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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制度】邯郸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制度试行(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13 09:00:07 来源:网络

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反腐倡廉工作要求,深化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邯郸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制度试行(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交通制度】邯郸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制度试行(范文推荐)



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反腐倡廉工作要求,深化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有效预防行政审批廉政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文件的学习,并对照检查,从行政审批工作的关键环节、重点岗位、群众投诉、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群众关注的部门热点难点问题以及行政职权、制度机制、岗位责任等方面查找、明确廉政风险点。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通过个人、单位、社会三方面评估,把不同廉政风险点(岗位)按高、中、低三个档次逐级确定廉政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点的具体情况,结合岗位职责和执法规范,有针对性地制定廉政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审批行为规范。

(一) 行政审批受理审查环节严禁以下行为

1. 收受好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暗箱降低受理条件。

2. 索取好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

3. 擅自增设、违规增加行政审批受理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4. 对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一次性告知、故意刁难、拖延办理, 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对重大疑点,故意隐瞒、忽视,导致产生审批结果错误。

6. 将重要信息、资料向利害关系人泄漏,谋取私利。

(二)行政审批现场核查(勘察)环节严禁以下行为

1. 不兑现服务承诺,不按时进行现场核查,工作效率低下。

2. 收受申请人好处,将现场情况与书面提交资料严重不相符的项目予以确认。

3. 以现场条件与规定不符为由,故意刁难,索取私利。

4. 不按交通审批要求严格把关,谋取私利。

5. 向申请人指定、推荐施工单位、评估机构或中介机构等,谋取私利。

6. 应公示未公示,或故意不按规定要求公示。

7. 参加申请人组织的宴请、旅游或由申请人报销个人费用等。

(三)行政审批专家论证、部门讨论环节严禁下列行为

1. 收受申请人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劵,接受申请人宴请、旅游,由申请人报销费用等。

2. 以投资入股或以干股、期权等形式参与申请单位经营活动、 利润分配。

3. 以专家难聘请为由,故意拖延,索取好处。

4. 收取好处,违反利害关系人回避等制度。

(四)行政审批核准发证(审批上报)环节严禁以下行为

1. 收受申请人好处或受他人请托谋取私利,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上报)或对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上报)

2. 以上级难批为由,故意拖延、刁难,不兑现服务承诺,索取好处。

3. 擅自更改审批条件或标准,影响相关申请人合法申请。

4. 将重要信息、资料向利害关系人泄漏,谋取私利。

5. 参加申请人组织的宴请、旅游或由申请人报销个人费用等。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循廉洁审批行为“九不准”。

(一)不准索取或接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

(二)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不准在服务对象的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或领取兼职津贴。

(四)不准向服务对象收取各种变相的好处费。

(五)不准向服务对象以投资入股或以干股、期权等形式参与分配。

(六) 不准向服务对象指定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技术服务机构、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等,谋取非法利益。

(七)不准利用职权干预正常的行政审批,谋取非法利益。

(八)不准泄露行政审批中获知的保密信息或资料,谋取私利。

(九)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服务活动。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机构应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控具体措施。

(一)落实七公开制度,全面公开事项名称、许可依据、许可条件、许可材料、许可程序、收费依据及标准、许可时限等。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履行职责的程序。

(三)落实由两名以上人员到现场审查并制作详细审查记录。

(四)完善上门调查、回访申请人等制度。

(五)建立审批档案抽样调查制度。

(六)完善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

(七)落实办理结果公示制度。

(八) 抽样检查登记档案、查询台帐、投诉记录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十)不定期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调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十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努力营造勇于拒绝不合理要求、敢于对不廉洁现象进行批评和制止的氛围。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机构应健全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干部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员反映的、上级相关部门移交的、本单位工作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苗头的执法单位和个人,根据程度不同,分别发布蓝、黄、橙三色预警,对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分别采取谈话提醒、口头警示、立案调查等行政、组织和纪律措施进行处置。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机构要坚持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申请人、公民、行风监督员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人员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因过失造成行政审批严重后果或因故意造成行政审批决定错误的,取消审批资格,调离审批岗位,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交通运输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依据职责组织协调本制度的贯彻落实,具体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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