属;⑦居住在售房区内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凭其所在单位劳动人事、纪检、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经售房单位按照“先清后售”的原则清理核实后,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现有住房。注:军队人员及其配偶已在军队或地方参加房改购房的,以及由军队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在干休所已分配住房,但尚未进住或者

  已经进住但原住房未腾交的,不得再购买军队现有住房。问题11: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如何计价?鉴于军队售房工作比地方滞后,许多人没有享受到房改政策的实惠,部分干部的配偶没有工作或领不到住房补贴,尤其是有的老干部配偶已去世,还有遗属等特殊情况,近期,军队出售现有住房,实行两种计价办法:要求享受住房补贴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买房;要求按原有售房办法(房改成本价)计价买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但可享受夫妇双方军(工)龄折扣等优惠政策。用哪种计价办法买房,由个人自主选择。问题12: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有哪些折扣?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按规定给予下列折扣:①8%的军人职业折扣。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分别增加2%、4%、6%的折扣。军队职工及已去世干部、士官的配偶购买现有住房的,参照上述办法计算。②根据购房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工龄以购房者夫妇二人工龄之和计算。由购房者所在单位的干部、军务、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核定,并出具证明。③按照住房竣工年限给予房屋成新折扣。年折扣率为2%,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者设备更新的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确定成新折扣。④现有住房折扣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⑤购房者

  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2001年以前给予应付房款20%的折扣,2002年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应付房款的30%,余额10年内付清;从次年起,每年付款不得少于欠款额的10%,并按照国家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问题13: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如何计算房价?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按下列公式计算:①地方人民政府已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一军人职业折扣率)-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负担价×现有住房折扣率﹜×住房建筑面积×(1-一次付款折扣率)②地方人民政府未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军人职业折扣率-0.6%×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1-现有住房折扣率)×住房建筑面积×(1-一次付款折扣率)例如:正师职干部李某,1943年参加革命工作,1982年离休。其妻1956年参加工作,1985年退休。2000年李某申请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公主坟某干休所的住房。该住房系6层砖混结构,无电梯,1988年竣工,楼房室内净高为2.8米,普通装修,水、电、暖气设备俱全,有管道天然气。李某住3层,居室朝南,建筑面积计96平方米。李某要求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住房。按照北京

  市房改售房有关政策评估确定,该住房地段调节系数为-1%,楼层调节系数为6%,朝向调节系数为3%;2000年出售现有住房的房改成本价为1485元/平方米,年工龄折扣额为12.56元,负担价为579元/平方米,现住房折扣率为O;住房实际售价=﹛〔1485×(1-12%)-12.56×70〕×(1-2%×13)×(1-1%+6%+3%)-579×0﹜×96×(1-20%)=26246元问题14: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有住房如何计算房价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有住房,按下列公式计算:实际售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1-年折扣率×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住房建筑面积。例如:正师职干部李某(情况同上),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有住房,按规定可享受住房补贴30万元(未包括配偶方住房补贴)。该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4500元/平方米:住房实际售价=4500×(1-2%×13)×(1+6%+3%)×96-300000=48451元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规定

  问题15:什么是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行政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建成以后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实施单位应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地方人民政府

  的支持。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控制公寓住房新建规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从1999年起,除旅团部队干部住房建设,公寓区的危房翻建、缺房添建外,其他住房的新建,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组织建设。问题16: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出售?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干部、高级士宫,工龄满15年的军队职工出售,优先出售给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军队人员。在公寓区居住、确无其他住房的非编人员,经批准也可购买。征地建设的,为弥补经费不足,允许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屋的总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一般不得外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利用军用土地折款和批准外售的房屋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的住房补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问题17: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谁所有?凡是按规定以综合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按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1997]18号的有关规定,到驻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购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军队离退休人员住房改革问题18:离休干部已购住房面积达不到《方案》规定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不给补差?离休干部已购住房面积达不到《方案》规定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予货币补差,具体办法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规定

  问题:19:住房保障方式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2.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3.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4.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

  的各项优惠政策。问题20:住房补贴?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党委按有关规定解决。2.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3.住房补贴发放范围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复员的人员,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其他人员不得发放住房补贴。已购住房应计发货币补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个别批准转业未离队需要继续安排转业的干部、士官,确因组织原因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党委集体讨论,并分别报大单位政治部、司令部批准后,按其实际离队时间核定住房补贴;其他原因的,以首次批准的转业时间为准核定住房补贴。4.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5.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按规定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并附个人住房档案及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资料和转业、复员命令,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营房部门会同军务、干部部门审定后,报上一级单位审批。6.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转业、复员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其住房补贴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公积金支取,从2001年起纳入住房资金管理渠道;地区补贴按照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当年公布的地区住房补贴系数计算,未列入公布范围的城市和地区不计算地区补贴,对在批准转业、复员以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商品房,且符合购房地安置条件的,可按购房地计算地区

  补贴。7.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问题:21:住用军队住房1.已有其他住房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已经购买或者租住了其他住房,或者领取了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已经购买了地方房改房,面积未达标的,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货币补差。任何单位不得将军队公寓房面积计入个人房改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经计入的应当予以纠正。2.确无其他住房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在地方确无其他住房,也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产住房可继续租(借)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租(借)住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3.军队住房房租计收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在地方没有其他住房确需借住军队住房的,按下列规定计收房租: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高于军队租金标准的,按地方租金标准计收。其中,转业、复员人员配偶仍在军队工作的,其配偶职级的住房面积部分,按军队租金标准计收。地方租金低于军队租金标准的,已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职工、遗属,未享受房租补贴的,按地方租金标准计收,其余的地方住户,按军队租金标准计收。问题:22:转业复员人员如何参

  加住房改革?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和士官(以下简称转业干部)的住房,要逐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由地方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周转房的方式解决,即房源由地方提供,经费由国家安排,补贴由军队发放。军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规定向其出售。士兵住房规定问题:23:退休士官在住房保障方面有哪些政策?答:对退休士官的住房保障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1)退休士官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所需经费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2)退休士官的住房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3)退休士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优惠。各地政府要将退休士官住房优先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供应;(4)退休士官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或者退休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向其发放住房补贴。问题:24:政府按什么标准保障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

  (目前是10万元/人)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政府为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问题25:房屋的产权归谁?答: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问题:26: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政府给钱吗?答:给。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问题:27:士兵退出现役后购买住房有优待吗?答:士兵退出现役后,其身份转换为普通社会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退役士兵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属市场行为,应和其他市场主体同等对待。但对退出现役的伤病残士兵,可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享有相应的优待。包括:(1)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2)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3)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军队住房公积金使用问题:28::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义务性的住房长期储金。目前,我国城镇的住房公积金定向阳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抵押贷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专项贷款;单位购买、建造职

  工住房专项贷款。问题:29:公积金贷款对官兵购房有何作用?近年来,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军人购房经济压力较大,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办法》出台前,军人购房贷款只能选择商业贷款,筹资渠道少,利息负担重,《办法》的出台拓宽了军人购房筹资渠道,减轻了购房经济负担。以贷款40万元期限20年为例,商业贷款需支付利息24.15万元,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需支付利息14.45万元,利息负担减少了40%。问题:30:哪些军人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参加军队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以及军队管理的退休干部、士官,在购买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人员资格,由军区级单位依据总部下达的贷款控制指标实行轮候审批,优先批准购买商品房、驻艰苦边远地区、夫妻分居两地的军人,兼顾考虑借款人职级、服役年限等因素。问题:31:享受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什么?《办法》明确,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是:有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家庭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能够按规定方式提供贷款担保;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住房;夫妻双方均未申请过军队或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32:贷款利率是否执行国家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是的。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并随之调整。问

  题:33:公积金贷款有额度限制吗?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限额管理,个人贷款限额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执行,一般不得超过40万元;购房地人民政府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超过40万元的,按照购房地人民政府规定限额执行。实际贷款金额,由协作银行在军队批准限额内,根据家庭偿还能力和个人信用等级确定。问题:34:公积金贷款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借款人具体贷款期限,由协作银行在军队明确的期限内,根据其偿还能力确定。问题:35:公积金贷款担保有哪些方式?贷款需提供担保。购买商品房的,应当以其所购住房作抵押或协作银行认可的其他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作为担保;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的,应当以协作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办理贷款担保。问题:36: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有哪些?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简单说就是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归还贷款本息,比较适用于现期收入少、预期收入将稳定增加的家庭。等额本金还款,简单说就是每月平均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未还本金余额逐月结算并与本金一起偿还,比较适用于有一定经济积累的家庭。问题:37:怎么办理公积金贷款?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团以上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军区批准;申请获批的官兵与所在单位签订《委托转账还款授权书》后,可持《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批准书》,到购房地协作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贷款手续。《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批准书》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协作银行由官兵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自行选择。问题:38:已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的军人能否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区别较大,贷款主体、对象、资金来源、利率和风险承担主体均不同。从军队实际情况看,不能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主要原因:一是全国只有部分城市出台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全国没有统一规定;二是军队人员生活待遇标准一般不追溯,追溯时间和人员等都不好确定;三是军人公积金贷款只能在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商转公也只能是在此范围,无法保障已经在五大行以外银行办理贷款的军人。问题:39:军人每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能否用来偿还贷款?暂时不行,因为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没变,军人只有退出现役,符合支取条件时,才能兑现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问题40:为什么军人退役时要使用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办法》明确,借款人退出现役办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结算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委托转账还款授

  权书》,将其个人归集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协作银行,用于偿还剩余贷款本息。这样规定,主要是贷款军人服役期间已享受贷款优惠政策,退役后仍可按贷款合同执行,因此,将应用于住房消费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既在情理之中,也可增加贷款资金总规模,让更多的军人享受这项待遇,更好地发挥公积金互助共济作用。问题:41:如何确保及时办理公积金贷款?大家对贷款的时效性比较关心。一方面,政策上作了硬性规定,贷款申请每月审批一次,符合条件的官兵每月15日前可申请当月贷款,月底前军区审批完毕,并将审批情况上报总部。次月10日后,申请人就可查看申请审批情况,如获批即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另一方面,官兵在申请前,务必与具体贷款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弄清申请条件、所需资料等情况,以便节省贷款办理时间。问题:42:轮候审批?总部明确贷款申请实行“轮候审批”,主要是考虑到目前贷款资金规模有限。当贷款指标充裕时,不需要“轮候”;当贷款需求大于贷款指标时,我们会按照总部明确的优先保障原则排序。无论是否“轮候”,都会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标准要求审批,确保公正性。此外,贷款申请审批管理系统是开放式的,申请人可以查看申请审批情况,对申请未通过的官兵,军区也会给出具体理由。问题:43:办理军人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官兵应注意哪些问题?官兵在申请贷款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是要确有急需。由于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规模有限,目前重点保障的是那些确有购房需要、有偿还能力,但购房资金还有一定缺口的军人家庭。二是要专款专用。公积金贷款仅限于支付购房款,不能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更不能利用假购房合同、协议骗贷。三是要量力而行。贷款需求要与还款能力相适应,不是贷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早越好,不要因为贷款造成过重经济负担,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四是要权责一致。贷款军人应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法律责任,这既是借款人应尽的义务,也是维护军队军人良好形象的具体行动。广大官兵对这项工作十分关注,但这是一项新业务,涉及军地协作,现在刚刚起步,需要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大家要多理解和支持有关部门的工作。

篇七:部队清理住房最新政策

  

  部队住房简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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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队住房相关政策

  一、住房保障方式

  (一)公寓房是指由部队投资建设和管理的主要用于保障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五级以上士官及其家属居住的军产房屋,产权归部队所有,个人不允许集资,不得出售,离职迁出。

  (二)部队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不得占用部队经费。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所购住房原则不能上市交易。

  (三)安居房、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轨。已建成或在建的集资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的,要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改作公寓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以外的,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补足差额经费后办理产权证书。

  二、住房面积标准

  公寓房面积指标是包含全部公摊面积在内的建筑面积指标。师职住房面积标准为92-120平方米,团职住房面积标准为72-92平方米,营职以下住房面积标准为54-72平方米。

  部队经济适用房各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相应职级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即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副团职80平方米,营职70平方米,连、排职60平方米。

  三、分配原则

  部队公寓房主要保障部队在职人员住用。不得将公寓住房分配给非在职人员,已经分配的或者退出现役的,应当依法清退,及时迁出。

  部队经济适用房出售对象为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购买一套房改房(包括现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房),不允许购买两处以上超面积住房和上一职级户型住房。

  分配住房时,住房管理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领导、有关部门、及住户代表组成的分房委员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拟制分配调整方案,确认参加住房分配调整的人员资格,并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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