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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方案】防城区小额信用贷款助力扶贫产业开发“金桥”行动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13 15:10:08 来源:网络

小额信用贷款助力扶贫产业开发“金桥”行动方案为加快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步伐和农业产业的发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3号)、《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防城区小额信用贷款助力扶贫产业开发“金桥”行动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防城区小额信用贷款助力扶贫产业开发“金桥”行动方案【范文精选】


小额信用贷款助力扶贫产业开发“金桥”行动方案


为加快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步伐和农业产业的发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3号)、《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等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等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等关于利用扶贫小额信贷合作或合作或委托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188号)等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自2016年起,我区将全面实施小额信用贷款助力扶贫产业开发“金桥”行动(简称“金桥”行动)。为确保“金桥”行动深入扎实推进,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以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能脱贫”等问题为重点,坚持精准扶贫,突出机制创新,实施“金桥”行动,拓宽政府、企业融资渠道,搭建贫困户脱贫致富桥梁,激发财政扶贫政策和金融良性互动,促进金融扶持与产业开发融合,促进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特色产业群集增效、贫困农户持续增收,为实现防城区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目标任务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面向全区在册2985户建档立卡贫困户12599 贫困人口,推行免抵押、免担保,5万元以下,3年以内(含3年)政府贴息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合作或委托经营模式,通过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的信用或产业订单为联结的贫困户进行担保,扩大授(用)信额度,为符合条件的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提供生产经营资金支持,保障利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合作或委托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长期稳定收入。

三、主要内容

(一)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的申请对象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的申请对象为正在参与或有意愿参与我区扶贫产业开发的龙头企业、重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的遴选坚持农合机构支持的企业优先、龙头企业优先、抵(质)押担保优先“三优先”原则。

(二)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遴选准入条件  

申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内依法注册成立、在防城区开展经营活动并且有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意愿和能力,有一定产业基础、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担当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含政府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2.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股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3.经营主体机构健全,制度完备,执行到位,运作高效,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

4.拥有成熟的经营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生产经营持续正常;

5.资产负债率低于80%(含),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20%(含),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经营利润能覆盖分红及具备偿还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的能力;

6.经营项目符合产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产业扶贫辐射带动作用,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能直接安排贫困人口务工就业,直接或间接增加贫困人口收入;

7.在本地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其他性质的存款账户。

(三)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使用要求

1.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不能用于偿还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原有的贷款本息,不能通过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再转借第三方使用;

2.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只限用于经营主体自身的生产经营资金流转,不能用于新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倒贷转借、房产投资等;

3.严禁违规使用或挪用委托资金,如发现此类情形,将依法采取冻结资金账户、提前收回贷款等有效措施,确保委托经营资金使用安全;

4.承担贫困户利用小额信贷资金合作或委托经营的经营主体,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倒闭或资不抵债时,在变卖资产、偿还债务时,依照法律法规,努力确保贫困户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资产收益扶贫利益分配比例和期限  

贫困户利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资金委托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经营,合作或委托经营合作期和收益分配比例以贫困户和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双方签订互利共赢的稳定脱贫协议为准。在尊重贫困户意愿的基础上,原则上合作期不低于5年。

3年,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按不低于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的8%将收益分配给贫困户,收益计算入贫困户当年家庭收入,在尊重贫困户意愿的基础上,原则上不发放给贫困户,而是作为该贫困户自有资金继续注入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每年按不低于贫困户注入自有资金8%的比例,以复利形式(利滚利)给贫困户计付收益。

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到期后,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要按脱贫协议约定将贷款归还放贷金融机构。贫困户继续以除去贷款本金后前三年所得收益继续委托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经营,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按每年不低于5%的比例将收益分配给贫困户,根据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的自身经营状况可调整分配比例,上不封顶。

承担资产收益的合作或经营主体,除享受现行的税收、扶贫贴息、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外,允许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整合各类相关资金,给予必要的基础设施(主要产业基地、机耕路)建设补助。

四、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申请、认定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经营主体申请(20174月上旬—5月上旬)  

在本市内依法注册成立、在防城区开展经营活动并且有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意愿和能力,有一定产业基础、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担当的从事扶贫产业开发的龙头企业、重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可采取行业单位推荐、所在乡镇(街道)推荐和自行申请等方式申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申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合作或委托经营时,经营主体须如实填报《防城区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合作或委托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要求(见附件2)提供相关材料等。申请材料按产业类别分别报送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工信、商务、旅游等行业单位。

(二)行业单位初审(20175月中旬)  

区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工信、商务、旅游等产业部门按各自产业分工,依据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遴选准入条件,对本行业申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合作或委托经营的经营主体进行初步审核,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编制本行业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初步遴选名册及相关申报材料统一送区农业局。区农业局收集汇总各行业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初步遴选名册及相关申报材料后,移送区扶贫办。

(三)综合考核评分(20175月下旬—6月上旬)  

由区扶贫办牵头,从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产业开发专责小组、资金政策专责小组抽调精干人员和资深专家组成综合考核评分组,从主体资质、管理能力、经营实力、偿债能力、经营业务等方面情况对各行业单位初审的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进行综合考核、量化打分(详见附件3)。综合考核评分实行100分制,综合评分高于60分的经营主体方可承担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合作或委托经营业务。

(四)项目联席评审(20176月中旬)  

依据综合考核评分的结果,由分管扶贫的副区长召集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资金政策专责小组和产业扶贫专责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行业专家召开项目联席评审会议,对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进行资格评审,对合作或委托经营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依据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资金数额,拟定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名册和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分配方案,呈报区人民政府认定。

(五)区人民政府认定(20176月下旬—7月上旬)

区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对项目联席评审会议拟定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名册和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分配方案进行认定,并以正式文件将认定后的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名册和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自治区扶贫办备案。

(六)贷款发放(20177月中旬—下旬)  

认定后的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依据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分配方案与贫困户、放贷金融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办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合作或委托经营手续。

(七)跟踪监督管理(20177月后)  

由区扶贫办、区财政局、放贷金融机构和各行业单位共同对贷款发放、资金使用、风险防控、扶贫贴息等流程进行全程监管。采取半年定期检查和平时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强合作或委托资金管理,确保金融扶持、产业扶贫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要统揽全局,统筹兼顾;资金政策专责小组和产业开发专责小组要强化沟通,密切配合;区扶贫办要协调各方,整合资源;各相关成员单位按各自工作职责落实分工,明确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落实扶持政策

区财政、扶贫部门要立足我区实际,逐步增加贴息资金。放贷金融机构要按基准利率发放贷款,减少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的贷款成本。要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推动落实扶贫贷款税收优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放贷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政策。

(三)设立风险补偿基金

统筹自治区切块分配到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设立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探索开展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由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与放贷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期限应与贷款期限匹配。试点推行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由建档立卡贫困户支付的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费用的部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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