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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工程管理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03 08:20:05 来源:网络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工程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工程管理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交通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工程管理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主要公路两侧

建设工程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部分公路两侧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G312G104S243S340S337S122等国、省干线和句茅路、句蜀路、二茅路、沿江线、宁茅线、茅山风景区有机农业圈路等县、乡公路两侧进行建设适用本意见。

从上述公路用地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为禁止建设范围(下称“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外缘起算,国道、省道不少于200,其他道路不少于100米,为有条件建设范围(下称“控制建设区”)

二、管理要求

(一)“禁止建设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与公路防护、养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应以绿化隔离带、景观绿化带为主。

“禁止建设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可以有偿迁出。

(二)“控制建设区”范围内新建项目必须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公路经过村庄的,两侧建设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由相关镇、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批。沿线各镇总体规划及道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之前,新建项目暂停审批;已批未建的应予重新审批;需要调整的项目,调整方案报市规划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控制建设区”内开展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设施,设置广告牌,建造农业管理用房等各类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影响公路景观环境。

“控制建设区”内的村庄由各镇、管委会有计划拆迁合并至“控制建设区”以外的居民点上;短期内无法异地拆迁安置、确需原址建设的,不得建设在公路可视范围内。

“控制建设区”内各类临时建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注重安全实用,符合景观要求。临时建筑到期后必须自行无偿拆除。

三、申报程序

成立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副市长任组长,市法制办、规划局、监察局、交通运输局、国土局、住建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控制建设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含临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首先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市规划局汇总后,报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会审,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监管责任

市交通运输局为公路两侧“禁止建设区”内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拆除各类违法建设。各镇、管委会是“控制建设区”内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并对各自辖区内违法建设工程负有巡查、制止、拆除等工作职责,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

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上述区域内违法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规划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对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处置的,由市规划局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形成处理意见,督促相关镇、管委会和部门及时查处。

对不履行工作职责,谎报瞒报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由市纪委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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